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3年06月2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經〔1993〕121號
施行日期1993年06月23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93年6月23日 法經[1993]121號)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上海電視機一廠就本院對海南南方信托投資公司訴廣東中山匯豐工貿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訴前保全財產提出異議情況的報告》收悉。從你院報告看,本案涉嫌經濟犯罪,已叢案移送海南省公安廳查處,并將所查封的財產一并移交,但對有關財產的查封措施并未解除。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經審查認為確屬經濟犯罪全案移送公安機關,并將所查封的財產一并移交,且公安機關又對該財產采取查封措施后,原來采取的查封措施即應解除。因此,請你院收到本函后立即解除你院對儲存于廣州市對外儲運公司的彩色電視機的查封。至于該批彩電是否屬于贓物,應否發(fā)還上海電視機一廠,應由公安機關查明情況后,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