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政府 【發(fā)文字號】 皖政[1982]171號
【發(fā)布日期】 1982.12.20 【實施日期】 1982.12.20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政府規(guī)章
【法規(guī)類別】 國家安全工作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事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ǎ保梗福材辏保苍拢玻叭铡⊥钫玻保梗福病常保罚碧枺?br /> 第一條 人民防空工事是在現代戰(zhàn)爭條件下,防備敵人突然襲擊,保存自己,消滅敵人的重要設施。為了加強人防工事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人防工事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須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單位工事單位管,平戰(zhàn)結合工事使用單位管,公共工程人防部管”的原則,搞好管理。
第三條 禁止在人防工事內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因特殊情況確需在人防工事內存放上述物品的,須經市公安、衛(wèi)生、人防部門批準,報安全部門備案,由存放單位根據國家有關危險物品存儲管理規(guī)定負責管理。
第四條 嚴禁在沒有獨立設置相應進排風系統(tǒng)的人防工事內燒火,不準用易燃材料在工事內進行裝修。在工事內只能使用酸堿、干粉和1211滅火機,嚴禁使用有毒性滅火劑和二氧化碳滅火器。
第五條 嚴禁向人防工事內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物,嚴防地面工廠、車間和煙囪所排放的有毒、有害氣體沉積在人防工事內,嚴防有毒廢水和能產生有害氣體的發(fā)酵池水滲入工事內。
第六條 工事內要搞好通風、排水和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所有集水井都要加蓋,停、緩建人防工事要搞好施工井口的安全設施,封堵好易塌方的施工斷面。對長期關閉的人防工事,要先通風,經過安全檢查,人員方可進入。
第七條 平戰(zhàn)結合的人防工事要有兩個以上的出入口,并要設置機械通風、通信報管和事故照明系統(tǒng),對工事內空氣的主要成分、電器設備要定期進行測定和檢查,確保人防工事內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未經化驗的地下水不得作為飲用水。
第八條 對洪澇災害、地面火災和地震等可能危及工事內人員安全的特殊情況要采取預防措施,必要時應及時撤出工事內人員及財物。在汛期和暴雨天氣時要加強汛情觀察、氣象預報和值班制度,防止雨水灌入工事。
第九條 嚴禁在人防工事安全范圍內進行影響工程防護的采石、取土或其它作業(yè)。在工事頂部搞地面建筑,須搞好基礎處理,不得危及人防工事的安全。城市地下煤氣管道、污水管道、自來水管道不準在人防工事內穿過。
第十條 要搞好人防工事的安全保衛(wèi)。對所有工事都要加強門欄的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嚴防壞人在工事內作案。對蓄意破壞或盜竊工事內設備者,要依法懲處。
第十一條 各級人防辦公室和有人防工事的單位,安全管理工作要落實到人。人防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員,要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搶救知識,要懂得人防工程的性質、建筑結構和防毒、防火、通風、用電、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知識。管理使用通風機、發(fā)電機、除濕機、抽水機等設備的人員,要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他人不得隨便開機。
第十二條 各市人防辦公室對現有工事的建筑結構、風、水、電等設施,每年按戰(zhàn)術技術要求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結果報省人防辦公室。特殊情況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 各級人防、勞動、安全、公安、衛(wèi)生、環(huán)保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加強監(jiān)督、檢查、指導,確保人防工事的安全。
第十四條 在人防工事安全管理工作中,對做出較大貢獻者要給予表揚和獎勵,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發(fā)布日期】 1982.12.20 【實施日期】 1982.12.20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政府規(guī)章
【法規(guī)類別】 國家安全工作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事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ǎ保梗福材辏保苍拢玻叭铡⊥钫玻保梗福病常保罚碧枺?br /> 第一條 人民防空工事是在現代戰(zhàn)爭條件下,防備敵人突然襲擊,保存自己,消滅敵人的重要設施。為了加強人防工事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人防工事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須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單位工事單位管,平戰(zhàn)結合工事使用單位管,公共工程人防部管”的原則,搞好管理。
第三條 禁止在人防工事內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因特殊情況確需在人防工事內存放上述物品的,須經市公安、衛(wèi)生、人防部門批準,報安全部門備案,由存放單位根據國家有關危險物品存儲管理規(guī)定負責管理。
第四條 嚴禁在沒有獨立設置相應進排風系統(tǒng)的人防工事內燒火,不準用易燃材料在工事內進行裝修。在工事內只能使用酸堿、干粉和1211滅火機,嚴禁使用有毒性滅火劑和二氧化碳滅火器。
第五條 嚴禁向人防工事內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物,嚴防地面工廠、車間和煙囪所排放的有毒、有害氣體沉積在人防工事內,嚴防有毒廢水和能產生有害氣體的發(fā)酵池水滲入工事內。
第六條 工事內要搞好通風、排水和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所有集水井都要加蓋,停、緩建人防工事要搞好施工井口的安全設施,封堵好易塌方的施工斷面。對長期關閉的人防工事,要先通風,經過安全檢查,人員方可進入。
第七條 平戰(zhàn)結合的人防工事要有兩個以上的出入口,并要設置機械通風、通信報管和事故照明系統(tǒng),對工事內空氣的主要成分、電器設備要定期進行測定和檢查,確保人防工事內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未經化驗的地下水不得作為飲用水。
第八條 對洪澇災害、地面火災和地震等可能危及工事內人員安全的特殊情況要采取預防措施,必要時應及時撤出工事內人員及財物。在汛期和暴雨天氣時要加強汛情觀察、氣象預報和值班制度,防止雨水灌入工事。
第九條 嚴禁在人防工事安全范圍內進行影響工程防護的采石、取土或其它作業(yè)。在工事頂部搞地面建筑,須搞好基礎處理,不得危及人防工事的安全。城市地下煤氣管道、污水管道、自來水管道不準在人防工事內穿過。
第十條 要搞好人防工事的安全保衛(wèi)。對所有工事都要加強門欄的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嚴防壞人在工事內作案。對蓄意破壞或盜竊工事內設備者,要依法懲處。
第十一條 各級人防辦公室和有人防工事的單位,安全管理工作要落實到人。人防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員,要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搶救知識,要懂得人防工程的性質、建筑結構和防毒、防火、通風、用電、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知識。管理使用通風機、發(fā)電機、除濕機、抽水機等設備的人員,要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他人不得隨便開機。
第十二條 各市人防辦公室對現有工事的建筑結構、風、水、電等設施,每年按戰(zhàn)術技術要求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結果報省人防辦公室。特殊情況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 各級人防、勞動、安全、公安、衛(wèi)生、環(huán)保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加強監(jiān)督、檢查、指導,確保人防工事的安全。
第十四條 在人防工事安全管理工作中,對做出較大貢獻者要給予表揚和獎勵,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