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向不同的相對人分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出租車在運營中,與一貨車相撞,致使乘客受傷?;蛘哓撊煛3丝推鹪V貨車,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貨車方賠償10萬元。但在執(zhí)行時,貨車方無力支付全部賠償款,只支付了2萬元。在此情況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車方違約為由,要求出租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答:在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到兩個法律關系,人身損害賠償關系和運輸合同關系。這兩個法律關系涉及的當事人不同,人身損害賠償關系發(fā)生在乘客與貨車方之間,而運輸合同關系發(fā)生在乘客與出租車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乘客與貨車方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乘客與出租車方之前是運輸合同關系;訴訟標的不同,乘客與貨車方的訴訟標的是要求損害賠償,乘客與出租車之間的訴訟標的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谏鲜霾煌?,三當事人之間可以形成兩個獨立的訴訟,不能產(chǎn)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別提起兩個訴訟,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但應注意,《侵權責任法》所確立的損害賠償原則是填補原則,即有損害才有賠償,且損害實際發(fā)生多少,賠償就賠付多少。這起交通事故給乘客造成的損失是10萬元,并且生效的民事判決已經(jīng)對該損失的賠償義務主體和數(shù)額作出了判決,在法律意義上,乘客的損害已經(jīng)得到了賠償。如果乘客再提起違約訴訟,其訴訟請求的賠償額不應包括其侵權訴訟中已經(jīng)判賠的數(shù)額,否則,其訴訟請求可能不會被支持。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8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