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8)浙0784民初594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20-02-25
審理經過
原告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明科技公司”)訴被告浙江九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金裝飾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九金裝飾公司提起反訴,本院予以受理。并決定將原告道明科技公司訴被告九金裝飾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與反訴原告九金裝飾公司訴反訴被告道明科技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合并進行審理。依法由審判員金東波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9月18日進行了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道明科技公司(反訴被告,以下簡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麟之,被告九金裝飾公司(反訴原告,以下簡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呂震江、金朝陽到庭參加訴訟。在本院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涉案工程的大理石鋪貼質量及重做、返修費用進行鑒定后于2019年12月26日進行了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道明科技公司(反訴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張麟之,被告九金裝飾公司(反訴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呂震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道明科技公司起訴稱:2015年5月11日,原告道明科技公司與被告九金裝飾公司簽訂一份《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辦公樓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承攬原告位于永康市經濟開發(fā)區(qū)給排水安裝、強弱電安裝等相關施工工程;原告自行采購全部工程材料,被告接收時作材料的品質驗收;合同總價暫定叁佰萬元,并約定相關預算定額、取費定額、取費費率標準;工程驗收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10—2001)進行;工期120天,2015年12月15日前竣工。為確保工程質量,雙方就被告的施工規(guī)范作明確約定,合同第五條第2款第6項明確約定“其他施工單位完成的,有可能影響本案合同工程質量的錯誤或不符合本工程的需要,被告須全面檢查。發(fā)現錯誤或不符合工程需要的,須書面形式通知原告;若不按條款通知,視為全面接受此等已完成的工程。日后發(fā)生的工程質量問題或延誤,一概由被告負責”。事后,被告逾期45天完成施工,依合同第十三條第3款的約定,被告應當承擔違約金270000元。被告另有兩項施工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一是辦公樓大廳地面大理石粘貼工程,出現大面積的空鼓;二是室內墻面涂飾工程,出現大面積涂層開裂、起皮、脫落。大理石地板面空鼓,系地板基層沙土未壓實,沙土出現沉降,大理石與基層沙土的粘結受破壞,大理石不再與沙土基層粘合所發(fā)生??展牡暮罄m(xù)結果將是隨著基層的不斷下沉,大理石地板面出現起翹、凹凸不平、斷裂缺角等等影響平整地面的使用、美觀功能。地面地板起翹的嚴重隱患是,大廳墻面的大理石裝飾板將因日益受到拱壓,發(fā)生大面積的脫落。留待屆時返修,將大大增加返修成本。被告作為一家裝飾公司,具備相關大理石地面粘貼施工技能,空鼓明顯是偷工減料施工的直接結果;若未夯實基層沙土,空鼓是必然結果。被告得就大理石地面粘貼工程重做負全部責任。大理石地板撬開后即報廢,重做得購置全新大理石。依本案合同第十三條第1款的約定,被告得負責包括材料費、施工人工費、施工機械費等重做直接費用。依相同品質大理石價格,材料費、施工費兩項合計得耗費345600元。重做大理石地面,原告得拆除辦公樓大廳接待吧臺、公司產業(yè)布置實景模型觀摩臺。拆除、重做吧臺、觀摩臺得耗費100000元,此項費用系大理石地面工程質量低劣造成的損害,理應由被告負責。室內墻面大面積涂層開裂、起皮、脫落,被告以“涂層粘結不牢固,系墻體用材輕質磚開裂導致”為理由推諉,不愿返修,明顯違反合同第五條第2款第6項的明確約定。涂層開裂面積普遍,大大超出涂層面積的10%,依合同第十三條第4款的約定,被告應無條件作涂層返修,返修的費用得在300000元以上。本案涉訴的大理石地面工程、墻面涂層工程系裝修裝飾的主要部分,并且兩項工程低劣部分與各自類別裝飾物面積的占比大大超出10%,依合同第十三條第4款的約定,被告另得因工程質量低劣負責賠償600000元違約金。原告就上述事項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為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請求法院:1、判令被告承擔重做、返修費用745600元、質量不符合違約金600000元以及工期延誤違約金270000元,三項共計16156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第二次開庭時原告將第1向訴訟請求的重做、返修費用變更為236846元。
被告辯稱
被告九金裝飾公司答辯稱:一、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與實際不符,訴請依法無據。1、工程在2016年1月已經完工,原告未經組織驗收就已經擅自使用,此后各部門也竣工驗收合格,所以不存在工程質量問題。經被告核實,開裂的原因是因為輕質磚的問題,當時被告在涂料施工時問題是不存在,被告已經盡到了相關合同義務。之所以發(fā)生開裂是因為土建后輕質磚的問題,不是被告的原因造成,不應由被告承擔責任。2、大理石鋪貼已經竣工驗收合格,不是被告的問題。被告到現在勘查后,是因為原告自身采購的材質問題。大理石防水涂層出現開膠開裂,是工程保修期滿后發(fā)生,且大理石材料也是原告自身采購。上述兩個問題的發(fā)生均是因為原告未經工程驗收就擅自使用,根據規(guī)定,質量問題不應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按照進度完工,不存在逾期問題。
被告九金裝飾公司反訴稱:2015年8月11日,雙方簽訂《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辦公樓裝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中確定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合同簽訂后,反訴原告按約履行合同,但反訴被告卻多次逾期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工程款132000元。為維護自身權益,特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令反訴被告支付工程款13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利息損失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擔反訴費用。
針對被告九金裝飾公司的反訴,反訴被告道明科技公司答辯稱:由于被告承包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一直在返修重造。所以保修期限還沒有開始計算,且被告出具了承諾書。原告付款義務還沒有到,請求法庭駁回反訴原告的訴請。
為證明其主張,原告道明科技公司對本訴部分舉證如下:
一、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辦公樓裝修工程承包合同1份,證明被告承包原告的辦公樓裝修工程,合同對工程、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的事實。
二、承諾書1份,證明被告對裝修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予以認可,并且同意負責,保修期延至15年的事實。
被告九金裝飾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一的三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1、合同第6條并未對開工日期進行闡述,即開工日期沒有約定清楚。在工程沒有發(fā)生工程量變更的情形下,應是開工日期開始滿120天。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合同第5條1.2約定開工前由原告提供施工圖及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單,被告才能組織施工。2、合同第14條第3款,原告在沒有組織竣工驗收前已經擅自投入使用,根據規(guī)定,即便發(fā)生質量問題,被告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對證據二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承建的工程在2016年1月已經完工。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應支付工程總進度款的85%,但其一直推遲付款,直至被告出具承諾書,原告才陸續(xù)支付款項。大理石的空鼓問題不是被告施工工藝導致,是因為原告本身采購的大理石材料問題。承諾書出具的時間是2016年8月4日,2016年11月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裝修符合合同要求,不存在質量問題。
三、告知函、回復函、快遞面單各1份,證明雙方就質量問題進行協商的事實。
被告九金裝飾公司的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告知函不是工程質量問題,即使存在也是工程維修問題。工程質量問題的根本原因是土建部分的輕質磚問題。大理石鋪貼空鼓問題的根本原因不是被告造成,是原告自身采購問題造成。
四、照片27張,證明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事實。
被告九金裝飾公司的質證意見:照片形成時間點不明確,反映的墻體開裂、漏水問題是否涉案工程問題無法確認。即使是涉案工程問題,照片中部分開裂行為明顯是土建部分發(fā)生問題導致開裂。被告施工的工藝是土建粉刷完成后涂料,如果不是基礎問題,怎么可能導致墻體裂開。關于漏水部分,被告也已經維修完畢。原告提供的照片是維修之前的照片。涂料問題是整個工程的小問題,不存在支付違約金。原告2016年1月就投入施工工程,保修期是2年,也已經超過時間。大理石的照片不能反映地面存在空鼓問題。大理石的空鼓問題不是被告施工工藝導致,是因為原告本身采購的大理石材料問題。原告擅自使用工程,被告不應承擔責任。
五、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2份,證明工程審核造價為4342096元的事實。
被告九金裝飾公司的質證意見:三性無異議。承包合同總定價是300萬元,最終工程造價是4342096元。工程是包清工,工程量大幅度上升,竣工日期也應延長。原告一直沒有向工程造價單位提供材料,導致工程延期審核,給被告造成了損失。
被告九金裝飾公司為證明其抗辯主張,舉證如下:
1、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三方協議書原件1份,證明原告、被告、總包浙江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15日才確定將原總包施工的裝飾、裝修工程轉為被告分包的事實。
原告道明科技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內容有異議。裝修合同是在2015年8月11日簽訂,三方協議是在9月15日簽訂,不能證明開工日期。根據合同第7條,2015年8月-11月對于腳手架有償使用也可以證明被告2015年8月就已經施工的事實。
2、道明光電大樓裝修住房弱電協商通知、電子郵件打印件、光盤各1份,證明原告工程圖紙遲遲未有確定,導致被告工程無法正常開展施工的事實。
原告道明科技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中通知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根據通知的第二條,原來的施工是按原弱電圖施工,11月發(fā)現不行就改了,不能證明施工時間。郵件因為當事人已經離職,庭后核實后提供書面質證意見。
3、工程簽證單9份,證明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量變更事項,工期應相應順延的事實。
原告道明科技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這么大的工程,中間出現多次變更或增加都是正常的,會不會影響工期是另外一個法律問題。工期變更或增加會在工程簽證單中予以明確。
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1份,證明裝修工程項目于2015年11月17日取得施工許可證,才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
原告道明科技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這是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時間,不是工程開工時間,這是兩個概念。
5、關于公司辦公地址搬遷的公告1份,證明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前將工程投入使用的事實。
原告道明科技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這是將要搬到新地址辦公,不是已經搬到新地址辦公,且是道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本案主體。
6、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報告1份,證明浙江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土建部分砌體基礎經各方驗收為合格工程,被告對原告主張墻體開裂等問題檢查發(fā)現墻體開裂等問題出現的根本原因是原檢驗合格的基礎墻體輕質磚在原告日后的使用中發(fā)生了開裂,并非是被告裝飾裝修不當原因所導致,被告在乳膠漆涂漆前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故對此不應承擔賠償及保修義務的事實。
原告道明科技公司的質證意見:該證據與本案無關。施工單位是浙江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7、大理石鋪貼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3份,證明被告承建的大理石鋪貼工程經驗收為合格工程的事實。
原告道明科技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在驗收時確實沒有空鼓,驗收后才出現空鼓問題,被告出具的承諾書已經說明這一事實。
8、建設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各1份,證明被告承建的裝飾專項工程通過質量評定及竣工驗收的事實。
原告道明科技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該報告是原告與浙江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驗收報告。評估報告也沒有說到被告施工的內容,是整體辦公樓建設工程項目的驗收報告,但與本案無關。
9、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1份,證明工程造價審定數額為4342096元的事實,遠超工程原包清工300萬元造價,說明工程量增加明顯對工期影響重大的事實。
原告道明科技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雖然在2016年提供了施工資料,但資料不完備,導致造價審核沒有下來,所以原告付款時間節(jié)點還沒有到。
被告九金裝飾公司就其反訴部分,舉證如下:
A、浙江道明廣電科技有限公司辦公樓裝修工程承包合同1份,證明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就裝修工程于2015年8月11日達成協議,確定反訴被告付款義務為:初步驗收支付至總工程價款的85%;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交付,三個月完成工程結算審核,付至工程結算價款97%;工程保修金為3%,保修期為兩年,保修期滿之日起付清結余部分保修金。
B、關于公司辦公地址搬遷的公告1份,證明在2016年1月26日前反訴被告未經竣工驗收就將工程投入使用。據此,工程初驗完成,反訴被告應支付工程款85%,工程也視為竣工驗收合格;工程保修期從2016年1月26日起算的事實。
C、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移交資料1份,證明反訴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反訴被告提交工程結算資料,反訴被告應在2017年2月28日完成工程審核結算并支付工程款至97%的事實。
D、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1份,證明工程造價審定數額為4342096元的事實。
E、工程款損失清單1份,證明反訴原告的工程損失的事實。
反訴被告道明科技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A的三性無異議。證據B、D的質證意見與本訴一致。對證據C的真實性無異議,雖然已經完工,但一直在維修,不能證明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對證據E是被告單方制作,不具備證據形式要件。
反訴被告道明科技公司對反訴部分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
因原、被告雙方對被告承做的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存在爭議,原告道明科技公司申請對被告九金裝飾公司承做的原告公司辦公樓裝修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工程的質量及重做、返修費用進行鑒定,經本院支持,雙方協商一致后由浙江意誠檢測有限公司對涉案的工程質量進行鑒定。本院當庭宣讀并出示由浙江意誠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鑒定結論為:1、被告承包的原告辦公樓裝修工程中大理石鋪貼工程質量存在空鼓和裂紋質量缺陷,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9-2010要求。2、被告承包的原告辦公樓裝飾工程中室內墻面涂飾工程整體滿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9-2001要求。為了進一步查明事實,經被告申請,還通知浙江意誠檢測有限公司的鑒定人員方幸出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
原告道明科技公司的質證意見:對鑒定報告及鑒定人員的陳述均無異議,鑒定報告的鑒定結論認定大理石質量存在問題,雖然沒有原因,但在情況分析對空鼓原因作出說明。鑒定人員在庭審中也已說明了各種原因,這些原因造成空鼓原因就是施工方原因,大理石質量是否合格應由施工方進行驗收,退一萬步講。即使材料存在問題,根據合同第三條第六款工程材料由原告進行采購交給被告,被告驗收合格才能進行安裝,如果不合格應由被告承擔責任。
被告九金裝飾公司的質證意見:對鑒定檢測報告不予認可,被告認為該報告存在以下問題:1、鑒定檢測報告的鑒定人員是否有相應資質不明。2、鑒定檢測報告存在錯誤之處,最基本連被告公司的名稱是錯誤的,說明鑒定人員不專業(yè)。3、報告不完整,在庭審中鑒定人員陳述并沒有查明報告提供的證據7、證據8,而上述證據可以證明是符合施工規(guī)范的,原告在相應的報告中均簽字,也是得到永康監(jiān)測站的認定,所以說明施工是符合規(guī)范的,上述證據足以推翻檢測報告中的結果,4、鑒定檢測程序違法,根據監(jiān)測人員陳述其僅僅口頭告知鑒定檢測雙方要求提供證據,但沒有任何書面筆錄形成,其是否通知被檢測方及被告,僅僅是當庭陳述,在鑒定檢測機構并沒有要求被告提交收集證據情況下,對鑒定報告存在誤判。5、鑒定檢測意見與鑒定檢測人員陳述存在矛盾,鑒定人員對現狀做鑒定檢測,不是對施工中的行為做鑒定檢測,沒有任何機構能對大理石脫落的原因作出鑒定檢測,雖然鑒定檢測機構和原告都陳述被告有義務對大理石進行檢查,我方認為被告已盡到了義務,該大理石是膠層存在缺陷,在庭審中詢問鑒定檢測人員,該鑒定檢測人員也不能作出回答,施工人員所能鑒定檢測該背網是否與大理石粘結完整,但不能鑒定檢測大理石若干年后是否存在問題,原告也派監(jiān)理進行監(jiān)督,監(jiān)理不可能讓這么多大理石背網脫落。建材本身就是原告采購交付被告,原告已經對材料進行簽字認可,自身認可材料的裂紋,所以該責任應由原告自身承擔。本案鑒定檢測機構做了大理石鋪貼的質量檢測,沒有空鼓原因檢測,本案是施工質量問題適用鑒定檢測機構適用的建設工程驗收規(guī)范約定,該約定適用竣工驗收,整個工程最終驗收合格,排除了大理石鋪貼質量問題,從被告提交的證據來看原告在2016年1月份上市公告中證明建設項目已在2016年1月份上市慶典中投入使用,這點與原告在起訴狀中我方誤工45天可以相互印證,該工程在并沒有交付驗收就已經使用,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我方不承擔質量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修復責任也應由原告承擔,對墻面涂飾工程檢測無異議。
此外,本院還當庭出示并宣讀由天尚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鑒定報告,工程造價評估書各一份,證明被告九金裝飾公司承做的原告公司辦公樓裝修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工程中正廳、西廳地面的大理石鋪貼重做返修費用為236846元。
原告道明科技公司的質證意見:對鑒定報告無異議,對評估書無異議,但對墻體與大理石連接處的打膠沒有評估進去,我方自動放棄該筆費用的主張。
被告九金裝飾公司的質證意見:對司法鑒定報告被告認為該份報告只能確定大理石重新鋪貼所要求的施工工藝,不能確定維修責任由誰承擔,結合合同第7條第三款最后一句的約定,我方認為責任認定作為原告對于所有材料先行接受后交付給被告使用,原告的監(jiān)理也在場對大理石質量進行復驗,整個維修責任在原告。對于工程造價評估書,該認定依據不足,涉及到兩塊大理石描述,工程造價表中10.2.3,從原告自身向法院提交其采購第三方價格是280元/平方,但評估740元/平方,與實際產生重大偏移。西廳大理石檢測厚度是15mm,但鑒定厚度是24mm,顯然工程造價評估書再結合原告陳述缺少打膠認定,可以證實本案評估專業(yè)不客觀,該鑒定報告和工程造價評估書都是出自同一家鑒定公司,對該兩份報告不予認可,哪怕需要返修問題,也應原告自行承擔。
在第二次開庭補充提交以下證據:1、(2016)浙0784民初1040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由于第三方問題,導致工程延遲,本次工程延遲存在多方問題。
2、大理石采購合同一份,證明鑒定報告不專業(yè)的事實。
說明:該大理石采購合同由原告在鑒定時提交。
原告道明科技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1的民事判決書真實性無異議,但跟本案無關,是外墻工程,跟內部裝修無關。
對證據2代理人第一次看到,不是很清楚。我們也沒有作為證據提交法庭,即使當時單價是280元,我方是大批量購買,在價格上優(yōu)惠是正常的,但沒有加入其它相關費用,這也不能推翻評估書中的價格。
經過以上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質證及庭審陳述,雙方主要存在以下爭議:
一、被告九金裝飾公司施工的工期是否逾期?
本院認為
根據原、被告簽訂的《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辦公樓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為120日。對于被告的開工日期,原告也沒有提供具體的證據予以證明。被告提供的原告與浙江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為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辦公樓、廠房、食堂工程的總承包)及被告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三方協議書》簽訂的日期為2015年9月15日,說明被告要進場施工最早也只能在2015年9月15日以后。被告提供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時間為2015年11月17日。被告同時提供了原告的關聯公司道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發(fā)布的關于公司辦公地址搬遷公告,其公告內容為道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近日搬遷至新地址辦公,公司新辦公地址為永康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東吳路581號即為涉案工程地址。既然道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已搬遷至新地址辦公,就說明整個辦公樓工程(包括被告承包的辦公樓裝飾裝修工程),最遲在2016年1月26日就已經完工。此外,整個辦公樓包清工的造價為3000000元,最終審計造價為4342096元,超過合同造價達1242096元,同時被告提供了涉案工程相關更換、更改及修補等項目簽證的工程簽證單九份,說明涉案的辦公樓建設工程存在諸多變更。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本院認為被告九金裝飾公司施工的工期并沒有逾期。
二、被告九金裝飾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
首先被告九金裝飾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原告道明科技公司出具的承諾書,載明“由我公司施工位于永康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東吳路581號的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辦公樓裝修工程,由于我公司質量控制不當,致使大廳大理石地面大面積空鼓,根據該問題我公司鄭重承諾該地面在15年使用期限內(即在2031年12月底前)如有任何問題均由我公司負責在業(yè)主限定期限內整改至符合業(yè)主及規(guī)范要求,并承擔發(fā)生的全部費用”。這說明被告九金裝飾公司在施工后就承認涉案施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同時經原、被告協商一致,由本院委托浙江意誠檢測有限公司對被告九金裝飾公司承包的涉案施工工程大理石鋪貼及室內墻面涂飾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測鑒定,該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出具檢測鑒定報告,鑒定結論如下:1、被告九金裝飾公司承包的原告辦公樓裝修工程中大理石鋪貼工程質量存在空鼓和裂紋質量缺陷,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9-2010要求。2、被告承包的原告辦公樓裝飾工程中室內墻面涂飾工程整體滿足《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10-2001要求。從該鑒定報告看出,原告辦公樓裝修工程中大理石鋪貼工程質量存在空鼓和裂紋質量缺陷,屬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9-2010要求,并不是由于原告擅自投入使用后,使用不當所造成。雖然被告提供了建設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但上述二份報告是相關部門對浙江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原告辦公樓整體項目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報告中并沒有說到被告施工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據此應認定被告九金裝飾公司承包的涉案施工工程中大理石鋪貼工程存在空鼓和裂紋質量缺陷的質量問題。
三、浙江意誠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檢測報告》,天尚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及《工程造價評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九金裝飾公司提出異議,認為上述三份鑒定報告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本院認為該三份鑒定報告均系由原、被告協商一致后,由本院通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平臺通過搖號的方式確定鑒定機構后,經過現場查勘,結合原、報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及相關行業(yè)標準作出。被告九金裝飾公司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相關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反,或者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且根據被告九金裝飾公司的申請,浙江意誠檢測有限公司的鑒定人員之一方幸,出庭接受了雙方當事人的質詢,對相關問題作出了合理的說明及解釋。在第二次庭審后,被告九金裝飾公司對天尚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及《工程造價評估書》中大理石面轉的厚度提出異議,天尚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也在對同種材料不同厚度的價格繼續(xù)市場詢價后做出了書面回復。據此浙江意誠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檢測報告》,天尚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及《工程造價評估書》均應具有法律效力,對被告要求天尚設計集團有限公司鑒定人員出庭及對大理石鋪貼現場進行重新現場測量的請求不予準許。
四、被告反訴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132000元的付款條件是否已經成就?因原告尚欠的工程款132000元系工程的保修金,按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二條第1款約定,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驗收之日起二年內保修。保修期即使從道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搬遷至新地址辦公的2016年1月26日開始計算,保修期至2018年1月26日,因此保修期已滿。雖然經浙江意誠檢測有限公司檢測鑒定,確定被告承包的原告辦公樓裝修工程中大理石鋪貼工程質量存在空鼓和裂紋質量缺陷,但本院已依照天尚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及《工程造價評估書》,確定由被告承擔大理石鋪貼重做、返修費用工程造價236846元。據此原告應支付被告尚欠的工程款(保修金)132000元。
結合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及本院對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審核結論,本院認定以下事實:原、被告于2015年5月11日簽訂《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辦公樓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承攬原告位于永康市經濟開發(fā)區(qū)給排水安裝、強弱電安裝等相關施工工程;原告自行采購全部工程材料,被告接收時作材料的品質驗收;合同總價暫定叁佰萬元,并約定相關預算定額取費定額、取費費率標準;工程驗收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10—2001)進行;工期120天,2015年12月15日前竣工。此外雙方對工程的質量方面在合同第五條第2款第6項明確約定“其他施工單位完成的,有可能影響本案合同工程質量的錯誤或不符合本工程的需要,被告須全面檢查。發(fā)現錯誤或不符合工程需要的,須書面形式通知原告;若不按條款通知,視為全面接受此等已完成的工程。日后發(fā)生的工程質量問題或延誤,一概由被告負責”。此后被告組織人員進行施工,于道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搬遷至新地址辦公的2016年1月26日前完成施工。對于被告承包的涉案工程質量經原、被告協商一致,由本院委托浙江意誠檢測有限公司對被告承包的涉案施工工程大理石鋪貼及室內墻面涂飾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測鑒定,該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出具檢測鑒定報告,鑒定結論如下:1、被告承包的原告辦公樓裝修工程中大理石鋪貼工程質量存在空鼓和裂紋質量缺陷,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9-2010要求。2、被告承包的原告辦公樓裝飾工程中室內墻面涂飾工程整體滿足《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10-2001要求。同時經原、被告協商一致,由本院委托天尚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承包的原告辦公樓裝修工程中大理石鋪貼重做、返修費用進行鑒定,根據天尚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及《工程造價評估書》,確定大理石鋪貼重做、返修費用工程造價為236846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辦公樓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確認合法有效,并予以遵守。對于被告施工是否逾期?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為120日。對于被告的開工日期,原告沒有提供具體的證據予以證明。被告提供的原告與浙江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為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辦公樓、廠房、食堂工程的總承包)及被告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三方協議書》簽訂的日期為2015年9月15日,說明被告要進場施工最早也只能在2015年9月15日以后。被告提供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時間為2015年11月17日。被告同時提供了原告的關聯公司道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發(fā)布的關于公司辦公地址搬遷公告,其公告內容為道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近日搬遷至新地址辦公,公司新辦公地址為永康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東吳路581號即為涉案工程地址。既然道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搬遷至新地址辦公,就說明整個辦公樓工程(包括被告承包的辦公樓裝飾裝修工程),最遲在2016年1月26日就已經完工。此外,整個辦公樓包清工的造價為3000000元,最終審計造價為4342096元,超過合同造價達1242096元,同時被告提供了涉案工程相關更換、更改及修補等項目簽證的工程簽證單九份,說明涉案的辦公樓建設工程存在諸多變更。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本院認為原告認為被告施工的工期逾期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被告承包的涉案工程質量雖然被告提供了建設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但上述二份報告是相關部門對浙江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原告辦公樓整體項目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報告中并沒有說到被告施工的內容,與本案無關。經浙江意誠檢測有限公司鑒定,確定被告承包的原告辦公樓裝修工程中大理石鋪貼工程質量存在空鼓和裂紋質量缺陷,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9-2010要求。從該鑒定報告看出,原告辦公樓裝修工程中大理石鋪貼工程質量存在空鼓和裂紋質量缺陷,屬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9-2010要求,并不是由于原告擅自投入使用后,使用不當所造成。根據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三條第4款的約定,因工程質量問題,導致大面積返修,乙方(即被告)應無條件予以返修,并向甲方(即原告)承擔工程總額20%的違約金。因被告承包的工程并不是全部工程均存在質量問題,僅是工程中大理石鋪貼工程質量存在空鼓和裂紋質量缺陷,而根據天尚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及《工程造價評估書》,確定大理石鋪貼重做、返修費用工程造價為236846元。根據上述實際情況,本院認為應以大理石鋪貼重做、返修費用工程造價236846元為基數計算違約金,即被告應承擔的違約金為236846元×20%=47369.20元。對于被告反訴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132000元,因原告尚欠的工程款132000元系工程的保修金,按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二條第1款約定,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驗收之日起二年內保修。保修期即使從道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搬遷至新地址辦公的2016年1月26日開始計算,保修期至2018年1月26日,因此保修期已滿。雖然經浙江意誠檢測有限公司檢測鑒定,確定被告承包的原告辦公樓裝修工程中大理石鋪貼工程質量存在空鼓和裂紋質量缺陷,但本院已依照天尚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及《工程造價評估書》,確定由被告承擔大理石鋪貼重做、返修費用工程造價236846元。據此原告應支付被告尚欠的工程款(保修金)132000元。綜上,本院對原告訴訟請求及被告反訴請求中合法有據部分予以支持,對原告及被告辯解中合理部分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由被告浙江九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反訴原告)支付原告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反訴被告)違約金47369.20元和大理石鋪貼重做、返修費用236846元,合計284215.20元。限被告浙江九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反訴原告)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完畢。
二、由原告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反訴被告)支付被告浙江九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反訴原告)工程款132000元。限原告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反訴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反訴被告)、被告浙江九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反訴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967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6888元,由被告浙江九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782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470元(已減半收?。?,由反訴被告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工程質量鑒定費45000元及大理石鋪貼重做、返修費用鑒定費50000元(鑒定費由原告浙江道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預交)均由被告浙江九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東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應曉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