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3)北民二終字第5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3-11-11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北海金海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昊長源防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海市合浦縣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7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北海金海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為忠、被上訴人中昊長源防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6月25日,原告北海金海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中昊長源防腐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將電纜溝蓋板更換工程交給被告承包施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價款為l616600元,該價款僅作為工程預付款支付依據(jù),不作為工程結算價,工程結算時以實際工程量按業(yè)主單位最終審定的單位結算。合同還約定了工程建設要求,由被告將全部水泥蓋板更換為樹脂蓋板,全站電纜蓋板敷設完后要求在同一水平線上,電纜溝槽要求平整,電纜溝內(nèi)部要求整潔干凈,電纜蓋板原則上不允許載割,要求一次成模,敷設好電纜蓋板后,要求平整美觀,在上面行走不發(fā)出磕碰聲,施工時要保證電纜溝內(nèi)部的整潔,不能損傷內(nèi)部電纜等設備。合同還約定,工程竣工后,由被告編制“工程款結算單”提交原告,經(jīng)原告審核后在15個工作日內(nèi)辦理結算手續(xù),并扣除結算價款的l0%作為質保金,一年后無質量問題經(jīng)被告提出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并約定質量保證5年,5年內(nèi)因質量問題被告負責維護并免費更換。涉案工程于2009年8月竣工,經(jīng)結算,原、被告雙方確認工程造價為1,464,962.56元。同年l0月,原告對涉案工程進行了驗收。驗收通過后,原告分別于2009年10月4日、2009年10月9日、2010年1月26日向被告支付了136,509.3元、958,745.7元、237,108.6元,合計
,332,363.6元。2009年10月,涉案工程投入使用。后因原告認為涉案溝蓋板不屬合同約定的環(huán)氧樹脂蓋板,原告于2012年3月向被告提出異議。在訴訟中,原告主張涉案溝蓋板不屬合同約定的環(huán)氧樹脂蓋板,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也予以否認。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電纜溝蓋板的材質進行鑒定,后變更鑒定申請,變更申請本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電纜溝蓋板的主要原材料化學成分及主要性能指標進行鑒定,但經(jīng)法院與多家鑒定機構聯(lián)系均表示無法鑒定,原告也未能在法院指定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供鑒定機構,導致對上述鑒定申請事項無法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即本案是買賣合同糾紛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問題。
本院認為
該院認為,原告因承建沖口變環(huán)境整治工程,于2009年6月25日與被告中昊長源防腐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將其中的電纜溝蓋板更換工程交給被告承包施工,并約定了工程建設施工的要求、竣工驗收等建設工程合同的內(nèi)容,該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主體合格,內(nèi)容合法,是有效合同。簽訂合同后,被告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安裝和施工,原告也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該合同實際履行。故本案的案由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關于本案的第二個爭議焦點即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該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約定工程竣工后,由被告編制工程款結算單提交原告,經(jīng)原告審核后在15個工作日內(nèi)辦理結算手續(xù),并扣除結算價款的l0%作為質保金,一年后無質量問題經(jīng)被告提出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因此,質保期應為竣工后一年,訴訟時效應從質保期滿后起算,而涉案工程于2009年8月竣工,同年9月驗收結算,故原告于2012年6月向法院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關于本案的第三個爭議焦點即被告是否構成違約,如違約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該院認為,涉案工程于2009年8月竣工,涉案工程竣工后,原告于2009年10月對涉案工程進行了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且該工程在2009年就已投入了使用,應視為涉案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在訴訟中,原告主張被告使用的電纜溝蓋板屬無機復合材料蓋板,不是雙方約定的環(huán)氧樹脂蓋板,并為此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電纜溝蓋板的材質進行鑒定,后變更鑒定申請,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電纜溝蓋板的主要原材料化學成分及主要性能指標進行鑒定,但經(jīng)法院與多家鑒定機構聯(lián)系均表示無法鑒定,原告也未能在法院指定期限內(nèi)提供鑒定機構,導致對上述鑒定申請事項無法鑒定。原告對其上述主張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被告也予以否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法院對原告上述主張不予采信。故原告請求被告退還工程款及支付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承建的涉案工程符合合同約定,未構成違約,原告請求被告退還工程款及支付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根據(jù)上述事實與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北海金海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3869元,由北海金海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二審裁判結果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北海金海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舉證不能,判決上訴人敗訴是錯誤的。被上訴人所提供的電纜溝蓋板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環(huán)氧樹脂蓋板的要求的舉證責任應由被上訴人承擔。根據(jù)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chǎn)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chǎn)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表明的產(chǎn)品名稱、生產(chǎn)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jù)產(chǎn)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chǎn)品規(guī)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的規(guī)定,被告提供的產(chǎn)品是否有產(chǎn)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生產(chǎn)廠名和廠址等證實屬合格產(chǎn)品的證明文件的舉證責任應該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人在一審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用于工程建設的產(chǎn)品不符合合同約定,一審庭審也查明被上訴人沒有提供關于其所提供產(chǎn)品的任何合格證明。案件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應法院的要求申請鑒定,在法院聯(lián)系不到鑒定機構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沒有要求被上訴人提供相反的證據(jù)反駁上訴人的主張,即證明其提供的蓋板是否符合雙方合同所約定的環(huán)氧樹脂蓋板,而是將該舉證責任歸責于上訴人是顯失公平的,有礙公正的判斷。二、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承建涉案工程符合合同約定,未構成違約,不符合客觀事實,違反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fā)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钡囊?guī)定,被上訴人在施工當中,實際使用的產(chǎn)品不符合雙方合同所約定的產(chǎn)品標準,應按實際使用產(chǎn)品的價格計付價款,現(xiàn)被上訴人無法證實其提供的蓋板就是合同中所約定的環(huán)氧樹脂蓋板,理應減少收取工程價款。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違背客觀事實,導致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退還工程款846,003.6元,并支付違約金l61660元給上訴人。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中昊長源防腐有限公司辯稱:我方已按合同約定,給了上訴人合格的溝蓋板,具體理由如下:一、2009年8月我方已全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按合同約定鋪完溝蓋板,平整了電纜溝槽等,而且在雙方約定的期間內(nèi),上訴人沒有提出我方提供的產(chǎn)品不符合的質量問題。二、上訴人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方在一審時曾經(jīng)申請鑒定機構鑒定溝蓋板的材質,不知道什么原因導致無法鑒定溝蓋板的材質。三、對方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差價和支付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第21條的規(guī)定,雙方的義務已履行完畢,不能要求我方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我方維修溝蓋板。四、雙方之間的另一個糾紛已有法院的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北海金海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及被上訴人中昊長源防腐有限公司均沒有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是:一、本案是買賣合同糾紛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上訴人上訴請求判令被上訴人退還工程款846,003.6元,并支付違約金l61660元給上訴人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本院認為
關于本案是買賣合同糾紛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問題。本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上訴人北海金海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中昊長源防腐有限公司因承建沖口變環(huán)境整治工程簽訂了《施工合同》,約定由上訴人將其中的電纜溝蓋板更換工程交給被上訴人承包施工,并約定了工程建設施工的要求、竣工驗收等建設工程合同的內(nèi)容,該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主體合格,內(nèi)容合法,是有效合同。簽訂合同后,被上訴人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安裝和施工,上訴人也向被上訴人支付了工程款,該合同實際履行。故本案應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人主張本案是買賣合同糾紛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將本案的案由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上訴人上訴請求判令被上訴人退還工程款846,003.6元,并支付違約金l61660元給上訴人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問題。本院認為,《施工合同》簽訂后,被上訴人對涉案工程進行了施工,2009年8月涉案工程竣工,雙方對工程造價進行了確認。之后,上訴人對涉案工程進行了驗收并依合同的約定向被上訴人支付了工程價款,涉案工程投入使用,雙方合同已履行完畢?,F(xiàn)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施工當中實際使用的電纜溝蓋板不符合雙方合同所約定的產(chǎn)品標準,與雙方合同約定的環(huán)氧樹脂蓋板不相符,故應按實際使用產(chǎn)品的價格計付價款。被上訴人無法證實其提供的蓋板就是合同中所約定的環(huán)氧樹脂蓋板,應減少收取工程價款。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上訴人對其主張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但上訴人并沒有向本院提交相關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其主張,因此,上訴人對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訴人認為該舉證責任應分配給被上訴人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上訴人主張貨物不符合雙方約定的產(chǎn)品標準,要求被上訴人退還貨款差價846,003.6元并支付違約金l6166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868元,由上訴人北海金海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雪云
審判員王華
審判員陳邕凌
裁判日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龐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