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234號
2024年06月13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4)1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麗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法定代理人侯某、翻譯人侯志、辯護人梁劍和王勝男(實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3月27日,被告人趙某1到被害人王某家串門,趁王某外出之際將王某放在臥室衣柜內的7000元現金盜走,后該筆錢款被趙某1揮霍。經鑒定,趙某1患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對案發(fā)行為實質性辨認與控制能力削弱,案發(fā)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1退賠王某11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據此認為,對被告人趙某1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趙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趙某1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已部分退賠被害人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趙某1于2024年4月1日被抓獲,4月15日被監(jiān)視居住,被羈押15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蒙城縣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員羈押表現考核表、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現場勘驗筆錄、收條、現場辨認筆錄、人身檢查筆錄、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皖高某第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害人王某陳述,證人楊某、張某、過立、侯某證言,被告人趙某1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1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趙某1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并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在押期間表現良好,且已經部分退賠被害人損失,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趙某1曾因盜竊被行政處罰,可酌定對其從重處罰;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所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趙某1曾因盜竊被行政處罰,且其未能全部退賠被害人損失,不屬犯罪情節(jié)較輕,故對其不予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趙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十五天折抵刑期,即自2024年5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趙某1退賠被害人王某損失人民幣五千九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如國
人民陪審員王玲
人民陪審員高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青青
書記員鄭雨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