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8)豫0902民初617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8-11-13
審理經過
原告郝軍民訴被告馮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郝軍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大軍,被告馮敏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守群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2016年6月5日,原、被告簽訂《單項承包合同協(xié)議》一份,主要內容為:原告將濮陽市物華國際城9號樓的模板支模工程承包給被告,工程量為10層至封頂(28層),原告以每平方21.5元的價格承包給被告(按模接觸面積計算),不包括二次結構。支付方式為主體封頂支付至總價款90%,所有模板拆除支付至總價款95%,剩余款項到主體驗收后15日內一次性全部付清。被告在實際施工中,部分工程未完成,原告因此另找他人完成剩余工程而額外向他人支付工程款102415元。另外,被告在支模過程中,因尺寸誤差給原告造成人工材料損失30000元。被告給原告造成的以上損失應向原告賠償,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未完成工程損失102415元、人工材料損失3000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1、原、被告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早在2017年9月5日,已經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902民初9657號民事判決書處理完畢,該案經二審程序后,上級法院作出(2018)豫09民終783號判決書終身判決維持原判,原告再次提起訴訟,違反“一案不再理”原則,應依法不予受理。2、從事實上說,被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高質量的完成了工作量,且涉案工程的主體結構已達到驗收標準,被建設單位等部門評為“符合設計要求及施工驗收規(guī)范”,不存在質量問題和未完成的工作量。原告所訴完全沒有事實依據(jù)。原告所安排的施工技術員翟冠彪最后于2017年4月11日出具的支模面積單據(jù),足以說明被告足額完成了約定工作量。被告在(2017)豫0902民初9657號一案中所提供的2017年7月28日由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共同出具的結構(主體)工程報告等,足以證實被告所完成的工作量符合驗收標準,更符合原、被告雙方對質量要求的合同約定。自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間的108天中,被告未收到過任何原告關于涉案支模工程質量有問題或有未完成工作量的異議和通知,然而在被告起訴原告催要工程款時,原告憑空拋出這些問題,純屬捏造事實。3、原告在(2017)豫0902民事9657號案件一審及二審中以相同的理由提出抗辯及反駁,所提供的證據(jù)亦不足以支持其訴訟請求。本案中,原告仍沒有相應的、足夠的證據(jù)支持其訴請,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針對被告的答辯意見,原告補充稱,原告雖在(2017)豫0902民初9657號案件中提出過被告有未完成的工程量,但是該案中,法院以證據(jù)不足未予采納?,F(xiàn)原告已申請司法鑒定,鑒定結論對未完成的工程量作出了準確的認定,現(xiàn)證據(jù)已確實充分。本案原告郝軍民在上述案件中系被告,其未提出反訴,故被告辯稱的“一事不再理”原則不適用于本案。原告對被告提出的其完成的工程不存在質量問題無異議,但原告主張的是被告未完成工程的損失,與工程質量無關。只是在鑒定過程中,對涉案工程面積的鑒定結果與(2017)豫0902民初9657號案件法院認定的結果不一致,原告將在申訴案件中處理,不在本案中主張。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告郝軍民(甲方)與被告馮敏(乙方)于2016年6月5日簽訂《單項承包合同協(xié)議》一份,原、被告在該協(xié)議上簽名,該合同主要內容為:1、為本工程順利進展,能夠使本工程的安全質量雙達標,在規(guī)定范圍內順利完成封頂計劃,甲方決定將本工程的模板支模工程承包給乙方,工程名稱:物華國際城9號樓,工程地點:黃河路與長慶路交叉口向西500米;2、本工程為多層民用住宅樓,共18層,從10層開始到封頂;3、工期為開工即時起四個月內完成(如果在施工中出現(xiàn)停工待料或其它事項工期順延);4、價格及支付方式,甲方以每平方21.5元的價格承包給乙方(按模接觸面積計算),不包括二次結構,施工當中甲方不予支付工人工資款項,只付每人每月生活費1000元,結算時從工程款中扣除,待主體封頂,甲方付給乙方工資,并按90%結算,所有模板拆除,甲方付給乙方總價款的95%,剩余款項到主體驗收后15日內一次性全部付清;5、甲方負責技術指導,并配備電鋸一臺、電焊機一臺、材料及時到位,如有停工待料現(xiàn)象超過7天,甲方補助乙方生活費每人每天30元,直到開工為止;6、乙方自帶使用工具及小型電動工具、鐵釘、鐵線,確保工期并達到驗收標準;7、經雙方簽字后,工程開工即日生效。
上述合同簽訂后,被告馮敏以其工程已按合同約定施工完畢、原告郝軍民尚欠其工程款177035元未付為由訴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馮敏訴郝軍民、河南省北方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馮敏在該案中訴請郝軍民支付其剩余工程款177035元及利息,并要求河南省北方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郝軍民曾在該案中辯稱“原告并沒有按照雙方協(xié)議約定完成所有的工程量,其中,28層工程量并未完工,導致無法封頂,被告又另行找他人完成28層的工程量,為此花費了32720元,該費用應從原告起訴金額中予以扣除,除此之外,12層至27層的材料轉運原告也未完成,22層以上的外架、空調板、飄窗板及模板均沒有完全拆除,25層至27層樓層里大面積材料垃圾沒有清理,模板炮灰以后還需要額外施工,當時被告支付原告工人郭懷民買工具剔鑿,但郭懷民拿錢跑了,現(xiàn)在9號樓外墻大面積粉刷完畢,其他工程還未結束。綜上,9號樓還未經工程驗收,待工程驗收后,扣除被告額外支付的費用后,剩余費用才可以支付給原告。”同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7)豫0902民初965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查明,2017年7月26日涉案工程主體結構已驗收合格,馮敏承包的涉案工程模接觸總面積為60802.4平方米,并判決郝軍民于該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馮敏剩余勞務費174035元。本案原告郝軍民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豫09民終78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郝軍民提供大量照片證明馮敏未完成部分工作量,但馮敏不予認可,因照片拍攝時間、日期難以確定,不能認定為馮敏未完成工作依據(jù),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查明,本案中原告郝軍民主張的被告馮敏未完成的工作量內容包括:1、每層存在木工的物料未清理,2、22層至28層外架(包括飄窗板、空調板模板、架桿、架扣等)沒有拆除,3、49個飄窗板尺寸小10厘米,4、樓層、墻根、地面漲膜,需要攢除,地面需要攢平,5、頂板不平,頂板超出正負1厘米的需要維修。原告為證實其上述主張,向本院提交照片35張(用于證明被告完成的工程存在問題,需要原告再找人進行施工)及收款收據(jù)1份(內容顯示為“收款收據(jù),從彪手支走,馮敏,2017年3月22日,今收到木工郭懷民支款1000元,人民幣壹仟圓整,¥1000,附注壹仟圓整,收款人簽章郭懷民代簽”,用于證明2017年3月22日起被告的所有工人離開工地,剩余未完成的工程量是原告安排人施工的),被告馮敏對該35張照片的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其辯稱照片顯示內容不是被告所干工程,被告干的是主體工程,照片顯示的是二次工程及水暖工程所產生的現(xiàn)狀,與被告所干的工程無關;被告馮敏認可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據(jù)屬實,但其辯稱該收據(jù)是被告的工人領取的工資,且已經從被告應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不能證明被告在該期間之后不再干活了。
又查明,2018年5月31日,河南逐鹿律師事務所委托濮陽中原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郝軍民訴被告馮敏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中的工程造價、工程量進行了司法鑒定。同年6月26日,濮陽中原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濮中咨[2018]造鑒字第0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一、如申請人提供的資料真實,以現(xiàn)場測量、協(xié)議、收據(jù)為鑒定依據(jù),馮敏在物華國際城9號樓10層至28層未完成工程維修費用涉及工程造價為72439.56元。(其中申請人協(xié)議和收據(jù)部分造價為49613.85元、飄窗板及空調板模板拆除費用為7362.15元,現(xiàn)場實測部分造價為15463.56元),二、以申請人提供的施工圖紙為鑒定依據(jù),馮敏在物華國際城9號樓10層至28層模板接觸面積為59497.2平方米。被告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辯稱該司法鑒定程序違法,系單方委托,委托鑒定材料不具有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關鍵是大部分鑒定材料未經質證,不能作為鑒定證據(jù)使用,鑒定人員不可能用超人的力量對設計圖紙之外變更增加面積去實地勘察,不可能破壞性的去實際測量。整個鑒定意見都建立在假定本案原告提供的材料真實的基礎上,失去了鑒定意見作為訴訟證據(jù)的法律意義,請法庭不予采納。
還查明,原告郝軍民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經審查,于同年7月17日依法作出(2018)豫0902民初6173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查封了被告馮敏的在中國建設銀行江漢路支行賬戶62×××07,查封金額為150000元,查封期限為一年,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為此,原告支付保全費127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身份證復印件、單項承包合同協(xié)議、鑒定意見書、民事判決書、照片、證明、收據(jù)等證據(jù)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被告馮敏辯稱原告郝軍民本案中主張的被告未完成工程損失,曾在(2017)豫0902民初9657號馮敏訴郝軍民等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已經法院處理,本案不應再次受理。經查,本案原告郝軍民在(××)××其及河南省北方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主張的馮敏未完成的工程量內容系“1、28層工程量并未完工,2、12層至27層的材料轉運未完成,3、22層以上的外架、空調板、飄窗板及模板均沒有完全拆除,4、25層至27層樓層里大面積材料垃圾沒有清理,5、模板炮灰以后還需要額外施工”;而本案中原告郝軍民主張的被告馮敏未完成的工程量內容包括“1、每層存在木工的物料未清理,2、22層至28層外架(包括飄窗板、空調板模板、架桿、架扣等)沒有拆除,3、49個飄窗板尺寸小10厘米,4、樓層、墻根、地面漲膜,需要攢除,地面需要攢平,5、頂板不平,頂板超出正負1厘米的需要維修”。除“22層至28層外架(包括飄窗板、空調板模板、架桿、架扣等)沒有拆除”這項主張之外[該項主張在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9民終783號民事判決書中已處理],原告郝軍民在本案中主張的其他項目均與其在(××)××其及河南省北方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主張的工程量不同,故原告郝軍民在本案中的訴請并非重復主張,且原告郝軍民在本案中提交新的證據(jù)用于證實其主張,故本案應予處理,被告馮敏辯稱不應受理原告郝軍民起訴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郝軍民主張被告馮敏未完成涉案合同約定的相關工程,被告馮敏不予認可,且(2017)豫0902民初9657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中已經查明涉案工程已經驗收竣工,另,原告郝軍民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作出鑒定結論的前提條件是“如申請人提供的資料真實,以現(xiàn)場測量、協(xié)議、收據(jù)為鑒定依據(jù)”,被告馮敏對原告郝軍民提交的檢材真實性有異議,且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實其向鑒定機構提交的相關檢材的真實性,加之原告提交的其他相關證據(jù)亦不能證明被告馮敏未完成其主張的上述工程,故對原告郝軍民以被告馮敏未完成雙方約定的工程量為由,要求被告馮敏賠償其相關損失102415元,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郝軍民主張被告馮敏在支模過程中,因尺寸誤差給原告造成人工材料損失30000元,被告馮敏不予認可,且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jù)亦不能夠證實其該項主張,故對原告郝軍民的該項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郝軍民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474元、財產保全費1270元,均由原告郝軍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10份,并按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雖遞交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煒
審判員張帆
人民陪審員蘇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瑞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