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西中民高終字第00328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 2015-10-09
合 議 庭 : 任蕾姬釗岳曉路
審理程序: 二審
審理經過
上訴人陜西暢洋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暢洋律師事務所)與上訴人聯(lián)合泰富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合泰富公司)訴訟代理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42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暢洋律師事務所之委托代理人李亞娟、張建,上訴人聯(lián)合泰富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拓云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聯(lián)合泰富公司因轉讓其在原云南安聯(lián)投資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權,與白直成、黃家煉產生糾紛。為收回公司全部股權,遂將該公司與白直成、黃家煉股權轉讓訴訟糾紛一案,委托暢洋律師事務所代理,暢洋律師事務所指派其所的李亞娟律師作為聯(lián)合泰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一審的全部訴訟活動,但雙方并未簽訂任何書面代理合同,聯(lián)合泰富公司亦未支付過暢洋律師事務所任何費用。該案起訴時的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恢復原大理州北方礦業(yè)有限公司、原云南安聯(lián)投資有限公司原來的工商登記、營業(yè)執(zhí)照等所有經營手續(xù)。2、判令二被告承擔2500萬元的違約金及律師代理費200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全部承擔。后對第一項變更為確認本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已解除,判令恢復目標公司的原工商登記狀況;確認并恢復武漢市志恒貿易有限公司在大理州北方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及在該公司享有5%的股權;確認并恢復云南銘豐佳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在大理州北方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及在該公司享有5%的股權;確認并恢復北方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在大理州北方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及在該公司享有90%的股權;確認并恢復北京世坤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云南安聯(lián)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及享有該公司46%的股權;確認并恢復聯(lián)合泰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云南安聯(lián)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及享有該公司44%的股權;確認并恢復寸岱辰在云南安聯(lián)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及享有該公司10%的股權。經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如下:一、解除2011年6月3日大理州北方礦業(yè)有限公司、云南安聯(lián)投資有限公司與白直成、黃家煉簽訂的《協(xié)議書》;解除2011年8月27日大理州北方礦業(yè)有限公司、云南安聯(lián)投資有限公司與白直成、黃家煉簽訂的《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二、由被告白直成、黃家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恢復原大理州北方礦業(yè)有限公司、云南安聯(lián)投資有限公司原來的工商登記、營業(yè)執(zhí)照等所有經營手續(xù)。三、由被告白直成、黃家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違約金人民幣2500萬元。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宣判后,被告白直成、黃家煉上訴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事實有授權委托書、民事起訴書、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2011)昆民五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書、(2012)云高民二終字第150號民事判決書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并經當庭核實無誤,依法予以認定。
暢洋律師事務所于2014年7月訴至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稱,2011年11月,聯(lián)合泰富公司因轉讓其公司在原云南安聯(lián)投資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權,與白直成、黃家煉產生糾紛。為收回公司全部股權,遂將該公司與白直成、黃家煉股權轉讓訴訟糾紛一案,委托其所代理,當時雙方口頭約定為風險代理,委托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并且約定律師代理所有的前期費用一律不付,辦案律師去云南昆明的一切費用“吃、住、行”都由其所全部承擔。因此,按陜西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guī)定,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由于本案有其他律師共同參與,其所酌情決定最低按10%來收取風險代理費。其所接受聯(lián)合泰富公司委托后,先后指派多名律師,多次前往云南昆明調查取證、代為立案并參加了該案全部訴訟活動。2012年4月23日,該案經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解除大理州北方礦業(yè)有限公司、云南安聯(lián)投資有限公司與白直成、黃家煉簽訂的12500萬元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恢復原大理州北方礦業(yè)有限公司、云南安聯(lián)投資有限公司原來的工商登記等所有經營手續(xù),并判決白直成、黃家煉支付聯(lián)合泰富公司違約金2500萬元。不僅收回了聯(lián)合泰富公司的全部股權,而且還為聯(lián)合泰富公司訴訟取得2500萬元違約金中的相應部分。但該案審理終結后,聯(lián)合泰富公司至今不僅未付其所分文代理費,而且其所在為聯(lián)合泰富公司代理該案期間,已墊付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高達拾幾萬元,為此,其所曾多次找聯(lián)合泰富公司催要,但卻至今未果,現(xiàn)其所實屬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聯(lián)合泰富公司支付其所律師代理費232.2173萬元,本案訴訟費由聯(lián)合泰富公司全部承擔。
一審被告辯稱
聯(lián)合泰富公司辯稱,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駁回暢洋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由暢洋律師事務所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理由如下:1、暢洋律師事務所將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的同一個訴訟代理行為拆分為兩個案件分別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兩案應當并案審理。2、根據《合同法》第9條、第10條、第12條關于合同成立、形式、內容的規(guī)定,根據《合同法》關于第296條、第297條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其公司就支付律師費與暢洋律師事務所沒有達成要約和承諾,在暢洋律師事務所與其公司之間就訴訟代理費用沒有建立明確的合同法律關系。3、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關于合同成立要件和《律師法》第25條關于律師代理合同成立要件的規(guī)定,其公司與暢洋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就訴訟代理費用明確建立合同法律關系。4、根據法律適用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和法理,其公司與暢洋律師事務所就訴訟代理費用沒有明確建立合同法律關系。《律師法》第25條關于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對《合同法》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關于合同成立的特別規(guī)定。根據法律適用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和法理,應當適用《律師法》第25條來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建立了法律關系。根據《律師法》第25條關于“律師承辦業(yè)務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暢洋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5、暢洋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以自己的意愿拆分一個代理訴訟的行為,分別要求北方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按“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酌情單方決定最低按9%計算收取風險代理費790萬元;要求其公司按“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酌情單方決定最低按10%計算收取風險代理費232.2173萬元沒有規(guī)章依據。發(fā)改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fā)改價格(2006)611號)第11條、第13條規(guī)定了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前置告知條件、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的成立要件和除外要件,以及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需要具備的合同形式要件,暢洋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6、鑒于暢洋律師事務所在一審實施了部分訴訟代理行為的客觀事實,根據《合同法》第62條關于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法律予以補充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陜西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計收暢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費用,并應當由暢洋律師事務所承擔履行費用。7、暢洋律師事務所實施代理時,在提起訴訟、制定訴訟方案、采取訴訟保全、訴訟請求選擇上存在過錯或重大過失,造成六位股東財產權益的重大損失,暢洋律師事務所應當免收、減收代理費用。8、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60條關于履行行為的規(guī)定,暢洋律師事務所代理其公司等六位股東的訴訟請求在民事執(zhí)行的歸類上屬于完成行為的執(zhí)行,執(zhí)行中根本不能獲得執(zhí)行,暢洋律師事務所的代理行為具有過錯或重大過失。9、根據《合同法》、《律師法》、《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關于受托人義務規(guī)定,暢洋律師事務所最低限度內存在過錯或重大過失。綜上所述,其公司抗辯事實和理由具有合同依據、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懇請法院依法駁回暢洋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委托合同系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本案中聯(lián)合泰富公司因為與他人發(fā)生糾紛,需要委托專業(yè)人員代理其參加訴訟,解決糾紛。雖然暢洋律師事務所、聯(lián)合泰富公司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但由于暢洋律師事務所參加了聯(lián)合泰富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糾紛的一審全部工作,結果是一審勝訴,二審法院亦維持了一審的判決。說明暢洋律師事務所已經盡到了自己作為委托代理人的義務,聯(lián)合泰富公司就應當支付適當?shù)拇碣M用。至于暢洋律師事務所表示這是一起風險代理合同關系,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證據來證實,聯(lián)合泰富公司對此亦不予認可,故對暢洋律師事務所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至于聯(lián)合泰富公司提出暢洋律師事務所沒有盡到代理義務,導致自己損失很大的辯稱意見,作為代理人,暢洋律師事務所僅僅是從專業(yè)知識方面為聯(lián)合泰富公司提供幫助,只要是盡到自己的代理義務,該行為的結果應當由聯(lián)合泰富公司承擔。況且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亦是一審勝訴,二審維持原判,顯而易見暢洋律師事務所盡到了自己的代理義務,故對聯(lián)合泰富公司的該項辯稱意見不予采信。由于暢洋律師事務所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與聯(lián)合泰富公司之間是風險代理,只能按普通代理合同進行認定為宜。根據律師收費辦法,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的,按1%收取費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表示,原股金總額為5930萬元,后以12500萬元轉讓,增值比例為2.108倍。聯(lián)合泰富公司原股金為918萬元,以此比例增值后的聯(lián)合泰富公司股金為1935.144萬元。按協(xié)議約定股金總額20%的違約金為387.0288萬元。故而涉案總標的為1935.144萬元+387.0288萬元=2322.1728萬元。故而按1%的比例,暢洋律師事務所應收取23.20萬元為宜。綜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陜西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聯(lián)合泰富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陜西暢洋律師事務所代理費23.20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5377元,由聯(lián)合泰富公司負擔,因暢洋律師事務所已預交,故聯(lián)合泰富公司在履行生效判決時將其負擔的部分一并支付于暢洋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暢洋律師事務所與聯(lián)合泰富公司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訴。暢洋律師事務所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其所與聯(lián)合泰富公司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屬普通代理而非風險代理,屬認定事實錯誤。理由如下:1、其所在接受委托時雙方口頭約定風險代理,其所接受委托后,在為聯(lián)合泰富公司代理案件過程中產生的差旅費、交通費、食宿費等費用均自行承擔,聯(lián)合泰富公司分文未付。2、按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律師進行普通代理的費用應在委托代理合同簽訂時收取。本案雙方的委托關系明顯不屬于提前收費的普通代理的范疇。3、其所為聯(lián)合泰富公司代理的案件并非普通簡單的案件而是屬重大疑難復雜案件。4、聯(lián)合泰富公司為了讓其所承擔更多的風險,在案件的授權委托書中明確為特別授權,可見聯(lián)合泰富公司對其所的信任度高,其所在案件實體權益的處分權限比較大。5、其所主張按照10%左右計算代理費用,并未違反《律師收費服務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guī)定。6、本案是異地代理,產生差旅費高達十幾萬元,原審判決認定代理費明顯不合理,顯失公平。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聯(lián)合泰富公司支付其所律師代理費232.2173萬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聯(lián)合泰富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辯稱
聯(lián)合泰富公司針對暢洋律師事務所的上訴意見辯稱,1、不能簡單從其公司未支付代理費的行為或者暢洋律師事務所承擔交通費、食宿費的行為推論雙方是風險代理關系。從律師行業(yè)慣例看,風險代理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代理方式,雙方都會很慎重的適用,且均會采取要式方式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關系。2、即使雙方是風險代理法律關系,因暢洋律師事務所未完成委托事項,故不應收取代理費。3、其公司委托暢洋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僅為普通民事案件,非重大復雜案件。4、其公司給暢洋律師事務所的特別授權并非讓其承擔更多風險,只是便于代理。故暢洋律師事務所的上訴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二審法院予以駁回。
聯(lián)合泰富公司上訴稱,1、原審判決認定涉案總標的為2322.1728萬元無事實依據。實際上,在250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中,按照一審法院的計算結果,其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張的違約金為387.0288萬元,故計算代理費時應當以387.0288萬元作為基數(shù)。2、根據《陜西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第一條規(guī)定,對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按照差額定率累進制收費,以387.0288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差額定率累進制計算下來,代理費應為131500元。3、原審判決忽略了其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訴訟中還委托了其他律師與暢洋律師事務所共同代理,故代理費應按照50%的比例,判令支付65000元較為公平合理。4、暢洋律師事務所提交的證據三--律師函證明其公司當初承諾的律師費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收回股權后支付200萬元代理費,另一部分是收回2500萬元違約金后支付300萬元,可見本案與暢洋律師事務所在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是基于同一委托事項和同一委托目的,無論采取協(xié)商還是訴訟的方式,最終其公司收回股權才支付代理費。故兩案應合并審理或者以“一事不再理”為由在本案駁回暢洋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暢洋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或者改判其公司支付暢洋律師事務所代理費650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由暢洋律師事務所成承擔。
暢洋律師事務所針對聯(lián)合泰富公司的上訴意見辯稱,1、聯(lián)合泰富公司認為本案應當以387.0288萬元作為計算代理費的基數(sh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其所不僅收回了聯(lián)合泰富公司全部股權,而且還為聯(lián)合泰富公司訴訟取得2500萬元違約金中的相應部分。聯(lián)合泰富公司的涉案總標的額應當為1935.144萬元+387.0288萬元=2322.1728萬元。聯(lián)合泰富公司應以2322.1728萬元作為基數(shù),按照風險代理的比例支付代理費。2、其所要求聯(lián)合泰富公司按照訴訟標的額的10%支付代理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代理費的支付不存在酌情的情況。故聯(lián)合泰富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二審法院駁回聯(lián)合泰富公司的上訴請求。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2011年11月,聯(lián)合泰富公司委托暢洋律師事務所作為其公司代理人參與其公司與白直成、黃家煉股權轉讓糾紛案一審訴訟階段,該案經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解除了原股權轉讓的相關協(xié)議,判令白直成、黃家煉恢復相關的經營手續(xù)并支付違約金2500萬元。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判決生效后,聯(lián)合泰富公司并未向暢洋律師事務所支付訴訟案件代理費,故暢洋律師事務所提起本案訴訟。暢洋律師事務所主張其所與聯(lián)合泰富公司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系風險代理關系,主張代理費按照風險代理的標準支付代理費。對于該主張,暢洋律師事務所負有舉證責任。《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shù)額或比例?!笨梢妼嵭酗L險代理,雙方應當訂立風險代理合同。但暢洋律師事務所與聯(lián)合泰富公司之間并未訂立風險代理合同,且暢洋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其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之風險代理的事實存在,故原判依據暢洋律師事務所作為委托代理人參與股權轉讓糾紛訴訟案件的事實,認定暢洋律師事務所與聯(lián)合泰富公司之間為普通代理合同關系,并無不妥。暢洋律師事務所關于其所與聯(lián)合泰富公司之間就股權轉讓糾紛訴訟案件系風險代理關系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聯(lián)合泰富公司上訴主張本案與暢洋律師事務所提起的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系基于同一委托事項和同一委托目的,故本案應駁回暢洋律師事務所的的訴訟請求。關于該主張,聯(lián)合泰富公司應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但聯(lián)合泰富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上述主張能夠成立。故聯(lián)合泰富公司關于駁回暢洋律師事務所訴訟請求之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訴訟標的額一節(jié),原審判決依據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聯(lián)合泰富公司按比例增值后的股金為1935.144萬元,按照協(xié)議約定股金總額的20%計算違約金為387.0288萬元,據此認定涉及聯(lián)合泰富公司的解除股權轉讓協(xié)議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標的額為1935.144萬元+387.0288萬元=2322.1728萬元正確。關于聯(lián)合泰富公司上訴認為其公司還委托其他律師共同代理,代理費應按照50%的比例予以酌減一節(jié),因聯(lián)合泰富公司與暢洋律師事務所之間系獨立的委托代理關系,故其公司上述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至于代理費的數(shù)額,依據《陜西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其最高收費標準按照訴訟標的額實行差額定率累進制收費,本案以訴訟標的額2322.1728萬元按照差額定率累進制計算代理費為397717.28元。原判直接按照1%的比例計算,確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綜上,對原審判決給付數(shù)額予以變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變更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4269號民事判決為:聯(lián)合泰富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陜西暢洋律師事務所代理費397717.2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5377元(暢洋律師事務所已預交25377元),由聯(lián)合泰富公司負擔2537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161元,由暢洋律師事務所負擔23521元,聯(lián)合泰富公司負擔3640元。因暢洋律師事務所已預交60807元,本院退還暢洋律師事務所37286元。一審案件受理費于執(zhí)行時一并清結。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岳曉路
代理審判員任蕾
代理審判員姬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