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盜竊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6刑終40號
2024年03月29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曹某犯盜竊罪一案,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2024)皖0603刑初10號刑事判決。曹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及淮北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認定:2022年6月,被害人姜某通過微信群添加被告人曹某微信,通過曹某購買關于備孕調理身體的中藥及保健品。期間,曹某欲發(fā)展姜某為其助理,姜某同意后曹某于2022年7月以成為其助理需要填信息為由要求姜某提供身份證照片、本人名下銀行卡、短信驗證碼,后私自以姜某的名義注冊QQ170832××××號碼,并將姜瑤提供的工商銀行卡綁定至QQ170832××××及曹某實際控制的QQ41542××××,但未告知被害人姜某。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曹某利用上述兩個QQ號碼以轉賬、發(fā)紅包等形式將姜某工商銀行卡內13萬余元轉至其實際控制的其他QQ等賬戶,所得錢款被其用于個人消費、網(wǎng)絡游戲及賭博。
案發(fā)后,被告人曹某近親屬已賠償被害人姜某13萬元,姜番對曹某出具諒解書對其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戶籍信息及前科法律文書、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及清單,聊天記錄截圖,銀行流水,諒解書、收條及轉賬記錄,被害人姜某的陳述,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一審庭審中曹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曹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時自愿認罪認罰,且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垩旱淖靼腹ぞ咭婪ㄓ枰詻]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曹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上訴人主張
曹某上訴提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姜某對其注冊QQ號綁定銀行卡等操作及QQ號轉賬情況均知情,不存在隱瞞和欺騙。姜某與其多次見面并論及婚姻,本案不能認定為盜竊,只是其與姜某之間的財物糾紛。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全部返還姜某的轉賬款,取得諒解,原判量刑過重。
其辯護人提出:曹某在2022年7月在微信群與被害人相識,雙方關系慢慢升溫,據(jù)曹某所述,姜某曾表示可以用她的銀行卡進行日常消費,但曹某按自己的理解過度消費,原判認定盜竊數(shù)額為13萬元不當,應認定為9萬元。曹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主動退賠被害人,取得諒解,一審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原判量刑過重,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淮北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曹某1以發(fā)展助理為由要求姜某向其提供身份證照片、本人名下銀行卡、短信驗證碼,并私自以姜某的名義注冊涉案QQ號碼。后曹某1將綁定的姜某工商銀行卡內13萬余元轉至其實際控制的其他QQ賬號,所得款項被其用于個人消費、網(wǎng)絡游戲及賭博。對上述犯罪事實,曹某1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中均予以確認,并表示愿意認罪認罰。至于曹某1上訴稱被害人對此知情且已與其論及婚姻,被害人姜某對此予以明確否認,且無其他證據(jù)可以證實。綜合本案在案證據(jù),曹某1供述、被害人陳述、微信聊天記錄及涉案銀行卡支付明細表等,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證實曹某1實施盜竊且數(shù)額巨大的犯罪事實。上訴人曹某1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判認定上訴人曹某1犯盜竊罪的事實,有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相關書證、聊天記錄截圖,轉賬記錄、諒解書,被害人陳述及上訴人曹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二審中,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曹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案被害人陳述、銀行流水、上訴人曹某1的供述等證據(jù),能夠證實曹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被害人財物13萬余元的事實,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一審庭審中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盜竊罪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能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原審法院已予從寬處理,曹某1關于原判認定事實不清,不存在隱瞞和欺騙姜某,不能認定為盜竊,屬于其與姜某之間的財物糾紛等上訴理由與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對辯護人關于原判認定盜竊數(shù)額不當?shù)霓q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應予沒收。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雷雨
審判員朱磊
審判員馮琳琳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姿媛
書記員范盛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