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1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書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4)皖0181刑初358號
2024年08月26日
案件概述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巢檢刑訴[2024]3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春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金某到庭參加訴訟。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巢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鵬飛為被告人金某提供了法律幫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2月中下旬,在巢湖市××鎮(zhèn)××花園對面“老表茶館”下坡處租住房內(nèi),被告人金某1提供場所、賭具,供不特定的多人以“斗?!钡姆绞竭M行賭博五場,并從中抽頭共計人民幣6000元左右。2024年1月31日,金某1親屬退贓人民幣8000元。2024年1月19日,被告人金某1主動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金某1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其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
被告人金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證據(jù)均無異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2月中下旬,在巢湖市××鎮(zhèn)××花園對面“老表茶館”下坡處租住房內(nèi),被告人金某1提供場所、賭具,供不特定的多人以“斗?!钡姆绞竭M行賭博五場,并從中抽頭共計人民幣6000元左右。2024年1月19日,被告人金某1主動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2024年1月30日,被告人金某1親屬向巢湖市公安局涉案資金專戶繳款8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金某1在庭審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等書證,證人魯某、趙某等人證言、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1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予科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1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1能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金某1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金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對被告人金某1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元,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方江鋒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林
書記員程林(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