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某、臧某等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二審判決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341號
2024年09月1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譚某、李泉、臧某、韓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于2024年4月2日作出(2024)皖1202刑初24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譚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謝華軍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譚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一、2022年9月初,被告人譚某認識跑分上線李豪杰(另案處理),對方許諾提供銀行卡跑分給提成,為獲取非法利益,譚某在明知跑分轉賬流水系網(wǎng)絡賭博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提供個人名下銀行卡7張給上線,并積極按照上線的要求操作轉賬,同時提供銀行卡支付密碼、手機、身份證、轉賬刷臉識別認證,取現(xiàn)等支付結算幫助。期間又發(fā)展下線被告人臧某、韓某二人加入。臧某、韓某在明知他人使用其提供的銀行賬戶跑分轉賬的流水是網(wǎng)絡賭博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仍分別提供個人名下銀行卡2張給譚某,由譚某提供給上線使用,譚某從中提成后再將獲利分給臧某、韓某,譚某從中非法獲利11292.64元,臧某非法獲利3800元,韓某非法獲利1930元。案發(fā)后臧某將3800元退繳至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公安分局賬戶。其中:
(一)譚某提供:1.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9254)收到上線轉入資金166391.6元轉出或取現(xiàn),其中2022年11月1日9時11分51秒譚某使用該銀行卡幫助取現(xiàn)11231.98元;2.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3072)收到上線轉入資金183449.2元后轉出;3.安徽潁淮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卡(尾號0398)收到上線轉入資金567948.73元后轉出:4.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尾號2377)收到上線轉入資金187296.82元后轉出;5.浙江網(wǎng)商銀行卡(尾號4301)收到上線轉入資金37222元后轉出;6.蕭山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卡(尾號8888)收到上線轉入資金101474.45元后轉出;7.蕭山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卡(尾號5001)收到上線轉入資金39020元后轉出。
(二)臧某提供:1.中國銀行卡(尾號6777)收到上線轉入資金684707元后轉出;2.安徽潁淮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卡(尾號0209)收到上線轉入資金334565元后轉出。
(三)韓某提供:1.中國銀行卡(尾號9798)收到上線轉入資金923362.51元后轉出;2.安徽潁淮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卡(尾號0184)收到上線轉入資金825904元后轉出。
二、2022年6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李泉通過李豪杰介紹提供銀行卡進行“跑分”每天可以獲得400-600元好處費,李泉為獲取非法收益,在明知轉移資金系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提供其名下3張銀行卡給對方使用,并提供銀行卡支付密碼、手機銀行APP、手機、身份證等幫助,具體如下:
1.阜陽潁淮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卡(尾號8886)收到上線轉入資金226744元后轉出;2.中國工商銀行卡(尾號7859)收到上線轉入資金104483元后轉出;3.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尾號3473)收到上線轉入資金306351元后轉出。李泉從中非法獲利10105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譚某、李泉、臧某、韓某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四被告人主動投案,并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譚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勸韓某主動投案,具有立功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臧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對譚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對李泉、臧某、韓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對四被告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譚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泉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三、被告人臧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四、被告人韓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五、對被告人譚某、李泉、臧某、韓某的違法所得分別為11292.64元、10105元、3800元、1930元,依法予以追繳(其中臧某的違法所得已繳納),上繳國庫。
上訴人主張
譚某1上訴提出,他對原判認定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但他系偶犯、初犯,具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情節(jié);且他祖父母已去世、父親早亡,母親因2024年2月的意外事故造成皮某面積燒傷潰爛,至今無法獨立生活,家中還有一14周歲的妹妹需要照顧,家庭十分困難。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并對其適用緩刑。
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核實譚某1的家庭情況,根據(jù)查明情況,依法判處。
二審法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且已經(jīng)一、二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的相關證據(jù)證實。二審期間檢察機關、上訴人譚某1均未提出足以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jù)。因此,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二審庭審時,譚某1提供相關書證用于證明其家庭情況,經(jīng)本院庭后核實該情況屬實,本院予以采信。庭后譚某1主動向本院繳納罰金5000元,經(jīng)查屬實。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譚某1、原審被告人李某2、臧某3、韓某4均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綜合譚某1犯罪事實及認罪認罰、自首、立功、主動履行罰金刑等情節(jié),同時考慮譚某1家庭特殊狀況,為維持其家庭生活的穩(wěn)定性,并經(jīng)社區(qū)調(diào)查評估,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依法可對譚某1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某人民法院3某第2號刑事判決第(二)(三)(四)(五)項,即被告人李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臧某3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韓某4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對被告人譚某1、李某2、臧某3、韓某4的違法所得分別為11292.64元、10105元、3800元、1930元,依法予以追繳(其中臧某3的違法所得已繳納),上繳國庫。
二、撤銷某人民法院3某第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譚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上訴人譚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梅
審判員周東
審判員王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雷
書記員王鵬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