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guī)范》第六十八條 在審查批捕過程中,辯護律師認為具備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不批準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見:
(一)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
(二)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三)無社會危險性;
(四)不適宜羈押。
取保候審申請書
申請人:蘇義飛,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犯罪嫌疑人H某偵查階段的辯護人。
通訊地址:合肥市廬陽區(qū)財富廣場首座14樓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聯(lián)系方法:15855187095(蘇義飛)
申請事項:
對犯罪嫌疑人 H某 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事實理由:
犯罪嫌疑人H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6年 3月 15日被刑事拘留。申請人應H某及其近親屬的要求,為H某申請取保候審。H某是一名大學剛畢業(yè)的學生,之前沒有犯罪前科,是傳銷受害人,在看守所每日痛哭流涕,已經深刻反省。如果對H某變更為取保候審,不具有發(fā)生社會危險性。懇請貴局對H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H某家屬愿依法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
現(xiàn)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特向貴局申請對H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若貴局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懇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此致
合肥市長豐縣公安局
申請人:蘇義飛
日期:2016.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