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358號
2024年10月1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3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8月9日20時45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駕駛冀A4××**號小型轎車沿無城鎮(zhèn)金塔路自西向東行駛至金塔路新科電纜廠路段處被查獲,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75mg/100ml。經(jīng)鑒定,案發(fā)時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4.58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邢亮亮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黃春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