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6)皖0405民初259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勞務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10-28
審理經過
原告李明與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被告王德會、被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由于被告王德會下落不明,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萬傳禹,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及被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孔令軍、張樹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德會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被告王德會立即給付原告勞務報酬80000元;2、判決被告給付自2015年7月15日至勞務報酬結清之日期間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判決被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承建了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投資開發(fā)的淮南市八公山區(qū)瓷器新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承建該項目后,為便于管理,實行內部承包制,由王德會承包10號樓和21號樓的工程,并由王德會負責施工。2014年4月3日,原告與王德會簽訂承包協議,由原告承包瓷器新村10號樓、21號樓的鋼筋工,單價為41元/平方米,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施工內容、付款方式等。協議簽訂之后,原告開始施工,并將工程施工完畢。2015年7月14日原告與王德會對勞務報酬進行了結算,10號樓的勞務報酬為266582元,被告預付220000元,還有46582元未付。21號樓的勞務報酬為194463元,被告預付145000元,還有49463元未付。在王德會離開工地之前,王德會向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上報了部分工程進度款,該工程進度款中含有應支付給李明的工程款20000元。2015年9月25日,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將王德會上報的工程款打到了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的賬戶上。由于王德會已經離開了工地,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就將該筆工程進度款中應支付給李明的20000元直接支付給了李明。目前尚未結清的工程款計76045元。后原告多次要求王德會和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支付勞務報酬,但是兩被告互相推諉,均不愿支付。原告與其他人員向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經該局調查,確認了王德會拖欠勞務報酬的事實。原告認為,王德會作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的內部承包人與原告簽訂了施工協議,原告完全履行了協議,王德會應當支付原告的勞務報酬?;茨鲜邪斯浇ㄖ惭b公司雖然與王德會簽有內部承包協議,但該協議是內部施工協議,王德會不具有分包資質,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仍應當承擔向原告支付剩余報酬的責任。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發(fā)包人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應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辯稱,一、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勞務報酬80000元及2015年7月15日以后的利息,沒有法律依據。因為: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答辯人不應當承擔支付勞務報酬的責任。從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協議書》可以證明,被答辯人是與王德會簽訂了勞務承包合同,勞務承包合同的相對方是王德會,而不是答辯人。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薄皩嶋H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該條僅僅是從程序上規(guī)定答辯人作為王德會的轉包人,可以作為訴訟主體,但并未對答辯人應當承擔付款責任作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該條規(guī)定的目地是解決由于違法轉包、分包行為無效,為了保障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可以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直接向實際施工人上一手的違法轉包、分包的轉包人、分包人主張權利,該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并未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并未規(guī)定作為總承包人的答辯人應當承擔責任,因此,答辯人不應當承擔向實際施工人李明付款的責任。3、被答辯人主張從2015年7月15日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沒有法律依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北景钢?,建設工程施工尚未結束,工程既未交付,也未進行結算,如果有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也應當從被答辯人起訴之日計付利息,而不是從2015年7月15日計算利息。即使有利息,答辯人既然不應承擔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更無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義務。二、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勞務報酬80000元及2015年7月15日以后的利息,沒有事實依據。因為:1、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答辯人欠付王德會工程款。2、被答辯人提供的所謂王德會出具的欠條,不具有真實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為:第一、由于王德會本人未到庭,欠條上沒有答辯人或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的簽字或蓋章認可,對欠條是否由王德會所寫及王德會是否欠被答辯人勞務報酬,無法核實。第二、欠條明顯具有虛假性。原告提供的王德會書寫給泥工班組黃友照的欠條上記載10號樓工程的建筑面積是5750平方米,基礎面積500平方米,合計6250平方米。而王德會出具給鋼筋工班組李明的欠條記載10號樓建筑面積5752平方米,基礎面積750平方米,合計6502平方米。根據施工圖紙,10號樓的建筑面積是5636平方米。欠條之間以及欠條與圖紙之間對于建筑面積的記載都不一致,王德會出具的欠條明顯不具有真實性。因此欠條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3、答辯人與王德會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清算,雙方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答辯人不欠王德會工程款。2015年8月28日,經王德會申請,答辯人與王德會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協議書約定:(1)雙方解除2014年3月25日簽訂的瓷器新村10號、21號樓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解除。(2)雙方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所有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答辯人與王德會之間關于瓷器新村10號、21號樓工程工程款已經進行結算,該工程的債權、債務已經作出處理,由王德會承擔,答辯人不欠王德會工程款,故對王德會欠付的所有欠款不承擔任何責任。4、答辯人已經按照各施工班組上報的工資表支付了勞務報酬,沒有拖欠勞務報酬。根據瓦工班組、木工班組、鋼筋工班組、架子工班組上報的工資表,瓦工班組工資為865308元,木工班組工資為1346122元,鋼筋工班組工資為360390元,架子工班組工資為234822元,四個班組工資合計為2806642元。根據王德會出具的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內部(收)款單記載,答辯人已支付王德會工程款4580000元,王德會從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處直接借支工程款550000元,合計5130000元,已經超過答辯人應付的勞務報酬,現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支付勞務報酬,依法不應予以支持。綜上,應當駁回李明對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的訴訟請求。
王德會未作答辯。
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辯稱,一、答辯人不欠付工程款,不應當承擔付款連帶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答辯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付款責任,就王德會施工的10號、21號樓工程,答辯人不欠付工程款,應當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因為:1、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與王德會進行了工程款結算,并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約定王德會在施工過程中所欠的所有債務由王德會承擔,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不欠王德會工程款,答辯人作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的發(fā)包人當然也不欠王德會工程款。2015年8月28日經王德會申請,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與王德會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協議書約定:1、雙方解除2014年3月25日簽訂的瓷器新村10號、21號樓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解除。甲、乙雙方相互以任何形式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雙方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所有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與王德會之間關于瓷器新村10號、21號樓工程的債權、債務已經作出結算處理,由王德會承擔,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對王德會欠付的所有欠款不承擔任何責任。本案是建設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作為合同糾紛應受合同相對性的約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雖然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可以起訴發(fā)包人索要工程款,但該條是建立在逐級欠款的基礎之上的。本案中,只有同時存在這三個條件,王德會欠被答辯人工程款,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欠王德會工程款,答辯人欠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工程款,答辯人才承擔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即答辯人作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的發(fā)包人,在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欠付王德會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付款責任,由于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不欠王德會工程款,答辯人當然不承擔向實際施工人李明付款的責任。2、答辯人已經按照各施工班組上報的工資表支付了勞務報酬,沒有拖欠勞務報酬。根據瓦工班組、木工班組、鋼筋工班組、架子工班組上報的工資表,瓦工班組工資為865308元,木工班組工資為1346122元,鋼筋工班組工資為360390元,架子工班組工資為234822元,四個班組工資合計為2806642元。根據王德會出具的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內部(收)款單記載,答辯人通過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已支付王德會工程款4580000元,王德會從答辯人處直接借支工程款550000元,合計5130000元,答辯人已經按照被答辯人的工資報表全部支付勞務報酬,且已經大大超過答辯人應付勞務報酬,現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勞務報酬,依法不應予以支持。3、由于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尚未完工,答辯人與總承包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公司尚未進行工程結算,不能確定答辯人拖欠工程款。4、被答辯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答辯人欠付工程款。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索要勞務報酬,應當舉證證明答辯人欠付工程款。被答辯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答辯人欠付工程款,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二、被答辯人提供的所謂王德會出具的欠條,不具有真實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為:1、由于王德會本人未到庭,欠條上沒有答辯人或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的簽字或蓋章認可,對欠條是否王德會所寫,王德會是否欠被答辯人勞務報酬,無法核實。2、欠條明顯具有虛假性。原告提供的王德會書寫給黃友照的欠條上記載10號樓工程的建筑面積是5750平方米,基礎面積500平方米,合計6250平方米。而王德會出具給鋼筋工李明的欠條記載10號樓建筑面積5752平方米,基礎面積750平方米,合計6502平方米。根據施工圖紙,10號樓的建筑面積是5636平方米,基礎面積是520.9平方米。王德會出具的欠條明顯不具有真實性。因此欠條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綜上,應當駁回李明對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本院查明
證據一、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茨鲜邪斯浇ㄖ惭b公司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對該份證據無異議。經審查,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二、王德會內部協議一份,證明王德會與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之間是轉包關系,王德會從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處轉包了淮南市八公山區(qū)瓷器新村改造項目的10號和21號樓工程?;茨鲜邪斯浇ㄖ惭b公司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對該份證據無異議。經審查,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三、承包協議一份,證明原告與王德會簽訂了承包合同協議,原告承包了淮南市八公山區(qū)瓷器新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10號樓和21號樓的鋼筋工工程?;茨鲜邪斯浇ㄖ惭b公司及被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認為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定,真實性由法院核實,該份協議是原告和王德會之間的協議,兩被告對原告與王德會之間簽協議的事情不知情,后來是讓王德會報工資報表的時候才知道這件事情。經審查,本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四、王德會出具兩張結算單據(欠條)和一個變更說明,證明原告已與王德會進行了結算,王德會出具欠條,10號樓欠工程款46582元,21號樓欠工程款49463元,合計96045元,后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支付了20000元,剩余76045元工程款至今未付。另外,建筑面積之所以和施工圖紙不符合,是因為在施工過程中進行了變更,變更內容是經過原告和王德會共同確認的?;茨鲜邪斯浇ㄖ惭b公司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對該份證據中的兩份欠條的質證意見同上份證據承包協議的質證意見,對變更說明的質證意見是:1、該份變更說明提交的時間超過了舉證期限,是當庭提交的;2、變更說明是王德會的個人行為,圖紙上面沒有出現變更的情況,真實性不予認可;3、即使變更說明是真實的,也是原告和王德會之間的行為,與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沒有關系。經審查,本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五、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和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公司之間簽訂的八公山瓷器新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承建工程的發(fā)包人是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及被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對該份證據無異議。經審查,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六、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調查報告,證明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和王德會拖欠原告的勞務報酬的事實是存在的?;茨鲜邪斯浇ㄖ惭b公司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調查報告最后說明了10號樓、21號樓的工程已經完成合同約定,行政機關的報告已經明確了欠薪的責任主體是王德會個人,欠薪金額是77.6295萬元,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及被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不承擔欠薪責任。經審查,本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王德會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辯稱理由,共同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證據一、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原告對該份證據無異議。經審查,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二、淮南市八公山區(qū)瓷器新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與淮南市八公山區(qū)建筑安裝公司之間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關系,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是發(fā)包人,把工程發(fā)包給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原告對該份證據無異議。經審查,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三、內部協議、申請、解除合同協議書,證明觀點:1、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與王德會之間系轉包關系;2、王德會與總承包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已經對債權債務做出了約定,約定10號樓、21號樓在2015年8月28日前的施工過程中所有債權債務由王德會承擔,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不承擔責任,雙方已經對工程款進行了結算;3、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作為發(fā)包人不拖欠王德會工程款。原告對內部協議、申請、解除合同協議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觀點有異議,內部協議上面寫的是內部承包,不是轉包,如果是轉包,那么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就是違法轉包,應該對沒有資質的王德會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欠的是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的工程款,不是欠王德會的工程款。經審查,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四、淮南市八公山區(qū)建筑安裝公司工資表復印件(瓦工、木工、鋼筋工、架子工班組),證明瓷器新村10號、21號四個班組的勞務報酬總額為2806644元。原告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是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和王德會在施工過程中,為了結算工程款,出具的工資憑證,上面簽名是否是工人的本人簽字,無法核實,原告沒有在上面簽過字。經審查,本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五、施工圖紙,證明10號建筑面積5636平方米,基底面積520.9平方米,21號樓的建筑面積4531平方米、基底面積417平方米,與王德會出具的欠條上面寫的建筑面積和基礎面積不一致,王德會寫的面積大于圖紙面積,因此王德會出具的欠條不真實。原告認為圖紙的真實性由法院核實,即使圖紙是真實的,不能證明被告的證明觀點,只是設計圖紙,不是竣工圖紙,工程的計算量應該以竣工圖紙為準,因為在施工過程中會發(fā)生變更,不能以施工圖紙來計算工程量。經審查,本院認為,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實際施工人會根據工程的需要對原施工圖紙進行合理的變更。本案中,李明在施工時根據王德會的要求,對施工圖紙進行了變更,王德會與李明對變更后的工程量進行了確認,不能以原施工圖紙與實際的施工量不同而否定王德會出具的結算清單是不真實的。本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被告的證明觀點不予采信。
證據六、發(fā)票、收款單,證明發(fā)包方通過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已經支付王德會工程款4580000元。原告認為具體數額由法庭核實。經審查,本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七、借條三張,證明王德會向發(fā)包人直接借支工程款550000元。原告認為真實性由法院核實,但是該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王德會是從滿玉柱處借款,而不是從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處借款。經審查,本院認為該份證據系借條,沒有注明借款的用途,不能證明王德會從發(fā)包人處借支工程款,本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被告的證明觀點不予采信。
證據八、銷售明細、收據、發(fā)票復印件2張,證明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替王德會支付混凝土1040268元。原告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說明10號、21號樓的工程是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承建,王德會只是作為員工執(zhí)行職務,所以拖欠的工程款應該由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承擔。經審查,王德會不是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的員工,王德會從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處轉包了10號、21號樓的全部工程。本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原、被告的陳述、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及庭審調查,查明如下事實:2013年4月8日,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與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簽訂一份《淮南市八公山區(qū)瓷器新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承建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投資開發(fā)的淮南市八公山區(qū)瓷器新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工程,承包方式為施工總承包?;茨鲜邪斯浇ㄖ惭b公司承建該項目工程后,于2014年3月25日與王德會簽訂一份《內部協議》,協議約定,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將其承建淮南市八公山區(qū)瓷器新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工程中的10號樓和21號樓工程轉包給王德會,并由王德會負責施工,承包方式為施工總承包。王德會不具有施工資質。2014年4月3日,原告與王德會簽訂一份《協議書》,協議約定,由原告從王德會處轉包瓷器新村10號樓、21號樓的鋼筋工工程,單價為41元/平方米,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施工內容、付款方式等。協議簽訂之后,原告開始施工,并將工程施工完畢。
2015年7月14日原告與王德會對工程款進行了結算,并由王德會就10號樓、21號樓的工程分別出具了結算單據。其中,10號樓結算單據內容為:“鋼筋工李明,10號樓(八公山瓷器新村)1、基礎以上面積5752平方米;2、基礎以下面積750平方米。計算面積:6502平方米(5752+750)×41元=266582元。預付22萬元,266582元-220000元=46582元,下欠工資肆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此據,王德會,2015年7月14日。”21號樓結算單據內容為:“鋼筋工李明,21號樓(八公山瓷器新村)基礎以上面積4363平方米;基礎以下面積380平方米。總面積:64743平方米×41元=194463元。預付145000元。計算:194463元-145000元=49463元,下欠肆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此據,王德會,2015年7月14日。”在王德會出具上述兩份結算單據時,10號樓和21號樓未付的工程款共計96045元。在王德會離開工地之前,王德會向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上報了部分工程進度款,該工程進度款中含有應支付給李明的工程款20000元。2015年9月25日,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將王德會上報的工程款打到了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的賬戶上。由于王德會已經離開了工地,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就將該筆工程進度款中應支付給李明的20000元直接支付給了李明。目前尚未結清的工程款計76045元。后原告多次要求王德會和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是兩被告互相推諉,均不愿支付。為此,原告與其他工種班組人員向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經該局調查,確認了王德會拖欠工程款的事實,明確了欠薪的責任主體是王德會個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及被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不承擔欠薪責任。
另查明,2015年8月28日,王德會因資金短缺,向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提出申請,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施工協議?;茨鲜邪斯浇ㄖ惭b公司與王德會簽訂了一份《解除合同協議書》,協議內容為:“甲方: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乙方:王德會。根據實際情況,乙方自愿解除與甲方簽訂的瓷器新村10號、21號樓承包合同。本于誠信,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1、甲、乙雙方同意解除2014年3月25日簽訂的瓷器新村10號、21號樓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它相關協議,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解除。甲、乙雙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2、雙方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所有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3、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4、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甲方: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乙方:王德會,2015年8月28日?!眳f議簽訂后,王德會離開了工地。淮南市八公山區(qū)瓷器新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工程10號樓、21號樓現已施工完畢,但未進行工程驗收和工程款決算。
再查明,2016年3月份中國人民銀行一年以內的貸款利率為4.35%。
本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一、原告要求王德會支付工程款的訴請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工程款結清之日期間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請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三、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付款責任;四、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是否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關于原告要求王德會支付工程款的訴請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問題。
本院認為,本案的案由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達成的為完成建設工程的建筑、安裝等行為,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糾紛。而勞務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因簽訂、履行、變更、終止勞務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糾紛。本案中,李明攜自己的鋼筋工班組與王德會簽訂了施工協議,施工方不是李明個人,而是李明所帶領的整個鋼筋工班組。因此,李明與王德會之間的糾紛應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即本案的案由應定性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與王德會之間簽訂的鋼筋工施工協議和王德會出具的工資結算單據,足以認定原告與王德會之間形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王德會應按照合同約定和雙方的結算單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訴稱王德會支付的款項為勞務報酬欠妥,本院依法調整為工程款。對原告要求王德會支付工程款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的工程款為80000元,然而,結合本院查明的事實,原告目前未結清的工程款為76045元,故此,本院依法將原告訴請的工程款認定為76045元。
二、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工程款結清之日期間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請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本案中,涉案工程總體施工尚未結束,工程既未交付,也未進行結算。原告訴請從2015年7月15日計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應從起訴之日(2016年3月21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35%計算。
三、關于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本案中,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中的10號樓、21號樓整體工程轉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王德會。2015年8月28日,王德會向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提出申請,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施工協議。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與王德會簽訂了一份《解除合同協議書》,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由各自承擔。同時,經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確認了王德會拖欠工程款的事實,明確了欠薪的責任主體是王德會個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及被告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不承擔欠薪責任。因此,可以認定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沒有拖欠王德會的工程款。其次,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與原告并無合同關系,依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并無對原告承擔合同責任的事實基礎。第三,僅僅因為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違法轉包,判斷其應對被告王德會所欠本案原告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并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對原告訴求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裝公司承擔付款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應由王德會向原告承擔付款責任。
四、關于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是否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因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是工程的發(fā)包方,其中涉案部分的工程由原告負責完成,應認定原告為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結合本院查明的事實,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發(fā)包方,在王德會離開時,沒有拖欠王德會的工程款,故淮南市萬方置業(yè)有限公司對原告不承擔付款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王德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明工程款76045元,并賠償從2016年3月2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的標準計算的利息損失;
二、駁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原告李明負擔89元,被告王德會負擔1711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王德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謝明
審判員李春
人民陪審員鄭文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家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