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德衡(棗莊)律師事務所接受A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現(xiàn)根據(jù)法庭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情況,我發(fā)表本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參考。
一、A公司與B公司的施工合同、鑒定報告中均沒有列出存在和應扣的某公司工程量、款項,在本案一審訴訟中B公司也沒有提出獨立的反訴請求,A公司認為B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當依法駁回。
B公司與案外人某公司簽訂的合同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魯忠信會鑒字[2017]1號《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是根據(jù)雙方提供、認可的鑒定材料做出的,并由雙方人員共同參加現(xiàn)場勘驗,鑒定范圍雙方均認可,已證明A公司施工范圍不包含某公司施工工程。
二、本案爭議工程中止施工原因是B公司資金不到位造成的,雙方約定的“泰山杯”屬無效約定,工程項目以合格為目標,約定取得獎項不是合同雙方能夠實現(xiàn)的目標,A公司應當取得已完成工程的款項(包括5%的質量目標保證金)。
退一步講,泰山杯的申報需要B公司牽頭聯(lián)合其他建設單位申報,僅A公司申請也取得不到泰山杯。合同第二章協(xié)議條款46.14約定,非因A公司原因造成的未通過“泰山杯”驗收,B公司應將5%質量目標保證金無息支付給乙方。本案中,無法證明是A公司原因導致未取得泰山杯。
三、A公司應當取得B公司涉案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工程未完工合同解除的,優(yōu)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起算時間適用合同解除之日。B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解除合同,A公司于2014年7月2日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優(yōu)先受償權,符合取得優(yōu)先受償權的法律規(guī)定。
四、涉案工程剩余應付工程款為XXXX元,涉案工程未完工,因B公司已解除合同,質保金條款對雙方再無約束力,合同未履行的部分不應再履行,質保金條款也不應再履行,因此B公司應以XXXX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7月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支付工程款利息。
五、工程未按照約定日期竣工是B公司違約造成。
涉案工程施工中,雙方之間的工程聯(lián)系單證實涉案工程存在多次工期順延的情況,并且因為B公司長期、多次拖欠工程款,構成違約,致使涉案工程未完工。
以上觀點如無不當,請合議庭在裁判時參考。
山東德衡(棗莊)律師事務所
代理人:鐘正正
時間: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