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2001.12.27
【實施日期】 2002.01.0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 【法規(guī)類別】 機關工作綜合規(guī)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決定
?。ǎ玻埃埃蹦辏保苍拢玻啡瞻不帐〉诰艑?br />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六)項中的“宣傳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修改為“宣傳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
二、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由村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確需停止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的,必須依法進行?!?br /> 三、第八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人口數(shù)量、歷史沿革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撤換。村民小組組長的任期與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四、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的,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投票表決?!?br /> 五、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shù)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人數(shù)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時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或者分片召開。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jīng)到會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村民會議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br /> 第三款修改為:“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六、第十一條修改為:“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
“(二)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三)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四)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shù)臎Q定;
“(五)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shù)臎Q定;
“(六)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br /> 七、第十二條修改為:“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村發(fā)展規(guī)劃;
“(二)村年度發(fā)展計劃;
“(三)農(nóng)業(yè)稅附加、農(nóng)業(yè)特產(chǎn)稅附加的使用;
“(四)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shù)及補貼標準;
“(五)從村集體經(jīng)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六)興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業(yè)的經(jīng)費籌集和用工方案;
“(七)村集體經(jīng)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yè)的建設承包方案;
“(八)村民的承包經(jīng)營方案;
“(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計劃生育指標的安排;
“(十一)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八、第十三條中的“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修改為“村民代表每屆任期與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九、第十四條修改為:“人數(shù)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中第(一)、第(七)、第(八)項以外的事項。對村民會議未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進行討論,提出意見,但不作決定。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jīng)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且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十、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六項、第七項分別修改為:
“(六)公益事業(yè)籌資籌勞的使用情況;
“(七)農(nóng)戶承擔的稅額及上繳情況;”
十一、第十七條中的“責令改正”修改為“督促公布”。
十二、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村財務人員可以由符合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兼任。無人兼任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br /> 本決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實施日期】 2002.01.0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 【法規(guī)類別】 機關工作綜合規(guī)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決定
?。ǎ玻埃埃蹦辏保苍拢玻啡瞻不帐〉诰艑?br />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六)項中的“宣傳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修改為“宣傳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
二、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由村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確需停止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的,必須依法進行?!?br /> 三、第八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人口數(shù)量、歷史沿革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撤換。村民小組組長的任期與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四、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的,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投票表決?!?br /> 五、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shù)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人數(shù)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時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或者分片召開。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jīng)到會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村民會議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br /> 第三款修改為:“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六、第十一條修改為:“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
“(二)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三)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四)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shù)臎Q定;
“(五)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shù)臎Q定;
“(六)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br /> 七、第十二條修改為:“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村發(fā)展規(guī)劃;
“(二)村年度發(fā)展計劃;
“(三)農(nóng)業(yè)稅附加、農(nóng)業(yè)特產(chǎn)稅附加的使用;
“(四)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shù)及補貼標準;
“(五)從村集體經(jīng)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六)興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業(yè)的經(jīng)費籌集和用工方案;
“(七)村集體經(jīng)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yè)的建設承包方案;
“(八)村民的承包經(jīng)營方案;
“(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計劃生育指標的安排;
“(十一)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八、第十三條中的“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修改為“村民代表每屆任期與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九、第十四條修改為:“人數(shù)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中第(一)、第(七)、第(八)項以外的事項。對村民會議未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進行討論,提出意見,但不作決定。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jīng)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且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十、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六項、第七項分別修改為:
“(六)公益事業(yè)籌資籌勞的使用情況;
“(七)農(nóng)戶承擔的稅額及上繳情況;”
十一、第十七條中的“責令改正”修改為“督促公布”。
十二、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村財務人員可以由符合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兼任。無人兼任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br /> 本決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