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21年01月2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27日
《債權人撤銷權之訴案件性質、訴訟費用咨詢》一件,經(jīng)研究,提出如下回復意見,請審示。
關于債權人撤銷之訴案件的性質,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
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撤銷之訴屬于形成之訴,即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判決改變或者消滅既存法律關系的訴。撤銷權系形成權,須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行使該項權利。形成之訴不同于給付之訴,不以請求相對方履行給付義務為訴訟標的,因此,其不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13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不作為財產案件收取訴訟費;而應當適用《辦法》第13條第一款第二項第3目的“其他非財產案件”按件收取訴訟費。
另一種觀點認為,《辦法》對訴訟費用交納是以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作為區(qū)分標準,而非以民訴法理論上的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及給付之訴為標準。故以債權人撤銷之訴屬于形成之訴為由將其納入非財產案件實行按件收費,與《辦法》第13條的規(guī)定不符,沒有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行使條件是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民法典》施行后,則是根據(jù)《民法典》第538條、第539條的規(guī)定),撤銷權之訴的訴訟請求對應一定的財產價值,以訴訟請求所對應的財產價值為基礎確定訴訟標的額并按財產案件標準收取訴訟費,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精神。
由于存在上述兩種不同的認識和實務操作,因此出現(xiàn)了《咨詢》一文中所述的“不同省份、不同市、不同區(qū)劃的法院針對債權人撤銷權之訴案件的收費標準都不相同”的現(xiàn)象。我們已注意到這一現(xiàn)象,正在開展相關調研,積極推動完善相關規(guī)范,統(tǒng)一收費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