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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7民初22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1-06   閱讀:

審理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新27民初2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20-06-28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新疆北新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新路橋公司)、原告新疆北新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新投資建設公司)與被告博樂市陽光城鄉(xiāng)投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陽光城投公司)、被告博樂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博樂市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被告陽光城投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于2018年7月26日提出撤回管轄異議。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新27民初22號民事裁定,準許陽光城投公司撤回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本案于2019年4月3日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新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煜、李其江,原告北新投資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其江,被告陽光城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疆、秦文藝,被告博樂市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宏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陽光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96739573元、利息及投資回報款45782900元,合計1425202500元,并支付2018年5月31日至工程款本金清償之日的利息;2.判令博樂市政府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為了實施博樂市城市×××路、×××1路、×××大橋的工程建設,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及其母公司北新路橋公司與博樂市政府于2012年3月9日簽訂了《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投資建設框架性協(xié)議》。根據(jù)該框架協(xié)議,北新投資建設公司與陽光城投公司就×××路、×××1路、×××大橋的工程建設,于2012年4月1日簽訂《博樂市市政工程融資建設合同書》、就×××河×××1路橋新建工程、×××河×××2路橋新建工程于2012年4月15日簽訂《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融資建設協(xié)議書》、就博樂市×××西路道路工程、博樂市×××南路建設工程二標段簽訂《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融資建設協(xié)議書》。根據(jù)以上協(xié)議安排,陽光城投公司就博樂市八個項目進行了招投標,北新路橋公司中標后,針對以上8個項目于2014年9月22日簽訂了8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8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nèi)工程價款277699577.75元(包括暫定金8260000元),施工過程中經(jīng)陽光城投公司、監(jiān)理、監(jiān)督、審計及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北新路橋公司共同核定增加了工程量,變更簽證部分工程款61269322.25元,故實際完成工程價款為3389689000元。截止目前陽光城投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42229327元,尚欠工程款96739573元。關于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及投資回報款中,陽光城投公司只支付2012年度的利息及投資回報款2202400元,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尚欠利息及回報款45782900元。

被告辯稱

陽光城投公司辯稱,1.本案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不是融資合同糾紛,應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審理本案。2.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作為本案原告不適格,首先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不是8個工程項目的中標單位,其不應成為本案當事人。其次,按照2012年9月25日陽光城投公司和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新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博樂市市政工程融資建設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由×××公司全面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由北新投資建設公司的權利與義務,對項目資金和施工等相關事宜進行統(tǒng)一管理。而該協(xié)議中確無8個工程中標單位北新路橋公司名稱,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不是中標單位,其無權將8個工程項目向×××公司進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3.雖然雙方在前期簽訂市政工程融資建設合同,但由于國家政策的變化,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于2012年12月24日出臺《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guī)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導致8個項目履行出現(xiàn)問題,不能以投融資方式履行原合同。故雙方采用招投標方式,重新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陽光城投公司也是按照招投標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工程驗收和監(jiān)理、結算均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進行履行。4.本案所涉8個工程項目已竣工驗收,截止陽光城投公司應訴前,博樂市×××局尚未對8個項目審價定案,根據(jù)8個工程項目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應當按照審定價款支付后續(xù)工程款。陽光城投公司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26條的約定已實際支付了242229327元工程款,占8個工程項目所簽訂的中標合同總價的87.23%。陽光城投公司與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雙方均承諾同意將工程竣工結算資料交于博樂市審計局結算審計,由于起訴前博樂市×××局沒有對竣工結算審核作出審核結論,導致后續(xù)工程款無法繼續(xù)支付。截止2018年10月22日博樂市×××局才對8個項目結算審核作出結論,結算審核總價為:274348404.93元。故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主張的8個工程總價款338968900元沒有事實依據(jù),應按照博樂市×××局確定的8個項目工程結算審核總價款274348404.93元作為結算支付依據(jù)。5.審計定案應是支付工程價款的合法依據(jù),而本案案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計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同時陽光城投公司也按照施工進度支付工程款,不存在逾期支付,后期工程款未支付也是竣工結算沒有審定,責任不在陽光城投公司,故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主張的施工期間的利息和投資回報45782900元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6.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在訴狀中稱“8個中標項目中標價為277699577.75元,招標價未涉及措施費和經(jīng)濟簽證,措施費和經(jīng)濟簽證工程款為61269322.25元,故實際完成工程價款為338968900元”與事實不符。338968900元的××路工程”不在8個中標工程中,也不屬于三份融資建設合同中所列工程。

博樂市政府辯稱,一、《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投資建設框架性協(xié)議》無效,博樂市政府不是責任主體。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主要依據(jù)與博樂市政府簽訂的《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投資建設框架性協(xié)議》(以下簡稱BT合同)要求博樂市政府承擔責任,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以及《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guī)融資行為的通知》,BT合同系無效協(xié)議,故該《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投資建設框架性協(xié)議》無效,不得作為主張權利依據(jù);二、《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投資建設框架性協(xié)議》并未實際履行,博樂市政府不是法定給付工程款的相對方。即便BT合同被認定為有效,那么雙方也未按照該合同履行。因本案該BT合同無效后,經(jīng)過招投標,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又與陽光城投公司為主體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故涉及工程已經(jīng)與BT合同無關聯(lián)性,應由合同主體直接向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博樂市政府并非合同主體,不應承擔合同義務。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提交以下證據(jù):1.《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投資建設框架性協(xié)議》1份、《博樂市市政工程融資建設合同書》3份;2.《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8份;3.北新路橋公司施工資質證明;4.《北新路橋計量支付匯總表》《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表》;5.利息支付憑證、《利息計算表》;6.《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二批)的決定》財政部令83號文件;7.會議紀要;8.經(jīng)濟簽證68份、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施工方案審批表1份、報驗申請表3份;9.博樂項目竣工驗收清單、工程質量自評結論、竣工驗收證書。陽光城投公司提交以下證據(jù):1.中標通知書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8份;2.承諾書;3.《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guī)融資行為的通知》2012年12月24日(財預)2012(463)號;3.《博樂市市政工程融資建設合同補充協(xié)議》;4.建設工程審計《承諾書》8份、博樂市×××局《關于北新路橋8個施工項目結算審核情況的說明》。博樂市政府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查明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對證據(jù)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提交《北新路橋計量支付匯總表》《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表》,擬證實2012年4月1日融資協(xié)議中文化路橋工程中包括×××1路道路工程;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實際完成八個項目工程量價款合計為338968900元。經(jīng)質證,陽光城投公司對《北新路橋計量支付匯總表》對真實性認可,但其中2013年9月×××路橋工程總量金額20901800元、2013年10月×××路橋工程總量金額10690200元、2013年11月×××路橋工程總量金額11834400元、2013年11月×××河×××1路橋工程總量金額2636700元、2013年11月×××河×××2路橋工程總量金額5283400元,合計51346500元,沒有陽光城投公司簽署支付報表,對上述工程金額不認可;《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表》中簽字的人員不是其公司的人員,對該證據(jù)不認可,且簽字內(nèi)容是同意支付款項,并不是確認工程量;2012年4月1日的融資協(xié)議中不包括×××1道路工程,僅指橋梁工程。博樂市政府質證意見與陽光城投公司一致,認為該組證據(jù)與其無關。因《北新路橋計量支付匯總表》與《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表》相互印證,《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表》中簽字的人員雖不確定為陽光城投公司的人員,但該申請表中加蓋有監(jiān)理單位的公章,且后附付款單中有陽光城投公司負責人簽字,本院對《北新路橋計量支付匯總表》《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表》真實性予以確認;因上述文件及當事人均認可的經(jīng)濟簽證中均包含×××1道路工程,本院對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施工項目中包含文化道路工程予以確認;本院對本案涉案工程價款結合案件事實綜合予以認定。2.因《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guī)融資行為的通知》及《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二批)的決定》對本案涉案工程款結算無關聯(lián)性,本院對兩份文件不予采信。3.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施工方案審批表》1份、《報驗申請表》3份,其中業(yè)主意見蓋章單位是博樂市重大項目指揮部,簽字的張某、鄭某等人都是重大項目指揮部的領導,擬證實工程款中應當包含措施費。經(jīng)質證,陽光城投公司認為該組證據(jù)未加蓋陽光城投公司公章,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應該按照招投標合同中標價計算工程價款,不應該另計措施費。博樂市政府質證,認為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對該組證據(jù)不認可。因上述證據(jù)中均加蓋有博樂市重大項目指揮部印章,其內(nèi)容與工程施工過程相互印證,本院對該組證據(jù)予以采信。4.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提交的利息支付憑證、《利息計算表》,擬證實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向陽光城投公司提出支付2202400元的利息申請,陽光城投公司作出批復并支付2202400元利息,該數(shù)額是按照融資協(xié)議據(jù)實結算計算工程款,之后利息亦應按照此方法計算。經(jīng)質證,陽光城投公司對支付憑證的真實性認可,對《利息計算表》不認可,認為實際支付的是工程款和資金占用費,BT合同叫停后再也沒有支付。博樂市政府同意陽光城投公司的質證意見。本院對利息支付憑證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因該憑證中明確表明為“利息”,且數(shù)額與陽光城投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吻合,本院確認2202400元為陽光城投公司支付的利息;因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提供的《利息計算表》系其單方制作,本院對該《利息計算表》不予采信,對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主張的利息綜合予以認定。5.陽光城投公司提交北新路橋公司出具的承諾書1份,擬證實2014年5月25日北新路橋公司以申報博樂市×××路橋項目全國市政優(yōu)質工程獎為名,雙方簽訂一份施工合同,雙方約定2015年1月歸還該合同,逾期不還工程款自動延期支付直至歸還,該合同至今未歸還。經(jīng)質證,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對承諾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認為合同系為申報博樂市×××路橋項目全國市政優(yōu)質工程獎而簽訂,這是雙方私下的約定,不應按照承諾書內(nèi)容履行。博樂市政府認可陽光城投公司的意見。因雙方簽訂該份團結路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均不真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該承諾書不予采信。6.陽光城投公司提交8份建設工程審計《承諾書》以及博樂市審計局《關于北新路橋8個施工項目結算審核情況的說明》,擬證實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與陽光城投公司均同意博樂市審計局對八個建設工程進行審計,并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依據(jù),應按照審定價261478180.98元支付工程款。經(jīng)質證,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認可,但對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認為博樂市×××局轉委托第三方審計未經(jīng)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同意,屬于單方審計,該審計結論對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沒有法律效力;審計報告未按照施工圖紙進行審計,沒有按照政府會議紀要計算工程量,措施費審計報告中未審計,對變更簽證重大遺漏,審計報告不應作為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jù)。博樂市政府認可陽光城投公司的舉證意見。本院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本案涉案工程價款綜合予以認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3月9日,博樂市政府作為甲方與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及其母公司北新路橋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投資建設框架性協(xié)議》,雙方就乙方采取投資一建設方式實施博樂市×××路、×××1路、×××大橋橋梁工程建設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甲方和乙方采取投資建設方式實施博樂市城市×××路、×××1路、×××大橋橋梁工程建設(具體建設內(nèi)容按施工圖確定)。二、乙方以現(xiàn)金方式投資建設博樂市×××路、×××1路、×××大橋橋梁工程,工程投資額暫定為人民幣貳點伍億元。三、對乙方出資的回報和償還。乙方投入資金的投入回報,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壹年期基準貸款利率上浮15%計算。從工程開工之日起叁年內(nèi)由甲方還清。本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向乙方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進度比例償還30%的投資本金和利息;2013年12月31日前,半年一次分2期償還30%的投資本金和利息(即累計償還乙方60%的投資本金和利息);2014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分4期償還40%的投資本金和利息(質保金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四、乙方投入的資金如需向銀行申請專項貸款,此貸款由陽光城投公司向銀行出具擔保。五、為保證乙方的投資回購,甲方需提供工程總額70%(暫定為2億元)的土地抵押,依據(jù)工程回購款支付情況逐年解押,遞減抵押土地數(shù)量。六、工程預決算。工程項目取費按工程類別取費;工程預決算,以竣工圖紙加設計變更、簽證為基礎,以項目所在地現(xiàn)行市政定額、當?shù)毓纼r表、材料按市場實際價格雙方確認、政策性調價文件編制預決算。甲方與乙方共同決算,并報當?shù)貙徲嫴块T對工程決算進行審定,最終確定乙方出資額,以此作為計算償還乙方出資的依據(jù)。工程項目結算按照政策性信息價格調差。主材甲方供應。七、項目建設工期。建設工期為2012年至2013年。八、項目質量:合格。九、項目質量保修。本項目質量保修具體范圍是項目竣工圖紙的內(nèi)容,保修期按《建筑質量管理條列》執(zhí)行,保修期從竣工驗收之日算起在工程施工期限內(nèi),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施工中造成人身和財產(chǎn)損害的,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十、乙方需在項目所在地設立獨立法人分公司,對項目資金和施工統(tǒng)一管理。十一、為保證本合同項下項目能順利進行,雙方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十日內(nèi)共同向陽光城投公司賬戶打入壹仟萬(按甲乙雙方5:5的比例)作為本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在工程開工后的7日內(nèi),履約保證金返還給雙方。十二、甲方的權利義務。l、施工過程中,會同監(jiān)理、乙方對發(fā)生涉及變更和現(xiàn)場簽證的及時確定。2、負責償還乙方在協(xié)議中的投資本金和利息。十三、雙方違約責任。1、乙方在市政府確定的竣工日期內(nèi),因自身原因而沒有按時保質竣工的,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違約責任。2、甲方未按規(guī)定日期償還乙方投資本金及回報的,乙方按合同約定的利率收取雙倍滯納金。3、如單方不履行本協(xié)議,按本合同第十條打入的履約保證。

2012年4月1日,陽光城投公司作為甲方與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作為乙方就×××1大橋、×××1路橋(含亮化費用)、×××大橋(含亮化費用)簽訂《博樂市市政工程融資建設合同書》。約定:第二條項目概況。2.1項目名稱:博樂市×××路大橋、×××1路橋、×××大橋等橋梁工程。2.2項目地址:位于博樂市城區(qū)。2.3項目建設內(nèi)容:按照博樂市政府及甲方提供的資料確定。2.4項目總投資:項目總投資暫定為2.5億元。實際投資額以結算價為準。2.5項目建設期:自甲方提交工程施工圖之日起,工期2年。至甲乙雙方債權、債務清理完畢止。2.6本項目采用融資建設模式(投資、建設、回購)實施?!?.2.4建設標準:按照政府審定的本項目規(guī)劃及設計圖實施,所有的建設項目達到設計標準。3.2.5負責實施項目的建設實施管理職責,負責工程完工后移交甲方。3.2.6乙方需在項目所在地設立獨立法人子公司,對項目資金和施工統(tǒng)一管理,稅款統(tǒng)一在工程所在地繳納。同時項目在實施工程中必須遵守且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及當?shù)卣嘘P統(tǒng)一規(guī)定。乙方不得在本項目設計的任何資產(chǎn)設立對外擔?;蛏米蕴幹谩5谒臈l合同價格組成。本項目合同價格組成包括建安投資費和利息。4.1建安投資費:4.1.1施工圖預算:定額套用現(xiàn)行市政定額,即一九九九年《全國統(tǒng)一市政工程預算定額》、單價套用《二零零一年烏魯木齊地區(qū)單位估價匯總表》,《二零零七年博樂地區(qū)市政工程補充定額及估價表》,費用執(zhí)行二零零一年新疆市政工程費用定額。4.1.2材料及機械費用和人工費價格調整按當期博州工程材料價格信息調整。所有地材機及估價表中沒有的單價均由甲乙雙方共同詢價確定,并依此作為最終決算的依據(jù)。4.1.3施工技術措施費:按甲方批準的施工措施方案以及在施工中經(jīng)甲方同意調整的施工措施方案計算。4.1.4因甲方變更設計方案、或工程變更、或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等原因造成投資增加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相應調增,一并計入總結算價中。調增的工程項目按有關定額計算并按當期博州工程材料價格信息調整。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變更、工期延誤的,發(fā)生的材料價格上漲差額由乙方承擔。工程變更的程序按博樂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4.1.5統(tǒng)籌費費用乙方以承諾書方式在承諾中注明甲方后期不予撥付乙方此項費用,從工程結算中扣除此項費率(承諾書詳見附件二)。4.2利息的計算。每月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本金,次月計算利息金額。利息的計算,按照分段投入,分段計算,直至全部回購完畢。計算利息的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壹年期基準銀行貸款利率上浮15%計收。4.3項目總投資暫定價。在甲方提供簽訂及施工圖設計審查完成和施工技術組織方案審定后的15天內(nèi),由乙方參照當期公布的《工程材料價格信息》和編制辦法編制合同預算價及資金投入計劃,交甲方審核后,雙方簽字確認并作為本項目建安投資的預算價格和項目總投資的暫定價。項目總投資最終金額根據(jù)最終項目結算報告確定。第七條投資回購(回購金額、時間、方式)。7.1本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向乙方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按進度比例償還30%的建安投資費和利息;7.22013年12月31日前,按進度分2期每半年支付一次,償還30%的建安投資費和利息(及累計償還乙方60%的實際建安投資費和利息);7.32014年12月31日前,按進度分4期,償還35%的建安投資費和利息。7.4工程總造價的5%作為質量保修金,質量保修期內(nèi)不計算利息?!摵贤蟾礁郊弧冻兄Z書》、附件二《承諾書》。

2012年4月15日,陽光城投公司作為甲方與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作為乙方就×××河×××1路橋新建工程、×××河×××2路橋新建工程簽訂《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融資建設協(xié)議書》。約定:……第二條項目概況。2.1項目名稱:博樂市×××西路道路工程、博樂市×××南路建設工程二標段。2.2項目地址:博樂市×××西路、博樂市×××南路。2.3項目建設內(nèi)容:按照甲方提供的資料確定。2.4項目總投資:項目計劃投資為人民幣3100萬元,叁仟壹佰萬元整(其中:博樂市×××西路道路工程1800萬元,博樂市×××南路建設工程二標段1300萬元),實際投資以結算價為準。2.5項目建設期:以施工合同工期為準。2.6本項目采用融資建設模式(投資、建設、回購)實施。第四條合同價格組成。4.1計價方法:采用定額估價計價方式,工程項目取費按工程相應類別取費、不按企業(yè)資質取費。施工圖預算執(zhí)行現(xiàn)行定額及當?shù)毓纼r表,材料、機械、人工費等價格調整,按博州地區(qū)工程材料價格信息執(zhí)行(當?shù)卦靸r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材差文件),材差文件中沒有的材料價格,由甲、乙監(jiān)督方共同詢價確定,并依此作為最終結算的依據(jù)。市政定額中有的按市政定額執(zhí)行,市政定額中沒有的執(zhí)行相應類別工程定額及當?shù)厥袌鰞r格。4.1.3施工技術措施費:按甲方批準的施工措施方案以及在施工中經(jīng)甲方同意調整的施工措施方案計算。4.1.4因甲方變更設計方案或工程變更或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等原因造成投資增加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相應調增,計入結算價中。調增的工程項目按有關定額計算并按當期博州工程材料價格信息調整。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變更、工期延誤的,發(fā)生的材料價格上漲差額由乙方承擔。工程變更的程序按博樂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4.1.5統(tǒng)籌費費用,乙方以承諾書方式在承諾中注明甲方后期不予撥付乙方此項費用。(承諾書詳見附件1)。4.1.6協(xié)議簽訂后,按相關部門規(guī)定比例暫扣統(tǒng)籌費,最終統(tǒng)籌費以審計部門出具審查基本建設結算定案價為準。4.2利息的計算。每月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本金,次月計算利息金額。利息的計算,按照分段投入,分段計算,直至全部回購完畢。計算利息的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壹年期基準銀行貸款利率上浮15%計收。4.3項目總投資暫定價。在甲方提供簽訂及施工圖設計審查完成和施工技術組織方案審定后的15天內(nèi),由乙方參照當期公布的《工程材料價格信息》和編制辦法編制預算價及資金投入計劃,交甲方審核后,雙方簽字確認作為本項目建安投資的預算價格和項目總投資的暫價。項目最終總投資采用招標合同固定價,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除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以施工合同為準?!?.1本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向乙方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上半年(6月20日)、下半年(12月20日)分2期支付30%的投資墊付資金和利息;7.22013年12月31日前,按進度分2期每半年支付一次,按上半年(6月20日)、下半年(12月20日),償還30%的建安投資費和利息(即累計償還乙方60%的實際建安投資費和利息);7.32014年12月31日前,按進度分4期,償還35%的建安投資費和利息。7.4工程總造價的5%作為質量保修金,質量保修期內(nèi)不計算利息?!摵贤蟾礁郊弧冻兄Z書》、附件二《承諾書》。

2012年4月15日,陽光城投公司作為甲方與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作為乙方就博樂市×××西路道路工程、博樂市×××南路建設工程二標段簽訂《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融資建設協(xié)議書》。第二條項目概況。2.1項目名稱:×××河×××1路橋新建工程、×××河×××2路橋新建工程。2.2項目地址:博樂市×××西路、博樂市×××南路。2.3項目建設內(nèi)容:按照甲方提供的資料確定。2.4項目總投資:項目計劃投資為人民幣3100萬元,叁仟壹佰萬元整(其中:博樂市×××西路道路工程1800萬元,博樂市×××南路建設工程二標段1300萬元),實際投資以結算價為準。2.5項目建設期:以施工合同工期為準。2.6本項目采用融資建設模式(投資、建設、回購)實施。第四條合同價格組成。4.1計價方法:采用定額估價計價方式,工程項目取費按工程相應類別取費、不按企業(yè)資質取費。施工圖預算執(zhí)行現(xiàn)行定額及當?shù)毓纼r表,材料、機械、人工費等價格調整,按博州地區(qū)工程材料價格信息執(zhí)行(當?shù)卦靸r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材差文件),材差文件中沒有的材料價格,由甲、乙監(jiān)督方共同詢價確定,并依此作為最終結算的依據(jù)。市政定額中有的按市政定額執(zhí)行,市政定額中沒有的執(zhí)行相應類別工程定額及當?shù)厥袌鰞r格。4.1.3施工技術措施費:按甲方批準的施工措施方案以及在施工中經(jīng)甲方同意調整的施工措施方案計算。4.1.4因甲方變更設計方案或工程變更或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等原因造成投資增加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相應調增,計入結算價中。調增的工程項目按有關定額計算并按當期博州工程材料價格信息調整。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變更、工期延誤的,發(fā)生的材料價格上漲差額由乙方承擔。工程變更的程序按博樂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4.1.5統(tǒng)籌費費用,乙方以承諾書方式在承諾中注明甲方后期不予撥付乙方此項費用。(承諾書詳見附件1)。4.1.6協(xié)議簽訂后,按相關部門規(guī)定比例暫扣統(tǒng)籌費,最終統(tǒng)籌費已審計部門出具審查基本建設結算定案價為準。4.2利息的計算。每月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本金,次月計算利息金額。利息的計算,按照分段投入,分段計算,直至全部回購完畢。計算利息的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壹年期基準銀行貸款利率上浮15%計收。4.3項目總投資暫定價。在甲方提供簽訂及施工圖設計審查完成和施工技術組織方案審定后的15天內(nèi),由乙方參照當期公布的《工程材料價格信息》和編制辦法編制預算價及資金投入計劃,交甲方審核后,雙方簽字確認作為本項目建安投資的預算價格和項目總投資的暫價。項目最終總投資采用招標合同固定價,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除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以施工合同為準?!谄邨l投資回購(回購金額、時間、方式)。7.1本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向乙方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上半年(6月20日)、下半年(12月20日)分2期支付30%的投資墊付資金和利息;7.22013年12月31日前,按進度分2期每半年支付一次,按上半年(6月20日)、下半年(12月20日),償還30%的建安投資費和利息(即累計償還乙方60%的實際建安投資費和利息);7.32014年12月31日前,按進度分4期,償還35%的建安投資費和利息。7.4工程總造價的5%作為質量保修金,質量保修期內(nèi)不計算利息。……該合同后附附件一《承諾書》、附件二《承諾書》。

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北新路橋公司對協(xié)議中約定的工程項目進行施工,施工中共產(chǎn)生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1份施工方案審批表、3份報驗申請表、68份經(jīng)濟簽證等施工文件。經(jīng)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計量:×××大橋裝飾工程計量金額:12368400元;文化路橋新建工程計量金額:24781100元;團結路橋新建工程計量金額:217315100元;×××路道路工程計量金額:21780100元;×××1路道路工程計量金額:14185900元;×××西路新建工程計量金額:12574000元;×××河×××1路橋新建工程計量金額:19211600元;×××河×××2路橋新建工程計量金額:16752700元。八個項目計量工程量價款合計:338968900元。

工程施工過程中,陽光城投公司作為甲方和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作為乙方、×××公司作為丙方于2012年9月25日簽訂《博樂市市政工程融資建設合同補充協(xié)議》。內(nèi)容為:鑒于甲乙雙方于2012年4月1日簽訂的《博樂市市政工程融資建設合同書》(下稱“原合同”)中規(guī)定乙方在博樂市成立全資獨立法人子公司。乙方于2012年9月25日在博樂市成立新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經(jīng)甲、乙、丙三方友好協(xié)商,依據(jù)實際情況,在原合同基礎上訂立以下補充協(xié)議:丙方全面履行原合同約定的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項目資金和施工等相關事項進行統(tǒng)一管理。

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期間,陽光城投公司就本案涉及的博樂市八個市政工程項目進行了招投標,北新路橋公司中標后針對以上項目分別簽訂了8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專用條款第26條約定: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工程開工后,發(fā)包方依照經(jīng)審定的每月統(tǒng)計報表逐月支付工程進度款。當發(fā)包方付給承包方的工程款(含預付款)累計達到合同價的60%后,發(fā)包方即從每次應付給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按規(guī)定比例逐月抵扣預付款。當累計付款金額達到合同價的80%時停止支付,直至竣工結算審定后支付工程款至審計后結算價格的95%。剩余部分為質量保證金,作為保修期的保證擔保。待工程保修期滿后,質量保證金在30天內(nèi)一次結清。

涉案工程完工后均已經(jīng)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

陽光城投公司已實際支付工程款242229327元。陽光城投公司另向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支付利息2202400元。

博樂市×××局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分別對8個中標項目進行結算審核。2018年10月22日,博樂市審計局對8個項目結算審核作出結論,結算審核總價為:274348404.93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jīng)原告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申請,本院委托新疆宏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昌公司)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了鑒定。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支付鑒定費17500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作為原告起訴,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二、涉案工程款應當如何認定;三、原告對工程款利息及收益主張的能否成立,若成立,利息或收益應當如何計算;四、博樂市政府是否應對工程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北新投資建設公司系《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投資建設框架性協(xié)議》的合同一方相對人,在本案涉案工程建設過程中進行墊資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其作為訴訟主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8項工程對應的8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北新路橋公司與陽光城投公司簽訂,相關工程進度確認、工程款申請均以“新疆北新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博樂市市政工程項目部”(以下簡稱北新路橋博樂項目部)名義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單中施工單位為北新路橋公司。而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前期進行了工程款的收取。故,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在本案工程施工中身份已發(fā)生混同,二公司作為共同主體起訴適當。

2012年9月25日,陽光城投公司和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公司簽訂《博樂市市政工程融資建設合同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公司全面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由北新投資建設公司的權利與義務,對項目資金和施工等相關事宜進行統(tǒng)一管理,但其后工程施工過程中,×××公司除收取部分工程款外并未實際參與工程的施工,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亦認可設立×××公司目的為代其收取工程款。《博樂市市政工程融資建設合同補充協(xié)議》并未實際履行,×××公司在本案中不具備主體資格。故,陽光城投公司認為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主體不適格、應由×××公司作為起訴主體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投資建設框架性協(xié)議》《博樂市市政工程融資建設合同書》以及兩份《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融資建設協(xié)議書》雖涉及投資合作等事項,但本質上為合同各方對具體市政工程項目達成的協(xié)議,本案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進行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本案所涉工程項目系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薄恫肥谐鞘薪ㄔO項目投資建設框架性協(xié)議》《博樂市市政工程融資建設合同書》以及兩份《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融資建設協(xié)議書》均未進行招投標,上述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nèi)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北景杆婀こ添椖烤鶠橄乳_工建設,后補招標程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未招先定的情況,故8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亦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shù)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工程已經(jīng)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施工過程中系按照《博樂市市政工程融資建設合同書》以及《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融資建設協(xié)議書》(2份)履行各方義務,故根據(jù)以上法律規(guī)定,本案涉案的工程價款應當按照《博樂市市政工程融資建設合同書》以及《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融資建設協(xié)議書》確定。博樂市×××局出具的《關于北新路橋8個施工項目結算審核情況的說明》以及其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作出的八份《審計報告》均系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固定價”結算方式作出,因該結算依據(j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上述八份《審計報告》以及《關于北新路橋8個施工項目結算審核情況的說明》不予采信。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主**光城投公司應按照工程計量表中所確定的計量金額支付工程價款338968900元,但《工程計量表》中指揮部監(jiān)督組審核意見多數(shù)為“暫按此工程量結算”,且數(shù)張工程進度款申請表并無陽光城投公司人員簽字認可,陽光城投公司亦提出北新路橋公司在博樂市×××局進行審計的過程中所報審的金額為380000000元,其主張金額前后不一,合理性、客觀性存疑。故,應當認定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按照工程計量表中所確定的計量金額支付工程價款338968900元的主張與實際情況不符,具體工程價款應當以《博樂市市政工程融資建設合同書》以及兩份《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融資建設協(xié)議書》為依據(jù),通過第三方鑒定來確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的規(guī)定,本院向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北新路橋公司釋明后,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申請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經(jīng)本院委托,新疆宏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為無爭議造價286920649.21元,并列明雙方有爭議部分的工程項目及造價金額。在對該鑒定意見書的質證中,經(jīng)鑒定機構人員出庭對鑒定報告進行說明后,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仍對:1、團結路橋鋼管支架租賃費;2、材差選用標準;3、博樂市×××路橋項目(一標段),土石方工程,迎春路側填挖方選用定額標準;4、×××路橋項目(一、二標段)原告主張臨時鋼絲束費用計量;5、×××路橋項目二標段便道便橋費用計量等項目造價的認定有異議,并認為鑒定意見沒有按照《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GB/T51262-2017規(guī)定出具,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意見明顯依據(jù)不足,申請重新鑒定。陽光城投公司、博樂市政府認為鑒定機構主體適格,鑒定程序合法,結論公正,應確認該鑒定報告。

對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提出的異議項,本院認定如下:1、關于×××路橋鋼管支架租賃費,因北新路橋公司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里面沒有反映出鋼管支架的橋涵滿堂支架的搭拆時間,且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提交的租賃費發(fā)票未寫明租賃費的發(fā)生原因,鑒定機構根據(jù)北新路橋公司提供的現(xiàn)場照片、隱蔽資料、報驗資料推算出來的租賃時間符合雙方施工實際,本院予以確認。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提出增加租賃費計算時間的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對該項目不做調整。2、關于材差選用,鑒定機構適用工程施工過程當年同時期材料價格符合雙方約定以及《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5.3.4的規(guī)定,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要求以2012年博州造價站公布的材料價格調整材差依據(jù)不足,本院對鑒定機構采用的標準予以確認,不做調整。3、關于博樂市×××路橋項目(一標段)土石方工程及迎春路側填挖方選用定額標準,宏昌公司適用《全國統(tǒng)一市政工程預算定額新疆估價表》(2001)中1-405符合融資建設合同中的雙方約定,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主張借用《新疆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博樂地區(qū)單位估價表》(2011)中的1-244不符合雙方約定,本院不予支持。該施工項目部分涉及金額以586737.15元計取。4、關于×××路橋項目(一、二標段)中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主張臨時鋼絲束費用,因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施工組織設計里沒有臨時鋼絲束,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亦未提交施工過程中的其他文件證實施工過程中有該項施工工藝。工程投資概算書中雖有該工藝的表述,但投資概算書及招投標合同均系施工后補辦,審計報告系按照招投標合同作出,上述均不能認定為陽光城投公司對該施工工藝的自認。該項目涉及金額14599472.89元(8441255.89元+6158217元)本院不予計取。5、關于×××路橋項目二標段2012年4月、2012年5月便道便橋費用計量,對該部分造價1959822元(61220.47元+1347601.53元),各方對數(shù)額無異議。因2012年4月、2012年5月進度計量表中便道填土方僅記錄工程量,實際未計價并申請支付部分造價1959822元(61220.47元+1347601.53元),6月統(tǒng)計表中申請金額3670002.89元亦不能確定包括4月、5月發(fā)生的工程量,根據(jù)工程施工過程中各方按月簽訂工程計量表,且無交叉記錄的慣例,本院對該1959822元予以確認。陽光城投公司不認可該項目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除上述項目外,各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書中其他爭議項目均未再提出異議,故本院認定涉案8項工程造價合計為294365291.66元【博樂市×××河×××2路橋工程20951090.6元+博樂市×××2路橋梁裝飾裝修項目8628295.82元+博樂市×××河×××1路橋工程21966729.64元+博樂市×××西路建設工程14276137.65元+博樂市×××南路建設工程二標11400364.53元+博樂市×××路橋項目(一標段)71741325.99元+博樂市×××路橋項目(二標段)116000162.11元+博樂市×××1路橋建設工程29401185.32元】。鑒定機構及其人員的資質符合法律規(guī)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中關于“無爭議部分”和“有爭議部分”的表述雖與《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不一致,但并無本質區(qū)別,鑒定機構對有爭議部分提出明確而具體的推斷性意見或供選擇性意見符合《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的規(guī)定。鑒定機構在發(fā)出征求意見稿后對不明確事項詢問當事人以及將經(jīng)質證后各方認可的補充證據(jù)材料作為鑒定依據(j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認為鑒定機構違反了《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GB/T51262-2017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訴訟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對其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關于陽光城投公司已實際支付工程款242229327元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陽光城投公司另向北新投資建設公司支付2202400元,因該款項的支付憑證上明確表明為利息,該數(shù)額亦與支付憑證中陽光城投公司委托新疆×××會計事務所作出的《專項審計報告》中的數(shù)額吻合,陽光城投公司、博樂市政府要求將該2202400元計入工程款本金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欠付工程款數(shù)額為52135964.66元(294365291.66元-242229327元)。

關于爭議焦點三,本案工程實為建設方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墊資建設的工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故,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關于部分項目應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15%計息的主張不成立。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認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年一年期基準貸款利息計算。除浮動利息之外,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主張的利息計算方式與其提交的利息支付憑證中陽光城投公司委托新疆×××會計事務所作出的《專項審計報告》中的計算方式一致,但因工程總價款發(fā)生變化,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計算得出的利息數(shù)額已與事實不符,對《利息計算表》計算結論應不予采信。但各方均認可《利息計算表》中關于利息計算的基本方式。各方當事人均認可工程質保金為工程總價款的5%,質保期為工程完工后2年。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認可質保金在質保期內(nèi)不計息、勞動保險費不計息。關于勞動保險費數(shù)額,陽光城投公司、博樂市政府不認可宏昌公司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關于勞動保險費的補充說明》,認為應當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2013年4月12日發(fā)布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的實施意見》中保險費按照工程合同價2.86%執(zhí)行的規(guī)定計算。因陽光城投公司、博樂市政府主張的標準系保險費的預繳標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建筑工程社會保險費統(tǒng)籌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了勞動保險費需在竣工后結算,鑒定機構根據(j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市政工程費用定額》(2001)中相關規(guī)定計取的勞動保險費4328545.54元計算方式符合各方約定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陽光城投公司、博樂市政府該項異議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陽光城投公司、博樂市政府質證過程中認可《利息計算表》中的基本計算方式,其后雖提出異議但未提出具體可行的計算方法,亦未提出對利息進行審計的申請。參考《利息計算表》中的計算方式,按照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工程計量表中反映的工程量發(fā)生時間,以各分項工程量達到本院通過鑒定確定的工程價款后即不再增加、工程質保期內(nèi)質保金不計算利息、勞動保險費不計息為原則,本院確定至2018年5月31日利息數(shù)額為26125462.99元,扣減已支付的利息2202400元,欠付利息數(shù)額為23923062.99元。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應以47807419.12元(總工程價款294365291.66元-已付款242229327元-勞動保險費4328545.54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jīng)取消,改為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于每月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主張的2019年8月20日后利息應以47807419.12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至實際給付日止。

關于爭議焦點四,北新投資建設公司、北新路橋公司雖與博樂市政府簽訂《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投資建設框架性協(xié)議》,但之后北新投資建設公司與陽光城投公司簽訂3份融資建設協(xié)議,明確陽光城投公司作為付款的主體。該3份融資建設協(xié)議應當視為對投資建設框架性協(xié)議的變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的規(guī)定,本案工程款付款責任的承擔方應當以3份融資建設協(xié)議書為依據(jù),即陽光城投公司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要求博樂市政府承擔工程款給付責任的訴訟請求不符合雙方約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北新路橋公司、北新投資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2020年6月27日會議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博樂市陽光城鄉(xiāng)投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新疆北新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北新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52135964.66元;

二、被告博樂市陽光城鄉(xiāng)投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新疆北新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北新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利息23923062.99元;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47807419.12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后利息應以47807419.12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至實際給付日止;

三、駁回原告新疆北新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北新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54412.36元,由原告新疆北新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北新投資建設有限公司負擔351810.09元,被告博樂市陽光城鄉(xiāng)投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02602.27元。鑒定費1750000元,由原告新疆北新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北新投資建設有限公司負擔816089.05元,博樂市陽光城鄉(xiāng)投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933910.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鑫

審判員杜娟

人民陪審員**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朱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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