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86號
2024年05月15日
指控事實
2023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XX酒后駕駛皖DC××**號小型轎車行駛到潘集區(qū)長江路中山學(xué)校路段時,碰撞到前方被害人袁某駕駛的皖DH××**號小型普通客車,致兩車受損?;茨鲜薪煌ň熘ш犈思箨犆窬浆F(xiàn)場后對王XX進行呼氣式乙醇檢測,檢測結(jié)果為99mg/100ml。民警遂帶王XX至淮南市第五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分析。2023年7月17日,該中心鑒定認為王XX血液乙醇含量為90.15mg/100ml。2023年7月26日,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潘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zé)任。2023年8月3日,王XX賠償袁某損失,獲得對方諒解。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王XX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zé)任,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獲得諒解,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若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適用緩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王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被告人王XX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獲得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經(jīng)潘集區(qū)社區(qū)矯正大隊調(diào)查評估,被告人王XX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王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雷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雨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