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中,原告一直未作傷殘等級鑒定,并且每年都有新發(fā)生的治療費用,此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就因傷持續(xù)治療費用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我們認為,首先需要確定因傷治療是否終結。是否治療終結屬客觀性評定標準,雙方當事人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鑒定申請。如果相對方不進行必要的配合,則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關于“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guī)定,認定治療終結,進入傷殘鑒定。對已經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后的持續(xù)治療,其治療必要性以及與交通事故之間關聯性的舉證責任在于傷者。至于舉證的證明標準要達到何種程度,最恰當的方式依然是鑒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4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