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88年02月25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8]公刑字14號
施行日期1988年02月25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牽涉面廣,情況復雜,犯罪分子多跨省(區(qū))、市流竄作案。有些犯罪團伙,在拐騙、接送、中轉、出賣等環(huán)節(jié)上,其成員都有具體分工。偵查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打擊處理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需要在拐騙地和賣出地深入調(diào)查取證,有關地區(qū)公安機關應當密切配合,積極做好協(xié)查工作。現(xiàn)就此項工作通知如下:
一、 對查處拐賣婦女兒童的案件,原則上以拐騙地(被拐賣者原所在地)公安機關為主立案偵查,賣出地(買主所在地)積極配合;也可以由賣出地或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關地區(qū)積極配合。對于抓獲的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可由立案單位處理,也可以由抓獲地公安機關處理。贓款贓物由負責處理的公安機關隨案移交。
二、 被拐賣婦女兒童原所在地公安機關,要主動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姓名、年齡,體貌特征、失蹤時間、接觸人員和已掌握的拐賣人口犯罪分子的線索等情況,通報賣出地公安機關。
三、 賣出地公安機關,要認真負責地摸清流入本地的婦女、兒童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流入原因等,并將已掌握的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情況及時通報拐賣地公安機關。
四、 各級公安機關,要指定專人辦理通報協(xié)查工作。對外地發(fā)來的協(xié)查拐賣婦女、兒童的函件,必須認真辦理,做到件件落實,及時函復,最遲不得超過十五天。
五、 各地公安機關需要派人到有關地區(qū)調(diào)查取證和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應事先同當?shù)毓矙C關聯(lián)系,主動介紹情況,取得支持。有關地區(qū)公安機關應積極提供情況和方便,密切配合查證和解救工作。
六、 對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拐賣婦女、兒童的重大犯罪團伙案件,以主要犯罪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為主組織聯(lián)合偵破;發(fā)現(xiàn)作案手段相似的重大拐賣人口案件,可由主要犯罪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牽頭或由公安部指定牽頭單位,組織串案、并案偵查。
七、 拐賣婦女兒童集散轉運地的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本地轉運、倒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窩點,應及時取締,并將掌握的情況通報拐騙地和賣出地公安機關。拐騙地、賣出地、集散轉運地的公安機關,要相互支持配合,查破有關拐賣人口案件。
八、 需要有關公安機關對重大拐賣人口案犯采取拘捕或收審措施的,必須提供相應的法律文書;情況緊急的,可通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先電話通知,隨即將辦好的法律文書電傳給對方。案犯抓獲后,主辦單位應及時帶回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