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57號
2024年03月29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4〕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部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湯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湯某1和朋友在蚌埠市淮上區(qū)沫河口鎮(zhèn)的一燒烤店飲酒后,湯某1到停在附近的皖CH××**號江淮牌小型轎車內休息。次日凌晨2時20分左右,湯某1駕駛皖CH××**號轎車到沫河口鎮(zhèn)湯陳村自家附近停車后,緊隨其后行駛的皖C5××**號寶馬牌小型轎車的駕駛員劉永樂、乘坐人劉軍借機滋事,雙方發(fā)生口角,隨后劉永樂駕車撞擊湯某1的汽車,雙方發(fā)生廝打。劉永樂報警后,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趕到現(xiàn)場,隨后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民警到現(xiàn)場對湯某1進行呼氣酒精測試,隨即將湯某1帶至蚌埠市康橋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待檢。
2023年10月25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湯某1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07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查獲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乙醇檢驗報告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湯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湯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湯某1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湯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1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湯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湯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娜
書記員李春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