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314號
2024年06月2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2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利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潘凱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15日17時許,被告人趙某1駕駛搭載王某1的電動二輪車沿臨泉縣譚棚鎮(zhèn)鄉(xiāng)村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莊戶村丁字路口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劉某1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后三輪車失控與由南向北董某2駕駛搭載劉某2、郭某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事故致三方車輛受損,劉某1、趙某1、王某1、董某1、劉某2、郭某不同程度受傷,同年10月25日劉某1經(jīng)臨泉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1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臨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趙某1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后趙某1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申請復核,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jīng)復核,決定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故發(fā)生后,趙某1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宣讀了本案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記錄、視頻資料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趙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法庭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趙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簽字具結,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認為:1、本案屬于過失犯罪,事故的發(fā)生具有諸多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觀罪過較輕,其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其危害性較小。2、被害人對該起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法應當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3、趙某1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訴前已具結認罪認罰,依法應當從寬處理。4、趙某1具有適用緩刑的條件,適用緩刑不會造成危害社會的后果,且系初犯、偶犯,庭審悔罪態(tài)度較好,并明確表示要盡力賠償受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故而,建議法庭對其在一年以下判處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被害人親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書面向法庭提出意見,認為公安機關事故責任認定有誤,被告人趙某1駕車左轉彎后占道行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自案發(fā)至今未對被害人親屬進行賠償,悔罪表現(xiàn)極差,盡管被害人親屬一再降低賠償金額,但其家屬仍然拒絕賠償,趙某1雖具結認罪認罰,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的嚴懲,對此,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建議法庭對其在一年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有期徒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0月15日17時許,被告人趙某1駕駛搭載王某1的二輪電動車沿臨泉縣譚棚鎮(zhèn)鄉(xiāng)村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該鎮(zhèn)莊戶村丁字路口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劉某1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后三輪電動車失控與由南向北董某2駕駛搭載劉某2、郭某的三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事故致三方車輛受損,劉某1、趙某1、王某1、董某1、劉某2、郭某不同程度受傷,同年10月25日劉某1經(jīng)臨泉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1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臨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趙某1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后趙某1對該起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申請復核,經(jīng)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復核,決定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故發(fā)生后,趙某1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支付被害人的喪葬費45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表、無其他犯罪前科證明、臨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臨公交(派)認字[2023]145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回執(zhí)、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阜公交復字結論[2023]847號《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臨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三份、劉某1非正常死亡證明、被害人親屬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具的《律師意見書》被害人親屬出具的《受害人意見》、阜陽市看守所在押人員羈押表現(xiàn)考核表;證人董某2、劉某3、王某2的證言;被告人趙某1的供述與辯解;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皖金瑞司鑒[2023]病鑒字第120號、[2023]痕鑒字第58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及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光盤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1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其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訴前已具結認罪認罰,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其認為被害人在本起事故中存在過錯應當減輕對被告人處罰的理由不足,因在本起事故責任認定時已作出結論,該案在量刑時不再重復評價。被害人親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告人趙某1應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的意見無事實依據(jù),臨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根據(jù)本案事實及雙方存在的過錯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責任劃分,且經(jīng)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復核維持,依法應當作為本案定罪處罰的依據(jù)。本案自案發(fā)至今,被告人除支付被害人的喪葬費之外未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諒解。根據(jù)被害人親屬提出的賠償金額要求及分期賠償方案,經(jīng)本院當庭主持調(diào)解,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社會矛盾沒有消除,不宜對其適用緩刑。趙某1雖已具結認罪認罰,但并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悔罪態(tài)度缺乏誠意,認罪認罰從寬幅度應嚴格把握。公訴機關量刑失當,依法應予以調(diào)整。本院綜合其犯罪情節(jié)及其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趙某1的刑期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科臣
審判員于偉
人民陪審員范大勇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冰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