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97年11月2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7年11月24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近年來,公路客運車輛發(fā)生群死群傷的特大惡性交通事故呈不斷上升趨勢,僅今年1月至10月,全國就發(fā)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55起、死亡899人、受傷781人。公路客運車輛特大惡性交通事故頻繁發(fā)生,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直接影響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對此,各級公安機關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發(fā)生公路客運車輛惡性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源頭管理不嚴,一些經營長途客運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缺乏安全觀念和相應的制度、措施,車輛帶“病”營運或非法改裝,駕駛人員疲勞、操作不當或嚴重超載等。此外,路面的管理特別是重點路段的防事故措施未落實到位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目前每年一度的春運工作即將開始,為切實加強公路客運交通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客運車輛的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群死群傷特大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現(xiàn)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強化公路客運駕駛員的教育和管理,落實各項責任制。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在春運來臨之前,組織交通民警深入客運單位和交通安全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檢查,認真審核公路客運車輛的駕駛員資格,堅決杜絕沒有準駕資格的人駕駛客運車輛。對從事公路客運的駕駛員,特別是個體和承包車輛的車主、駕駛員,要逐一見面,要求其簽定安全保證書,落實安全責任制。凡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不準其從事公路客運。
二、 嚴格公路客運安全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事故特點,強化對干線公路和易堵、事故多發(fā)路段的控制。要充分發(fā)揮公路巡邏民警隊的作用,對重點山區(qū)公路,特別是危險路段要實行經常性的巡邏,堅決糾正無證駕車、酒后駕車、疲勞駕駛、嚴重超載、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嚴重危害行車安全的違章行為,最大限度減少交通違章,消除事故隱患。要加強對公路客運車輛,特別是跨省長途客運車輛的管理,對超載的客運車輛除按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還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卸客轉運。各地可在省、市(地)界、縣界建立服務站,為長途客運司機提供休息、車輛檢修等服務。超載客車應禁止駛出轄區(qū);對超員20%以上的客車,應責令其返回始發(fā)地或就地卸客轉運。相鄰省、區(qū)要加強工作聯(lián)系和配合,保證沿線客運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對公路客車駕駛員嚴重危及行車安全的違章行為,除罰款、拘留外,還應按規(guī)定并處吊扣駕駛證。
三、 切實做好公路客運車輛臨時檢驗工作。各地可根據《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2號)的規(guī)定,對從事公路客運,核載人數超過12人以上的客車,由注冊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進行一次臨時檢驗。從199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要求,按規(guī)定配備滅火器和專用工具,轉向系、制動系檢驗合格,照明燈光齊全有效,領取《公路客運車輛臨檢合格證》(式樣附后)后,方可繼續(xù)從事公路旅客運輸。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上路行駛。《公路客運車輛臨檢合格證》由公安部統(tǒng)一式樣,省級公安機關印制。檢驗人員和發(fā)證部門要詳細填寫《公路客運車輛臨檢合格證》背面表格,以備存查。
四、 禁止非法改裝客車和農用運輸車從事客運。對違反《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目錄》,由普通客車改裝的臥鋪車和農用車改裝的客車一律不予檢驗和發(fā)放牌照;已經發(fā)放的,要收回其牌照和車輛行駛證,并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蛙嚮謴驮瓲詈?,經檢驗合格,按規(guī)定發(fā)還其牌照和行駛證。
五、 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要積極爭取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的支持、配合,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大力加強春運期間公路客運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交通民警要深入客運單位、車站和公路沿線鄉(xiāng)鎮(zhèn),對駕駛員、居民和乘客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地方要印制公路客運交通安全宣傳畫、宣傳材料,廣泛張貼,做到家喻戶曉。要通過宣傳媒介對冬春運期間發(fā)生的典型重特大公路客運交通事故曝光,使社會各界引以為戒。
以上通知,請傳達到縣級公安機關,并制定相應管理措施報告當地黨委、政府批準,迅速貫徹執(zhí)行。
附件:《公路客運車輛臨檢合格證》(式樣)
附件:公路客運車輛臨檢合格證(式樣)
附件:公路客運車輛臨檢合格證(式樣) 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制 說明:“臨檢合格證”規(guī)格為100毫米的等邊三角形,白底黑字。
說明:“臨檢合格證”規(guī)格為100毫米的等邊三角形,白底黑字。
公路客運車輛臨檢合格證(背面)
編號:X(字)X23456號
車號:
準乘: 人
檢驗機關:
檢驗人(簽字):
發(fā)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省交警總隊印
說明:1.編號欄××分別代表省級行政區(qū)劃簡稱及發(fā)牌機關代號;
2.準乘人數按行駛證中準乘人數填寫;
3.檢驗機關及發(fā)證機關為車輛管理所;
4.檢驗人為車管民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