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保營等搶劫、綁架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272號)]“當場”不是一個純粹的時空概念,必須結合行為人的暴力或者脅迫等手段、該手段對被害人的身體和精神強制方式、程度及與取得財物之間的內在聯系,來加以具體分析認定。一方面,當場不僅僅限于一時一地、此時此地,在暴力、脅迫等手段的持續(xù)強制過程中,即使時間延續(xù)較長,空間也發(fā)生了一定轉換,同樣可以視為是“當場”,而不必拘泥于某一特定時間、地點;另一方面,“當場”又應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行為的自然延伸及取得他人財物所必要為限,避免“當場”解釋的任意化。本案中,楊保營等三被告人通過暴力威脅,迫使被害人拿出存折并支取現金,從而非法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兩個“當場”特征,構成搶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