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法研〔2004〕38號
發(fā)布日期:2004.03.30
實施日期:2004.03.30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超鏈接:(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號《關于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后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后,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