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某1、王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263號
2024年04月25日
被告人王某2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2023年6月30日21時許,王某2飲酒后駕駛皖K1××**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阜南縣三塔路與陶子河路交叉口北150米處,被阜南縣交管大隊民警現(xiàn)場查獲,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89mg/100ml。后抽取血樣,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2血液中乙醇含量濃度為185.7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王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王某2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建議判處王某2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王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砬液炞志呓Y,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被告人王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2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
結果
被告人王某2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罰金已繳納完畢)。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潁南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葉忠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