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魯1311民初156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8-09-10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臨沂市羅莊區(qū)羅莊街道焦沂莊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焦沂莊居委)與被告山東金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元建設公司)、姜開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焦沂莊居委的法定代表人韓祥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蘇占鋒、被告金元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雪峰、柴同芹、被告姜開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苗艷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焦沂莊居委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因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6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09年秋天,經(jīng)原被告協(xié)商,原告與被告簽訂本社區(qū)2#樓、5#樓、7#樓、8#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原告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因各種原因被告一直未提供相關建設施工資料,對該工程未驗收結算,但自施工結束至今,多次出現(xiàn)墻皮脫落、滲水、漏水,給水管道滲水等質量問題。期間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前來勘查、給予以維修,但被告一直以種種理由拒不前來維修,無奈原告只得自行對部分滲漏嚴重的房屋做了維修維護,在施工過程中才發(fā)現(xiàn)被告根本未對建設樓房的廚房及衛(wèi)生間做防水處理,存在嚴重偷工減料行為。經(jīng)查實全小區(qū)102戶均無防水層。綜上所述,被告的嚴重質量問題給原告造成巨額的損失,現(xiàn)訴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金元建設公司辯稱:原告主張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及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本案所涉工程于2010年初竣工,2月份實際使用。對此,原告在答辯人起訴原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4)臨羅民一初字第1820號和被告姜開勇起訴原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7)魯1311民初719號中予以認可,所以,原告未經(jīng)工程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后再主張質量問題不應得到支持。二、本案所涉及工程從實際竣工日起至今已經(jīng)八年,完全超出工程質保期,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又根據(jù)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二條約定,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土建工程、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供熱、供冷均為二年,屋面防水工程為五年。本案中原告擅自使用工程時間為2010年2月份,該月份實際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即為竣工之日,從竣工之日至今已有八年之久,完全超出了工程質保期,而且在質保期內原告自始至終未向答辯人提出任何質量異議,根本不存在質量問題。三、根據(jù)被告姜開勇與答辯人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一、二、六條約定,姜開勇對“民心園”小區(qū)2#樓、5#樓工程實行獨立管理,自主經(jīng)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全部責任,答辯人不參與姜開勇任何經(jīng)營和管理,自負盈虧,獨立承擔全部責任,答辯人不參與姜開勇任何經(jīng)營和管理,姜開勇無論盈虧均與答辯人無關,并且姜開勇對工程質量、安全等負全部責任,若發(fā)生任何問題由姜開勇承擔一切責任和全部損失。以上答辯意見,請求法院在尊重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的基礎上,予以充分考慮,依法支持答辯人的答辯意見。
被告姜開勇辯稱:原告向被告主張涉案工程質量缺陷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一、(2017)魯1311民初719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當中,法院已經(jīng)查明2010年2月,被告姜開勇承建的涉案工程竣工,原告未對涉案工程進行驗收就將涉案工程投入使用,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原告擅自使用涉案工程,視為對被告承建的涉案工程質量合格,無權對擅自使用的涉案工程除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之外的質量問題向被告主張權利。二、被告承建的涉案工程均是按照合同約定內容進行施工完成的,涉案工程于2010年2月竣工,并由原告擅自使用至今,期間原告從未要求被告對涉案工程的滲水、漏水問題進行維修。依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涉案工程的保修期間從2010年2月開始至2015年2月結束,保修期內原告也未要求被告對涉案工程的滲水、漏水問題進行維修,現(xiàn)涉案工程的保修期已過,被告已不再承擔涉案工程的維修義務,原告也無權要求被告承擔維修義務。綜上,原告主張的因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也無權向被告主張,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質證。
本院查明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證明被告為適格當事人;
2.照片48張,證明原告通知被告來維修,被告不來維修,原告自己聯(lián)系維修及漏水情況,原告為此支付相關費用,衛(wèi)生間、廚房存在漏水問題;
被告對原告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為:
被告金元建設公司:證據(jù)1的真實性進一步核實;證據(jù)2有異議,該組照片沒有時間、不能確定是涉案工程,不能證明原告所主張的問題;
被告姜開勇:證據(jù)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進一步核實,正好證實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是姜開勇;證據(jù)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沒有形成時間地點,無法證實是涉案工程的滲水、漏水問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是對工程合格的認可,使用后再以質量問題主張權利的,法院不應支持;
被告金元建設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被告姜開勇對涉案工程獨立經(jīng)營、自負盈虧,對涉案工程質量負責,如出現(xiàn)質量問題由被告姜開勇承擔,與被告金元建設公司無關。
原告質證意見為:一、該協(xié)議原告不知情,系被告金元建設公司與姜開勇、陳新峰簽訂,與本案無關。二、協(xié)議形成時間為2014年5月5日,涉案工程已完工。三、原告只是與被告金元建設公司簽訂合同。
被告姜開勇質證意見為: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證實涉案工程是被告姜開勇承建,其是實際施工人。
被告姜開勇未提交證據(jù)。
因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一,內容不全,二被告對此均不予認可。本院依法調取姜開勇訴焦沂莊居委及第三人金元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7魯13**民初719號)的部分卷宗材料。
根據(jù)上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結合該卷宗材料,本院認定如下:2009年6月30日被告金元建設公司與原告焦沂莊居委(合同發(fā)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焦沂莊社區(qū)居委“民心園”小區(qū)1#、4#;工程地點:羅莊新2**國道西側焦沂莊村舊村址;工程內容:土建、安裝、2#、5#、7#、8#樓。二、工程承包范圍土建、安裝設計圖紙全部內容;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竣工日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一百八十天。四、工程質量標準:合格。五、合同價款¥636元㎡?!焙贤谌糠謱S脳l款約定:“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2.竣工驗收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guī)定,向發(fā)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分數(shù)。32.8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fā)包人不得使用。發(fā)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fā)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并約定土建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二年,屋面防水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五年。上述合同中,工程名稱與工程內容不一致,工程系被告姜開勇借用被告金元建設公司的資質進行施工,被告姜開勇僅對2#、5#樓工程進行施工,工程名稱中的1#、4#樓及工程內容中的7#、8#均未施工。2010年2月,原告承建涉案2﹟、5﹟樓竣工,被告焦沂莊居委未對工程進行驗收就將涉案工程投入使用。本案審理中,原告申請對涉案樓房衛(wèi)生間等未使用防水材料,存在質量問題申請進行鑒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竣工經(jīng)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绷硗猓罁?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涉案工程于2010年2月份竣工,未經(jīng)驗收,原告焦沂莊居委即擅自使用。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告未對工程進行驗收即擅自使用后,是否有權就樓房漏水滲水問題向二被告主張權利。
首先,原告主張的樓房漏水、滲水屬于屋面防水工程,非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其在擅自使用后,即無權以質量不符合約定向二被告主張權利。為此,對原告的質量鑒定申請,依法不予同意。其次,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防水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五年,原告自其擅自使用至其對被告提起訴訟之日,已超過五年,被告已不再承擔涉案防水工程的維修義務。再次,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原告雖主張損失60萬元,但僅依據(jù)其提交的照片不能證實其主張,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于法無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臨沂市羅莊區(qū)羅莊街道焦沂莊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原告臨沂市羅莊區(qū)羅莊街道焦沂莊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董明君
審判員陳黎明
人民陪審員呂全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咸瑞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