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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終2470號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4-18   閱讀:

審理法院: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皖01民終2470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6-08-10

審理經過

上訴人合肥多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能公司)與上訴人合肥美聯(lián)恒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美聯(lián)恒公司)、被上訴人合肥東部新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投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多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剛,上訴人美聯(lián)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雪青,被上訴人東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有志、陳濤,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查明:美聯(lián)恒公司系恒緣時代廣場的建設單位。2013年4月24日,美聯(lián)恒公司(合同中甲方)與多能公司(合同中乙方)簽訂《恒源時代廣場智能化工程供貨與安裝采購合同》。雙方約定: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供貨安裝完畢;合同總金額84萬元;合同履約保證金為1萬元,簽訂合同兩日內支付,工程驗收合格后7日內返還;付款方式為按每月進度的80%付款,每月25日報本月進度,次月5日前支付上月審核進度的80%,工程驗收結束交付使用并移交物業(yè)后一個月內支付至工程總價的95%,余款作為保修金,維修期滿后一個月內付清;乙方應提供全新的未使用的貨物,貨物的質保期2年;甲方延期付款(有正當拒付理由除外),應向乙方償付拖欠款項的滯納金,金額每日按逾期款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算;乙方應自覺接受甲方及有關部門對生產過程的全程監(jiān)督,所有貨物原材料進廠后,都應經過甲方及有關部門的認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工程造價。美聯(lián)恒公司在合同“甲方”落款處蓋章,公司代表趙錢簽名。

上述合同簽訂后,多能公司實施了智能化產品的供貨及安裝行為。2013年10月,恒緣時代廣場小區(qū)業(yè)主陸續(xù)入住。

原審法院另查明:2013年4月8日,肥東縣政府為協(xié)調恒緣時代廣場項目復工事宜,召集縣財政局等職能部門開會,并形成“第3號會議紀要”,該紀要要求‘縣財政局、東投公司負責籌措項目后續(xù)工程建設所需資金,并與借款單位、按揭銀行密切協(xié)作,建立共管賬號,根據縣建管局提供的跟蹤審計結果撥付建設資金;項目竣工后,要及時清算,回籠政府所籌資金’。

2013年7月22日,多能公司向美聯(lián)恒公司申請支付進度款10萬元。東投公司根據美聯(lián)恒公司及監(jiān)理單位的審核于2013年8月16日支付多能公司進度款10萬元。

2014年9月30日,美聯(lián)恒公司向多能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你單位承建安裝恒緣時代廣場智能化工程,現(xiàn)承諾電梯五方對講系統(tǒng)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支付10萬元,由肥東新城委托支付”。該承諾書中所涉10萬元已由東投公司于2014年11月支付給多能公司。

此后,美聯(lián)恒公司未再支付貨款。2015年2月12日,美聯(lián)恒公司及公司代表趙錢向多能公司出具書面承諾,承諾“對多能公司材料及人工工資在2015年4月20日之前付清,到期不付款,由本人支付”。美聯(lián)恒公司股東蔣士平在該“承諾”上簽署“以財務核算數(shù)字為準”。2015年11月2日,多能公司向東投公司遞交關于請求支付智能化工程合同尾款申請書,要求支付涉案工程尾款75萬元及違約金18萬元。

又,訴訟期間,原審法院于3月21日到恒緣時代廣場小區(qū)現(xiàn)場查勘。經查勘并詢問現(xiàn)場業(yè)主,小區(qū)樓宇可視對講系統(tǒng)線路已鋪設,單元門口機部分安裝,戶內分機未掛,物業(yè)辦公室存放有戶內分機及門禁卡(數(shù)量均不詳),可視對講系統(tǒng)未使用;車輛出入道閘設備已安裝,經詢小區(qū)保安稱曾經使用過,但目前設備不能使用;小區(qū)值班室安有監(jiān)控設備,當時的監(jiān)控畫面是電瓶車棚;小區(qū)1、2號樓體上裝有槍式攝像頭,物業(yè)管理人員稱系物業(yè)公司自行安裝;小區(qū)業(yè)主自2013年10月陸續(xù)入住,入住率在90%以上。

因美聯(lián)恒公司未再支付項目余款,多能公司于2016年1月6日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1、美聯(lián)恒公司、東投公司給付合同余款74萬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日萬分之三承擔違約金至款清之日止;2、美聯(lián)恒公司、東投公司退還保證金1萬元;3、美聯(lián)恒公司、東投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恒源時代廣場智能化工程供貨與安裝采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結合美聯(lián)恒公司及其公司代表趙錢的付款承諾及原審法院現(xiàn)場查勘情況,多能公司已完成了恒緣時代廣場智能化工程項目的安裝鋪設工作,但鑒于小區(qū)智能化系統(tǒng)工程的交付使用需要作為產品提供及安裝方的多能公司給予技術上的指導和支持,而多能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已就該小區(qū)智能化工程以適當方式向物業(yè)管理人移交,且經查勘,智能化系統(tǒng)工程中主要子項目樓宇可視對講系統(tǒng)一直未使用,故此,依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多能公司只能向美聯(lián)恒公司主張合同總額80%的進度款即67.2萬元,扣除東投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代為支付的10萬元,美聯(lián)恒公司尚需支付57.2萬元。關于東投公司于2014年11月代為支付的電梯五方對講系統(tǒng)10萬元,該工程是在多能公司于2013年10月結束前期智能化工程項目后,美聯(lián)恒公司于2014年9月要求多能公司另行供貨安裝,從安裝時間上看,應為涉案合同外另行增加的部分,故東投公司2014年11月代為支付的10萬元不應從合同總款中抵扣。關于多能公司主張的每日萬分之三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因多能公司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所做智能化工程主要子項目樓宇可視對講系統(tǒng)未能使用,而多能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供貨并安裝的樓宇可視對講系統(tǒng)具備交付并使用的狀態(tài),亦即多能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也存在違約行為,故此,因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均存在違約行為,互負違約責任,故對多能公司有關違約金的訴請不予支持。

另,東投公司按照肥東縣政府協(xié)調會議要求,作為恒緣時代廣場項目復工資金籌措平臺,并不對美聯(lián)恒公司應付工程款或材料款對外負連帶責任,多能公司要求東投公司對美聯(lián)恒公司拖欠的貨款負連帶給付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多能公司主張的1萬元保證金,因當庭未提交證據佐證,亦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美聯(lián)恒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多能公司貨款57.2萬元;二、駁回多能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5650元,由多能公司負擔890元,由美聯(lián)恒公司負擔4760元。

上訴人訴稱

多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多能公司已經依約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美聯(lián)恒公司應承擔給付責任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2、恒緣時代廣場項目于2013年10月陸續(xù)向業(yè)主交付,案涉項目也已全部安裝完畢且具備使用功能,由于美聯(lián)恒公司管理混亂致使雙方未辦理相應的驗收手續(xù),在多能公司的多次催要下,美聯(lián)恒公司出具了付款承諾函,多能公司的訴訟請求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3、一審法院組織各方到項目現(xiàn)場查勘,也證實了多能公司完成了案涉智能化項目的安裝,業(yè)主是否正常使用系統(tǒng)不能改變多能公司已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美聯(lián)恒公司支付80%合同價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4、東投公司實際上接管了恒緣時代廣場項目,并就項目所涉及的資金給付、債權債務處理等事宜全權負責,即便東投公司對美聯(lián)恒公司的付款義務不承擔連帶責任,也應視為支付義務的轉移,多能公司對東投公司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美聯(lián)恒公司、東投公司給付合同余款74萬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日萬分之三承擔違約金至款清之日止,美聯(lián)恒公司、東投公司退還保證金1萬元。

被上訴人辯稱

針對多能公司的上訴,美聯(lián)恒公司答辯稱:案涉工程未驗收,付款條件未成就,多能公司要求改判的上訴請求應予駁回。多能公司沒有提供保證金的證據,關于保證金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針對多能公司的上訴,東投公司答辯稱:東投公司非案涉買賣合同的相對人,與多能公司沒有買賣合同關系,東投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東投公司根據肥東縣政府的文件精神,對美聯(lián)恒公司投資建設的恒緣時代廣場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工程項目建設的具體事宜仍由美聯(lián)恒公司實際負責,東投公司未代替美聯(lián)恒公司參與工程建設,更沒有接管該項目。對案涉買賣合同的簽訂、實際履行,多能公司均未參與,合同價款的支付與東投公司無關。多能公司要求東投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多能公司關于支付義務轉移的上訴理由也沒有依據。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公正,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美聯(lián)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錯誤,應撤銷一審判決,移送肥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法院對案由定性錯誤,雙方之間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非買賣合同糾紛。案涉合同包括弱電線路系統(tǒng)等六個子項目,必須具有相應的建筑施工資質方能承接弱電項目,由此可見,雙方之間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從合同內容看,合同中多次提到工程進度款、工程質量保證、工程驗收合格等內容,該合同也應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審判決也提及“小區(qū)智能化系統(tǒng)工程的交付使用”,可見,一審法院也認為涉案的標的物是工程,而非特定的產品或商品。雙方之間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工程位于肥東縣境內,應由肥東縣人民法院審理。2、一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顯然屬于認定基本事實錯誤,雙方之間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另,合同中約定的80%為工程進度款,這需要以報送當月的施工進度為前提,一審法院已經查明可視對講系統(tǒng)不具有基本的使用功能,且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未成就,在無法查明具體工程量及沒有委托第三方進行鑒定的前提下,一審法院直接根據合同總價款的80%判定,屬于混淆概念。本案中,多能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交付義務,不具備要求付款的請求權。應當駁回多能公司的訴訟請求。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移送肥東縣人民法院審理或直接駁回多能公司的訴訟請求。

針對美聯(lián)恒公司的上訴,多能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本案屬于買賣合同糾紛正確,其他意見同我方的上訴意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美聯(lián)恒公司的上訴請求。

針對美聯(lián)恒公司的上訴,東投公司述稱:我方與美聯(lián)恒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不存在合同義務。美聯(lián)恒公司對管轄權有異議應當在一審時提出。

二審期間,多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協(xié)議書兩份、照片一張,證明東投公司負責案涉恒緣時代廣場項目的產權辦證事宜,實際上接管了該項目且參與了相關資產的處置,應對多能公司訴請的合同價款承擔給付義務;2、保證金收據一張,證明:多能公司交納了保證金1萬元,美聯(lián)恒公司應當退還。

美聯(lián)恒公司對多能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1,沒有提交原件,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與本案無關;對證據2,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東投公司同意美聯(lián)恒公司的上述質證意見,同時認為,上述證據不能證明東投公司接管了案涉項目,東投公司沒有對美聯(lián)恒公司資產進行處置。

美聯(lián)恒公司和東投公司均未提交其他證據。

本院認為

經審查,本院認為:多能公司未提交證據1原件,真實性無法核實,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多能公司當庭出示證據2收據原件,美聯(lián)恒公司雖對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證明,本院對收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收據的證明目的能否成立,需待案件審理中根據當事人訟爭的焦點,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認定。

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本案所涉法律關系的確定;2、美聯(lián)恒公司應向多能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數(shù)額;3、美聯(lián)恒公司應否向多能公司退還保證金1萬元;4、對美聯(lián)恒公司的應付款項,東投公司應否承擔共同給付責任。

關于案涉合同的定性問題。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交付標的物、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物的瑕疵擔保以及其他從義務等。本案中,案涉合同的名稱明確為采購合同,雙方的實際交易過程也體現(xiàn)為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安裝義務僅為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本案應為買賣合同關系。美聯(lián)恒公司上訴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理由不能成立。美聯(lián)恒公司在一審期間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其關于雙方之間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由工程所在地肥東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應付合同價款數(shù)額問題。多能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已經驗收結束并交付使用,一審法院結合美聯(lián)恒公司及其公司代表趙錢的付款承諾、法院現(xiàn)場查勘情況以及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確定美聯(lián)恒公司應向多能公司支付合同總額80%的進度款即67.2萬元,一審法院的上述認定適當合理,本院予以確認??鄢龞|投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代為支付的10萬元,美聯(lián)恒公司還應向多能公司支付57.2萬元。

關于保證金1萬元的問題。雖然多能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交了保證金1萬元的收據,但根據合同約定,保證金1萬元應于工程驗收合格后7日內返還,故保證金1萬元的返還條件并未成就。多能公司要求美聯(lián)恒公司返還1萬元保證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東投公司應否承擔給付責任的問題。東投公司僅是負責案涉項目的后續(xù)建設資金,并未對案涉項目的債務承擔作出承諾,多能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東投公司承繼了美聯(lián)恒公司在案涉項目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多能公司要求東投公司對本案所涉欠款承擔共同給付責任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040元,由合肥多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9520元,合肥美聯(lián)恒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負擔952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姚海峰

審判員陸文波

審判員溫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朱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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