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811刑初154號
2024年07月23日
案件概述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宜檢刑訴[2024]1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健、
書記員楊曼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王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2月27日,被告人劉某1通過“陌陌”附近的人認識到一位自稱在銀行能為黑戶辦理貸款的“趙經(jīng)理”。2024年2月29日,被告人劉某1在安慶市宜秀區(qū)××路××號××棟××室附近與“趙經(jīng)理”等三人見面,并在其上線的帶領下乘坐白色寶馬5系無牌轎車至一停車場內,被告人劉某1在明知個人銀行卡不可轉借給他人過賬且“趙經(jīng)理”可能洗黑錢的情況下,仍將其隨身攜帶的一張中國交通銀行銀行卡(卡號:6222********)、一張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lián)合社銀行卡(卡號:6217********)交給“趙經(jīng)理”等人,接收資金507281.6元,配合掃臉轉賬419085.06元,取現(xiàn)40000元?,F(xiàn)已查明:被告人劉某1使用其名下中國交通銀行卡(卡號:6222********)接收王菲被詐騙資金30000元、劉凱被詐騙資金50000元;使用其名下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lián)合社銀行卡(卡號:6217********)接收徐興龍被詐騙資金30000元、王霞被詐騙資金30000元、甘巍被詐騙資金30000元、高路思被詐騙資金300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歸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銀行賬戶查詢記錄等書證,檢查、提取筆錄,視聽資料,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予以掩飾、隱瞞,涉案金額共計20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劉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提請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劉某1于2024年3月7日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劉某1處查扣OPPO手機一部。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伙同他人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仍幫助轉移資金共計人民幣20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查扣在案的OPPO手機一部,由暫扣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何燕
人民陪審員陳玲麗
人民陪審員周辰宸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儲冰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