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環(huán)境保護局 【發(fā)文字號】 合環(huán)宣[2013]111號
【發(fā)布日期】 2013.08.29 【實施日期】 2013.08.29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機關工作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環(huán)境保護局關于公布施行《合肥市環(huán)保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范管理實施辦法》、《常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
(合環(huán)宣〔2013〕111號)
各開發(fā)區(qū)環(huán)保分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規(guī)范環(huán)保行政執(zhí)法,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根據(jù)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我局對合肥市環(huán)境保護行政處罰依據(jù)進行梳理,重新制定了《合肥市環(huán)保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范管理實施辦法》、《常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合肥市環(huán)境保護局
2013年8月29日
合肥市環(huán)保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范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環(huán)境保護行政執(zhí)法,維護行政處罰的公開、公正、公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huán)保部《規(guī)范環(huán)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要求,結合我市環(huán)境保護行政執(zhí)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huán)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合肥市環(huán)保局以及受市環(huán)保局委托的組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jù)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所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范圍內,決定具體適用處罰種類、處罰標準的權限。
第三條 環(huán)境保護行政處罰,嚴格實行公正、公開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shù)脑瓌t。
第四條 同一環(huán)境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具有包容關系的多個法條的,應當從一重處罰;一個單位的多個環(huán)境違法行為,雖然彼此存在一定聯(lián)系,但各自構成獨立違法行為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同時、分別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條 行政執(zhí)法相對人有以下情形的,應當從重處罰:
?。ㄒ唬┰斐森h(huán)境污染后果嚴重的;
?。ǘ┉h(huán)境違法行為人存在主觀惡意的;
?。ㄈ┉h(huán)境違法行為人被處罰后12個月內再次實施環(huán)境違法行為的;
?。ㄋ模┌l(fā)生在環(huán)境保護敏感區(qū)域或特殊時期的;
?。ㄎ澹┓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兼有二種以上從重處罰情形的,可以按法定最高罰款權限處罰。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必須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
第六條 行政執(zhí)法相對人有以下情形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較輕的;
?。ǘ┉h(huán)境違法行為人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環(huán)境違法行為,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ㄈ┉h(huán)境違法行為人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依法免于行政處罰。
第七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行審核制度。除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人員應當根據(jù)本辦法及配套的細化標準,提出行政處罰初步處理意見,經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后方能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發(fā)。
行政處罰案件調查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注意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情節(jié),或者其他裁量參考依據(jù)的證據(jù),并附具在案卷中。
第八條 環(huán)境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環(huán)境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九條 重大、復雜行政處罰案件,擬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的案件或行政處罰案件的案情復雜,情節(jié)特殊,不宜適用本辦法的,應當經行政處罰合議小組集體議定,并制作《合議記錄》存入行政執(zhí)法案件卷宗。集體合議程序另行規(guī)定。
行政處罰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重大、復雜案件:
?。ㄒ唬┱J定事實和證據(jù)爭議較大的;
?。ǘ┻m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有異議的;
?。ㄈ┥霞壗晦k、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等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行為;
?。ㄋ模┴熈钔V股a或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
?。ㄎ澹┢渌h(huán)境行政處罰機關認為屬于重大、復雜案件的。
第十條 對不按規(guī)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工作人員行政執(zhí)法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及所附《合肥市環(huán)保局常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發(fā)布的有關文件失效。
市環(huán)保局可以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修訂情況,適時補充發(fā)布有關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本實施辦法有效期五年。
合肥市環(huán)保局常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
5.《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
6.《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7.《安徽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
8.《合肥市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9.《合肥市水環(huán)境保護條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一、對拒絕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jiān)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條,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檢查時弄虛作假
拒絕檢查
情節(jié)輕微,企業(yè)采取積極措施整改
情節(jié)較惡劣,但造成的后果尚可彌補的
情節(jié)惡劣,造成的后果無法彌補
情節(jié)輕微,企業(yè)采取積極措施整改
情節(jié)較惡劣,但造成的后果尚可彌補的
情節(jié)惡劣,造成的后果無法彌補
罰款
(萬元)
1
3
9
2
4
10
二、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guī)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一條,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項目
50萬元以下
5
8
15
30
50-500萬元
8
10
20
40
高于500萬元
10
20
30
50
三、對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拒報或謊報且未造成污染后果的
拒報或謊報并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的
罰款(萬元)
1
10
四、對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jiān)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與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jiān)控設備聯(lián)網,并保證監(jiān)測設備正常運行,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不正常運行
已安裝未聯(lián)網
未安裝
罰款(萬元)
3
5
10
五、對未按照規(guī)定對所排放的工業(yè)廢水進行監(jiān)測并保存原始監(jiān)測記錄的行為實施處罰,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
未保存原始記錄
1
2
3
未監(jiān)測
3
4
10
六、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guī)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三條,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除化工、印染、造紙、釀造、電鍍等重污染項目以外的項目配套的設施停運
化工、印染、造紙、釀造、電鍍等重污染項目配套的設施停運
所有項目兩年內第二次發(fā)生同樣的違法行為或造成污染事故的
罰款(倍)
1
2
3
七、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guī)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四條,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shù)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適用于《合肥市水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八條的裁量標準。
八、對違反規(guī)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日均廢水排放量50噸以下
日均廢水排放量高于50噸
除化工、印染、釀造、電鍍、造紙、制革、蓄電池等重污染行業(yè)以外的其它行業(yè)
6
8
化工、印染、釀造、電鍍、造紙、制革、蓄電池等重污染行業(yè)
8
10
限7日內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按以下情節(jié)裁量處以罰款。
項目類別
除化工、印染、釀造、電鍍、造紙、制革、蓄電池等重污染行業(yè)以外的其它行業(yè)
化工、印染、釀造、電鍍、造紙、制革、蓄電池等重污染行業(yè)
違法情節(jié)
未阻撓拆除的
阻撓拆除的
未阻撓拆除的
阻撓拆除的
罰款(萬元)
20
30
40
50
九、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qū)以外的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準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5噸以下
5
10
15
高于5噸
10
15
20
十、對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qū)以外的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準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1噸以下
10
30
高于1噸
20
50
十一、對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排放水體
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qū)以外的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準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排放物
油類
有毒污染物
油類
有毒污染物
油類
罰款(萬元)
3
5
6
9
10
十二、對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yè)廢渣、城鎮(zhèn)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qū)以外的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準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在最高水位線以下堆放,水位未漲過堆放點
2
5
10
向水體排放、傾倒或在最高水位線下堆放,水位已漲過堆放點
5
10
20
十三、對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qū)以外的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準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排放、傾倒高放射性固廢或含高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30
50
排放、傾倒中、低放射性固廢或含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20
40
十四、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排放水體
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qū)以外的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準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排放量(噸)
1以下
高于1
1以下
高于1
罰款(萬元)
4
6
8
10
十五、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排放其它廢棄物,構不成刑事責任的
1噸以下
10
1-10噸
30
高于10噸
50
十六、對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物質種類
廢礦物油、廢乳化液、有機樹脂類廢物等低毒性物質和其它廢棄物
醫(yī)藥廢物、廢藥物藥品、木材防腐劑廢物、有機溶劑廢物、精蒸(餾)殘渣、染料涂料廢物、感光材料廢物、表面處理廢物、焚燒處置殘渣、含金屬羰基化合物廢物、含鈹廢物、含銅廢物、含鋅廢物、含硒廢物、含銻廢物、含碲廢物、含鉈廢物、含鉛廢物、廢酸、廢堿、石棉廢物、廢有機溶劑、含鋇廢物等中等毒性物質和含病原體的污水
醫(yī)院臨床廢物、農藥廢物、熱處理含氰廢物、含多氯聯(lián)苯類廢物、新化學品廢物、爆炸性廢物、含鉻廢物、含砷廢物、含鎘廢物、含汞廢物、無機氟化物廢物、無機氰化物廢物、有機氰化物廢物、有機磷化物廢物、含酚廢物、含醚廢物、廢鹵化有機溶劑、含多氯苯并呋喃類廢物、含多氯苯并二惡英廢物含有機鹵化物廢物、含鎳廢物等高毒性物質
排放量(噸)
1以下
高于1
1以下
高于1
1以下
高于1
罰款(萬元)
5
10
10
15
15
20
十七、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
除第四欄外其它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
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
罰款(萬元)
10
20
40
50
十八、對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
除第四欄外其它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
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
罰款(萬元)
10
20
40
50
十九、對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qū)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
除第四欄外其它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
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
罰款(萬元)
10
20
40
50
二十、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從事網箱養(yǎng)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小規(guī)模
中等以上規(guī)模
網箱養(yǎng)殖
3
10
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2
8
二十一、對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游泳
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罰款(元)
100
200
二十二、對不按照規(guī)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企業(yè)
其它可能發(fā)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罰款(萬元)
10
3
二十三、對水污染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企業(yè)
其它可能發(fā)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罰款(萬元)
8
10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一、對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有關氣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拒報或謊報且未造成污染后果的
拒報或謊報并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的
罰款(萬元)
1
5
二、對拒絕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jiān)督管理部門現(xiàn)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檢查時弄虛作假
拒絕檢查
情節(jié)輕微,企業(yè)采取積極措施整改
情節(jié)較惡劣,但造成的后果尚可彌補的
情節(jié)惡劣,造成的后果無法彌補
情節(jié)輕微,企業(yè)采取積極措施整改
情節(jié)較惡劣,但造成的后果尚可彌補的
情節(jié)惡劣,造成的后果無法彌補
罰款
(萬元)
2
3
4
3
4
5
三、對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燃煤煙氣
超標倍數(shù)
1以下
1-3
高于3
林格曼黑度數(shù)
1
2或3
4以上
鍋爐總裝機容量(t/h)
2以下
高于2
2以下
高于2
2以下
高于2
罰款(萬元)
2
3
3
4
4
5
工藝廢氣超標倍數(shù)
1以下
1-2
2-4
高于4
罰款(萬元)
2
3
4
5
四、對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qū)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個人違法
單位違法
警告后能及時改正
多次警告仍不改正
警告后能及時改正
多次警告不予整改的
罰款(萬元)
0.1
0.5
2
5
五、對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的規(guī)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七條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適用《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裁量規(guī)定。
六、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排放標準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八條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燃煤煙氣
超標倍數(shù)
1以下
1-3
高于3
林格曼黑度數(shù)
1
2或3
4以上
鍋爐總裝機容量(t/h)
2以下
高于2
2以下
高于2
2以下
高于2
罰款(萬元)
2
4
4
6
6
8
工藝廢氣超標倍數(shù)
1以下
1-2
2-4
高于4
罰款(萬元)
4
6
8
10
七、對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九條沒收轉讓者的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改正違法行為
不配合調查
罰款(違法所得的倍數(shù))
1
2
八、對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qū)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二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鍋爐總裝機容量(t/h)
1以下
1-4
高于4
罰款(萬元)
2
4
5
九、對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排放粉塵、惡臭
排放有毒物質氣體
罰款(萬元)
3
5
十、對未經當?shù)丨h(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采取了較為有效的減輕排放的措施
未采取有效的減輕排放的措施
罰款(萬元)
3
5
十一、對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fā)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散發(fā)粉塵物質
散發(fā)有毒有害氣體或物質
一次
多次
一次
多次
罰款(萬元)
1
3
3
5
十二、對城市飲食服務業(yè)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huán)境造成污染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注冊資金
20萬元以下
20-50萬元
高于50萬元
罰款(萬元)
1
3
5
十三、對在人口集中地區(qū)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qū)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焚燒垃圾
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
焚燒皮某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罰款(萬元)
0.5
1
2
十四、對在人口集中地區(qū)、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shù)厝嗣裾畡澏ǖ膮^(qū)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焚燒秸稈
焚燒落葉
罰款(元)
200
100
十五、對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yè),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脫硫措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條 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項目投資額(元)
100萬以下
100-500萬
500-3000萬
3000萬-1億
高于1億
罰款(萬元)
5
8
11
14
20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
根據(jù)固體廢物的性質、危害程度按下表分類。
危害類別
A類
B類
C類
D類
廢
物
種
類
危險廢物(醫(yī)院臨床廢物、農藥廢物、熱處理含氰廢物、含多氯聯(lián)苯類廢物、新化學品廢物、爆炸性廢物、含鉻廢物、含砷廢物、含鎘廢物、含汞廢物、無機氟化物廢物、無機氰化物廢物、有機氰化物廢物、有機磷化物廢物、含酚廢物、含醚廢物、廢鹵化有機溶劑、含多氯苯并呋喃類廢物、含多氯苯并二惡英廢物含有機鹵化物廢物、含鎳廢物)
危險廢物(醫(yī)藥廢物、廢藥物藥品、木材防腐劑廢物、有機溶劑廢物、精蒸(餾)殘渣、染料涂料廢物、感光材料廢物、表面處理廢物、焚燒處置殘渣、含金屬羰基化合物廢物、含鈹廢物、含銅廢物、含鋅廢物、含硒廢物、含銻廢物、含碲廢物、含鉈廢物、含鉛廢物、廢酸、廢堿、石棉廢物、廢有機溶劑、含鋇廢物)
一般危險廢物(廢礦物油、廢乳化液、有機樹脂類廢物)
一般廢物(除危險廢物)
一、對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登記工業(yè)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工業(yè)固廢量(噸/年)
50以下
50-500
高于500
罰款(萬元)
2
3
5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yè)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固廢量(噸)
10以下
10-50
50-100
高于100
罰款(萬元)
3
5
7
10
三、對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產生固廢種類
A
B
C
D
罰款(萬元)
10
7
5
3
四、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yè)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設施、場所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設施處置一般固體廢物的能力(噸/年)
小于120
120-600
600-5000
高于5000
罰款(萬元)
3
5
7
10
五、對在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qū)域內,建設工業(yè)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貯存、處置能力(立方米)
100以下
100-1000
1000-10000
高于10000
罰款(萬元)
4
6
8
10
六、對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貯存、處置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轉移量(噸)
10以下
10-50
50-100
高于100
罰款(萬元)
2
4
6
10
七、對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yè)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huán)境污染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固廢存儲量(噸)
5以下
5-50
高于50
罰款(萬元)
2
4
10
八、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yè)固體廢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固廢丟棄、遺撒量(噸)
1以下
1-3
高于3
罰款(萬元)
2
4
10
九、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九條,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裁量標準。
十、對拒絕現(xiàn)場檢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條,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yè)產生固廢種類
A或B
C
D
罰款(萬元)
2
1.5
1
十一、對從事畜禽規(guī)模養(yǎng)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一條,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折算成豬的養(yǎng)殖規(guī)模(頭)
500-1000
1000-3000
高于3000
罰款(萬元)
2
4
5
1頭豬=60只肉雞=30只蛋雞=3只羊
1頭奶牛=10頭豬 1頭肉牛=5頭豬
十二、對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4
2
十三、對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7
5
十四、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量(噸/年)
高于1000
100-1000
100以下
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A
B
C
A
B
C
罰款(萬元)
20
16
13
16
13
10
13
10
7
十五、對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裁量標準。
十六、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供或委托處置的危險廢物量(噸)
高于50
5-50
5以下
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A
B
C
A
B
C
罰款(萬元)
20
18
16
18
16
14
14
12
10
十七、對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lián)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轉移的危險廢物量(噸)
高于50
5-50
5以下
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A
B
C
A
B
C
罰款(萬元)
20
18
16
18
16
14
14
12
10
十八、對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混入的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6
4
十九、對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混合的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6
4
二十、對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九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6
4
二十一、對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置的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6
4
二十二、對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huán)境污染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固廢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8
5
二十三、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丟棄、遺撒量(噸)
高于1
1以下
固廢種類
A
B
C
A
B
C
罰款(萬元)
10
9
8
8
7
6
二十四、對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固廢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6
4
二十五、對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處置的固廢種類
A或B
C
D
罰款(代為處置費用的倍數(shù))
3
2
1
二十六、對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還可以由發(fā)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違法情節(jié)
不按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罰款(違法所得的倍數(shù))
2
3
二十七、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事故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二條,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停業(yè)或者關閉。)
污染事故等級
一般
較大
重大
特大
罰款額(萬元)
10
20
直接損失的3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直接損失的3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
一、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規(guī)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
除第四欄外其它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
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
50萬元以下
5
7
9
10
50-500萬元
7
10
12
15
高于500萬元
9
13
18
20
5.《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
一、對逾期不補辦手續(xù)、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四條)
該違法行為適用《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二、對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五條)
該違法行為適用《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三、對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huán)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六條 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項目類別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罰款(萬元)
3
4
5
四、對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huán)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責令限期辦理環(huán)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七條 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項目類別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罰款(萬元)
3
4
5
五、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huán)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八條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50萬元以下
4
5
6
50-500萬元
5
7
9
高于500萬元
6
8
10
涉及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處罰,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的裁量依據(jù)。
6.《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一、對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排污費,逾期拒不繳納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一條,處應繳納排污費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兩年內未按規(guī)定繳納排污費次數(shù)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罰款(排污費倍數(shù))
1
2
3
二、對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二條,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并處所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騙取緩繳
騙取減交
騙取免交
罰款(排污費倍數(shù))
1
2
3
三、對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三條,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并處挪用資金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挪用資金的使用用途
用于不符合產業(yè)政策的重污染項目建設
除重污染項目建設以外的用途
罰款(挪用資金倍數(shù))
3
2
7.《安徽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
一、對午間和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qū)域內進行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娛樂等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積極落實改正的
其他一般違法行為
對單位罰款(萬元)
1.5
2
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
二、對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間,違反所在地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guī)定,進行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積極落實改正,消除影響的
其他一般違法行為
對單位罰款(萬元)
3
4.9
三、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qū)域內從事切割、敲打、錘擊等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積極落實改正的
其他一般違法行為
對單位罰款(萬元)
1.5
2
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
四、對在住宅樓和未設置油煙防治設施的商住綜合樓內開設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業(yè)經營場所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積極落實改正,消除投訴的
拒不整改,投訴強烈的
對單位罰款(萬元)
1
3
五、對拒報或者謊報規(guī)定的環(huán)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八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合肥市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裁量標準。
六、對排污者未依法建立載明環(huán)境保護設施運行、維護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管理臺賬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積極落實改正,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污染輕微的
拒不整改,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污染輕微的
拒不整改,且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
對單位罰款(萬元)
0.5
1
2
七、對未經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致使環(huán)境噪聲排放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重新安裝使用,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合肥市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裁量依據(jù)。
八、對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jiān)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與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控設備聯(lián)網,并保證自動監(jiān)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不正常運行
已安裝未聯(lián)網
未安裝
罰款(萬元)
3
5
10
九、對產生污泥的單位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方式和標準處理、處置污泥,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一條,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環(huán)境污染較輕
造成環(huán)境污染較重或社會影響惡劣的
罰款(萬元)
2
5
十、對利用可用作原料的進口廢塑料、五金電器類廢物的單位,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登記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二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及時改正,補辦申報手續(xù)的
拒不改正或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
罰款(萬元)
1
5
十一、對可能發(fā)生污染事故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未依法制定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或者污染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啟動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三條,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未指定污染事故應急方案的
污染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啟動應急方案的
罰款(萬元)
3
10
主要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企業(yè),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的裁量依據(jù)。
8.《合肥市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一、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裁量標準。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污染嚴重的工業(yè)企業(yè)項目,或者違反規(guī)定建設噪聲排放超過標準設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責令停止建設,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標分貝數(shù)
5以下
6-9
高于10
罰款(萬元)
1
2
3
三、對在住宅樓、商住樓內進行金屬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機動車輛修理、歌舞娛樂等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經營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超標分貝數(shù)
5以下
6-9
高于10
對單位罰款(萬元)
0.5
1.2
2
對個人罰款(元)
500
1200
2000
四、對未經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標分貝數(shù)
5以下
6-9
高于10
罰款(萬元)
1
2.5
5
五、對拒絕現(xiàn)場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檢查時弄虛作假
拒絕檢查
罰款(萬元)
0.4
0.5
六、對未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xù)或者拒報、謊報規(guī)定的環(huán)境噪聲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未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xù)
拒報、謊報
罰款(萬元)
0.4
0.5
七、對不按國家規(guī)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兩年內發(fā)生同樣違法行為的次數(shù)
一次
兩次及兩次以上
罰款(萬元)
0.3
0.5
八、對將產生嚴重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防治環(huán)境噪聲污染能力的單位或者經營者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轉移設備超標分貝數(shù)
5
6-9
高于10
罰款(萬元)
0.1
0.3
0.5
九、對單位和經營者使用空調器、冷卻塔、音響等設備產生噪聲污染超過國家規(guī)定噪聲標準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標分貝數(shù)
5以下
6-9
高于10
罰款(萬元)
0.5
1
2
十、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九條,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裁量標準。
十一、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處罰。(第五十一條,根據(jù)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標分貝數(shù)
5以下
6-9
高于10
對單位罰款(萬元)
2
3
5
對個體工商戶
罰款(萬元)
1
2
3
十二、對未經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夜間擅自進行建筑施工作業(yè)的,或者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間違反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在禁止施工期間和范圍內進行施工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安徽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裁量標準。
9.《合肥市水環(huán)境保護條例》
一、對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符合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條第二款,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以年度應繳納排污費數(shù)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設施正常運轉,積極設法整改
設施不正常運轉
除化工、印染、釀造、電鍍、造紙、制革、蓄電池等重污染行業(yè)以外的其它行業(yè)
2倍
3倍
化工、印染、釀造、電鍍、造紙、制革、蓄電池等重污染行業(yè)
3倍
5倍
二、對私設暗管排放等禁止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三十三條,責令排污單位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整治,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裁量依據(jù)。
【發(fā)布日期】 2013.08.29 【實施日期】 2013.08.29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機關工作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環(huán)境保護局關于公布施行《合肥市環(huán)保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范管理實施辦法》、《常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
(合環(huán)宣〔2013〕111號)
各開發(fā)區(qū)環(huán)保分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規(guī)范環(huán)保行政執(zhí)法,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根據(jù)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我局對合肥市環(huán)境保護行政處罰依據(jù)進行梳理,重新制定了《合肥市環(huán)保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范管理實施辦法》、《常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合肥市環(huán)境保護局
2013年8月29日
合肥市環(huán)保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范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環(huán)境保護行政執(zhí)法,維護行政處罰的公開、公正、公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huán)保部《規(guī)范環(huán)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要求,結合我市環(huán)境保護行政執(zhí)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huán)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合肥市環(huán)保局以及受市環(huán)保局委托的組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jù)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所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范圍內,決定具體適用處罰種類、處罰標準的權限。
第三條 環(huán)境保護行政處罰,嚴格實行公正、公開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shù)脑瓌t。
第四條 同一環(huán)境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具有包容關系的多個法條的,應當從一重處罰;一個單位的多個環(huán)境違法行為,雖然彼此存在一定聯(lián)系,但各自構成獨立違法行為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同時、分別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條 行政執(zhí)法相對人有以下情形的,應當從重處罰:
?。ㄒ唬┰斐森h(huán)境污染后果嚴重的;
?。ǘ┉h(huán)境違法行為人存在主觀惡意的;
?。ㄈ┉h(huán)境違法行為人被處罰后12個月內再次實施環(huán)境違法行為的;
?。ㄋ模┌l(fā)生在環(huán)境保護敏感區(qū)域或特殊時期的;
?。ㄎ澹┓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兼有二種以上從重處罰情形的,可以按法定最高罰款權限處罰。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必須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
第六條 行政執(zhí)法相對人有以下情形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較輕的;
?。ǘ┉h(huán)境違法行為人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環(huán)境違法行為,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ㄈ┉h(huán)境違法行為人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依法免于行政處罰。
第七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行審核制度。除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人員應當根據(jù)本辦法及配套的細化標準,提出行政處罰初步處理意見,經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后方能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發(fā)。
行政處罰案件調查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注意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情節(jié),或者其他裁量參考依據(jù)的證據(jù),并附具在案卷中。
第八條 環(huán)境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環(huán)境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九條 重大、復雜行政處罰案件,擬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的案件或行政處罰案件的案情復雜,情節(jié)特殊,不宜適用本辦法的,應當經行政處罰合議小組集體議定,并制作《合議記錄》存入行政執(zhí)法案件卷宗。集體合議程序另行規(guī)定。
行政處罰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重大、復雜案件:
?。ㄒ唬┱J定事實和證據(jù)爭議較大的;
?。ǘ┻m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有異議的;
?。ㄈ┥霞壗晦k、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等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行為;
?。ㄋ模┴熈钔V股a或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
?。ㄎ澹┢渌h(huán)境行政處罰機關認為屬于重大、復雜案件的。
第十條 對不按規(guī)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工作人員行政執(zhí)法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及所附《合肥市環(huán)保局常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發(fā)布的有關文件失效。
市環(huán)保局可以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修訂情況,適時補充發(fā)布有關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本實施辦法有效期五年。
合肥市環(huán)保局常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
5.《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
6.《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7.《安徽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
8.《合肥市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9.《合肥市水環(huán)境保護條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一、對拒絕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jiān)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條,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檢查時弄虛作假
拒絕檢查
情節(jié)輕微,企業(yè)采取積極措施整改
情節(jié)較惡劣,但造成的后果尚可彌補的
情節(jié)惡劣,造成的后果無法彌補
情節(jié)輕微,企業(yè)采取積極措施整改
情節(jié)較惡劣,但造成的后果尚可彌補的
情節(jié)惡劣,造成的后果無法彌補
罰款
(萬元)
1
3
9
2
4
10
二、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guī)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一條,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項目
50萬元以下
5
8
15
30
50-500萬元
8
10
20
40
高于500萬元
10
20
30
50
三、對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拒報或謊報且未造成污染后果的
拒報或謊報并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的
罰款(萬元)
1
10
四、對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jiān)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與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jiān)控設備聯(lián)網,并保證監(jiān)測設備正常運行,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不正常運行
已安裝未聯(lián)網
未安裝
罰款(萬元)
3
5
10
五、對未按照規(guī)定對所排放的工業(yè)廢水進行監(jiān)測并保存原始監(jiān)測記錄的行為實施處罰,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
未保存原始記錄
1
2
3
未監(jiān)測
3
4
10
六、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guī)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三條,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除化工、印染、造紙、釀造、電鍍等重污染項目以外的項目配套的設施停運
化工、印染、造紙、釀造、電鍍等重污染項目配套的設施停運
所有項目兩年內第二次發(fā)生同樣的違法行為或造成污染事故的
罰款(倍)
1
2
3
七、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guī)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四條,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shù)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適用于《合肥市水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八條的裁量標準。
八、對違反規(guī)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日均廢水排放量50噸以下
日均廢水排放量高于50噸
除化工、印染、釀造、電鍍、造紙、制革、蓄電池等重污染行業(yè)以外的其它行業(yè)
6
8
化工、印染、釀造、電鍍、造紙、制革、蓄電池等重污染行業(yè)
8
10
限7日內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按以下情節(jié)裁量處以罰款。
項目類別
除化工、印染、釀造、電鍍、造紙、制革、蓄電池等重污染行業(yè)以外的其它行業(yè)
化工、印染、釀造、電鍍、造紙、制革、蓄電池等重污染行業(yè)
違法情節(jié)
未阻撓拆除的
阻撓拆除的
未阻撓拆除的
阻撓拆除的
罰款(萬元)
20
30
40
50
九、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qū)以外的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準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5噸以下
5
10
15
高于5噸
10
15
20
十、對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qū)以外的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準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1噸以下
10
30
高于1噸
20
50
十一、對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排放水體
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qū)以外的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準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排放物
油類
有毒污染物
油類
有毒污染物
油類
罰款(萬元)
3
5
6
9
10
十二、對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yè)廢渣、城鎮(zhèn)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qū)以外的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準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在最高水位線以下堆放,水位未漲過堆放點
2
5
10
向水體排放、傾倒或在最高水位線下堆放,水位已漲過堆放點
5
10
20
十三、對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qū)以外的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準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排放、傾倒高放射性固廢或含高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30
50
排放、傾倒中、低放射性固廢或含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20
40
十四、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排放水體
向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qū)以外的水體排放
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準保護區(qū)內水體排放
排放量(噸)
1以下
高于1
1以下
高于1
罰款(萬元)
4
6
8
10
十五、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排放其它廢棄物,構不成刑事責任的
1噸以下
10
1-10噸
30
高于10噸
50
十六、對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物質種類
廢礦物油、廢乳化液、有機樹脂類廢物等低毒性物質和其它廢棄物
醫(yī)藥廢物、廢藥物藥品、木材防腐劑廢物、有機溶劑廢物、精蒸(餾)殘渣、染料涂料廢物、感光材料廢物、表面處理廢物、焚燒處置殘渣、含金屬羰基化合物廢物、含鈹廢物、含銅廢物、含鋅廢物、含硒廢物、含銻廢物、含碲廢物、含鉈廢物、含鉛廢物、廢酸、廢堿、石棉廢物、廢有機溶劑、含鋇廢物等中等毒性物質和含病原體的污水
醫(yī)院臨床廢物、農藥廢物、熱處理含氰廢物、含多氯聯(lián)苯類廢物、新化學品廢物、爆炸性廢物、含鉻廢物、含砷廢物、含鎘廢物、含汞廢物、無機氟化物廢物、無機氰化物廢物、有機氰化物廢物、有機磷化物廢物、含酚廢物、含醚廢物、廢鹵化有機溶劑、含多氯苯并呋喃類廢物、含多氯苯并二惡英廢物含有機鹵化物廢物、含鎳廢物等高毒性物質
排放量(噸)
1以下
高于1
1以下
高于1
1以下
高于1
罰款(萬元)
5
10
10
15
15
20
十七、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
除第四欄外其它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
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
罰款(萬元)
10
20
40
50
十八、對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
除第四欄外其它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
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
罰款(萬元)
10
20
40
50
十九、對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qū)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
除第四欄外其它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
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
罰款(萬元)
10
20
40
50
二十、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從事網箱養(yǎng)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小規(guī)模
中等以上規(guī)模
網箱養(yǎng)殖
3
10
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2
8
二十一、對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游泳
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罰款(元)
100
200
二十二、對不按照規(guī)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企業(yè)
其它可能發(fā)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罰款(萬元)
10
3
二十三、對水污染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企業(yè)
其它可能發(fā)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罰款(萬元)
8
10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一、對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有關氣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拒報或謊報且未造成污染后果的
拒報或謊報并造成環(huán)境污染后果的
罰款(萬元)
1
5
二、對拒絕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jiān)督管理部門現(xiàn)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檢查時弄虛作假
拒絕檢查
情節(jié)輕微,企業(yè)采取積極措施整改
情節(jié)較惡劣,但造成的后果尚可彌補的
情節(jié)惡劣,造成的后果無法彌補
情節(jié)輕微,企業(yè)采取積極措施整改
情節(jié)較惡劣,但造成的后果尚可彌補的
情節(jié)惡劣,造成的后果無法彌補
罰款
(萬元)
2
3
4
3
4
5
三、對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燃煤煙氣
超標倍數(shù)
1以下
1-3
高于3
林格曼黑度數(shù)
1
2或3
4以上
鍋爐總裝機容量(t/h)
2以下
高于2
2以下
高于2
2以下
高于2
罰款(萬元)
2
3
3
4
4
5
工藝廢氣超標倍數(shù)
1以下
1-2
2-4
高于4
罰款(萬元)
2
3
4
5
四、對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qū)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個人違法
單位違法
警告后能及時改正
多次警告仍不改正
警告后能及時改正
多次警告不予整改的
罰款(萬元)
0.1
0.5
2
5
五、對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的規(guī)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七條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適用《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裁量規(guī)定。
六、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排放標準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八條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燃煤煙氣
超標倍數(shù)
1以下
1-3
高于3
林格曼黑度數(shù)
1
2或3
4以上
鍋爐總裝機容量(t/h)
2以下
高于2
2以下
高于2
2以下
高于2
罰款(萬元)
2
4
4
6
6
8
工藝廢氣超標倍數(shù)
1以下
1-2
2-4
高于4
罰款(萬元)
4
6
8
10
七、對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九條沒收轉讓者的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改正違法行為
不配合調查
罰款(違法所得的倍數(shù))
1
2
八、對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qū)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二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鍋爐總裝機容量(t/h)
1以下
1-4
高于4
罰款(萬元)
2
4
5
九、對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排放粉塵、惡臭
排放有毒物質氣體
罰款(萬元)
3
5
十、對未經當?shù)丨h(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采取了較為有效的減輕排放的措施
未采取有效的減輕排放的措施
罰款(萬元)
3
5
十一、對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fā)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散發(fā)粉塵物質
散發(fā)有毒有害氣體或物質
一次
多次
一次
多次
罰款(萬元)
1
3
3
5
十二、對城市飲食服務業(yè)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huán)境造成污染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注冊資金
20萬元以下
20-50萬元
高于50萬元
罰款(萬元)
1
3
5
十三、對在人口集中地區(qū)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qū)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焚燒垃圾
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
焚燒皮某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罰款(萬元)
0.5
1
2
十四、對在人口集中地區(qū)、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shù)厝嗣裾畡澏ǖ膮^(qū)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焚燒秸稈
焚燒落葉
罰款(元)
200
100
十五、對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yè),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脫硫措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條 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項目投資額(元)
100萬以下
100-500萬
500-3000萬
3000萬-1億
高于1億
罰款(萬元)
5
8
11
14
20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
根據(jù)固體廢物的性質、危害程度按下表分類。
危害類別
A類
B類
C類
D類
廢
物
種
類
危險廢物(醫(yī)院臨床廢物、農藥廢物、熱處理含氰廢物、含多氯聯(lián)苯類廢物、新化學品廢物、爆炸性廢物、含鉻廢物、含砷廢物、含鎘廢物、含汞廢物、無機氟化物廢物、無機氰化物廢物、有機氰化物廢物、有機磷化物廢物、含酚廢物、含醚廢物、廢鹵化有機溶劑、含多氯苯并呋喃類廢物、含多氯苯并二惡英廢物含有機鹵化物廢物、含鎳廢物)
危險廢物(醫(yī)藥廢物、廢藥物藥品、木材防腐劑廢物、有機溶劑廢物、精蒸(餾)殘渣、染料涂料廢物、感光材料廢物、表面處理廢物、焚燒處置殘渣、含金屬羰基化合物廢物、含鈹廢物、含銅廢物、含鋅廢物、含硒廢物、含銻廢物、含碲廢物、含鉈廢物、含鉛廢物、廢酸、廢堿、石棉廢物、廢有機溶劑、含鋇廢物)
一般危險廢物(廢礦物油、廢乳化液、有機樹脂類廢物)
一般廢物(除危險廢物)
一、對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登記工業(yè)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工業(yè)固廢量(噸/年)
50以下
50-500
高于500
罰款(萬元)
2
3
5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yè)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固廢量(噸)
10以下
10-50
50-100
高于100
罰款(萬元)
3
5
7
10
三、對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產生固廢種類
A
B
C
D
罰款(萬元)
10
7
5
3
四、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yè)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設施、場所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設施處置一般固體廢物的能力(噸/年)
小于120
120-600
600-5000
高于5000
罰款(萬元)
3
5
7
10
五、對在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qū)域內,建設工業(yè)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貯存、處置能力(立方米)
100以下
100-1000
1000-10000
高于10000
罰款(萬元)
4
6
8
10
六、對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貯存、處置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轉移量(噸)
10以下
10-50
50-100
高于100
罰款(萬元)
2
4
6
10
七、對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yè)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huán)境污染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固廢存儲量(噸)
5以下
5-50
高于50
罰款(萬元)
2
4
10
八、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yè)固體廢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固廢丟棄、遺撒量(噸)
1以下
1-3
高于3
罰款(萬元)
2
4
10
九、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九條,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裁量標準。
十、對拒絕現(xiàn)場檢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條,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yè)產生固廢種類
A或B
C
D
罰款(萬元)
2
1.5
1
十一、對從事畜禽規(guī)模養(yǎng)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一條,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折算成豬的養(yǎng)殖規(guī)模(頭)
500-1000
1000-3000
高于3000
罰款(萬元)
2
4
5
1頭豬=60只肉雞=30只蛋雞=3只羊
1頭奶牛=10頭豬 1頭肉牛=5頭豬
十二、對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4
2
十三、對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7
5
十四、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量(噸/年)
高于1000
100-1000
100以下
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A
B
C
A
B
C
罰款(萬元)
20
16
13
16
13
10
13
10
7
十五、對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裁量標準。
十六、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供或委托處置的危險廢物量(噸)
高于50
5-50
5以下
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A
B
C
A
B
C
罰款(萬元)
20
18
16
18
16
14
14
12
10
十七、對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lián)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轉移的危險廢物量(噸)
高于50
5-50
5以下
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A
B
C
A
B
C
罰款(萬元)
20
18
16
18
16
14
14
12
10
十八、對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混入的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6
4
十九、對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混合的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6
4
二十、對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九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6
4
二十一、對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置的危險廢物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6
4
二十二、對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huán)境污染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固廢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8
5
二十三、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丟棄、遺撒量(噸)
高于1
1以下
固廢種類
A
B
C
A
B
C
罰款(萬元)
10
9
8
8
7
6
二十四、對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固廢種類
A
B
C
罰款(萬元)
10
6
4
二十五、對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六條,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處置的固廢種類
A或B
C
D
罰款(代為處置費用的倍數(shù))
3
2
1
二十六、對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七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還可以由發(fā)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違法情節(jié)
不按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罰款(違法所得的倍數(shù))
2
3
二十七、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事故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十二條,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停業(yè)或者關閉。)
污染事故等級
一般
較大
重大
特大
罰款額(萬元)
10
20
直接損失的3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直接損失的3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
一、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規(guī)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
除第四欄外其它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
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
50萬元以下
5
7
9
10
50-500萬元
7
10
12
15
高于500萬元
9
13
18
20
5.《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
一、對逾期不補辦手續(xù)、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四條)
該違法行為適用《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二、對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五條)
該違法行為適用《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三、對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huán)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六條 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項目類別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罰款(萬元)
3
4
5
四、對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huán)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責令限期辦理環(huán)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七條 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項目類別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罰款(萬元)
3
4
5
五、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huán)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八條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應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
應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50萬元以下
4
5
6
50-500萬元
5
7
9
高于500萬元
6
8
10
涉及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處罰,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的裁量依據(jù)。
6.《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一、對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排污費,逾期拒不繳納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一條,處應繳納排污費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兩年內未按規(guī)定繳納排污費次數(shù)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罰款(排污費倍數(shù))
1
2
3
二、對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二條,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并處所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騙取緩繳
騙取減交
騙取免交
罰款(排污費倍數(shù))
1
2
3
三、對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三條,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并處挪用資金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挪用資金的使用用途
用于不符合產業(yè)政策的重污染項目建設
除重污染項目建設以外的用途
罰款(挪用資金倍數(shù))
3
2
7.《安徽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
一、對午間和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qū)域內進行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娛樂等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積極落實改正的
其他一般違法行為
對單位罰款(萬元)
1.5
2
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
二、對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間,違反所在地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guī)定,進行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積極落實改正,消除影響的
其他一般違法行為
對單位罰款(萬元)
3
4.9
三、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qū)域內從事切割、敲打、錘擊等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積極落實改正的
其他一般違法行為
對單位罰款(萬元)
1.5
2
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
四、對在住宅樓和未設置油煙防治設施的商住綜合樓內開設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業(yè)經營場所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積極落實改正,消除投訴的
拒不整改,投訴強烈的
對單位罰款(萬元)
1
3
五、對拒報或者謊報規(guī)定的環(huán)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八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合肥市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裁量標準。
六、對排污者未依法建立載明環(huán)境保護設施運行、維護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管理臺賬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積極落實改正,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污染輕微的
拒不整改,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污染輕微的
拒不整改,且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
對單位罰款(萬元)
0.5
1
2
七、對未經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致使環(huán)境噪聲排放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重新安裝使用,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合肥市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裁量依據(jù)。
八、對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jiān)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與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控設備聯(lián)網,并保證自動監(jiān)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不正常運行
已安裝未聯(lián)網
未安裝
罰款(萬元)
3
5
10
九、對產生污泥的單位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方式和標準處理、處置污泥,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一條,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環(huán)境污染較輕
造成環(huán)境污染較重或社會影響惡劣的
罰款(萬元)
2
5
十、對利用可用作原料的進口廢塑料、五金電器類廢物的單位,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登記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二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及時改正,補辦申報手續(xù)的
拒不改正或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
罰款(萬元)
1
5
十一、對可能發(fā)生污染事故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未依法制定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或者污染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啟動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六十三條,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未指定污染事故應急方案的
污染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啟動應急方案的
罰款(萬元)
3
10
主要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企業(yè),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的裁量依據(jù)。
8.《合肥市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一、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裁量標準。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污染嚴重的工業(yè)企業(yè)項目,或者違反規(guī)定建設噪聲排放超過標準設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責令停止建設,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標分貝數(shù)
5以下
6-9
高于10
罰款(萬元)
1
2
3
三、對在住宅樓、商住樓內進行金屬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機動車輛修理、歌舞娛樂等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經營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超標分貝數(shù)
5以下
6-9
高于10
對單位罰款(萬元)
0.5
1.2
2
對個人罰款(元)
500
1200
2000
四、對未經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標分貝數(shù)
5以下
6-9
高于10
罰款(萬元)
1
2.5
5
五、對拒絕現(xiàn)場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檢查時弄虛作假
拒絕檢查
罰款(萬元)
0.4
0.5
六、對未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xù)或者拒報、謊報規(guī)定的環(huán)境噪聲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情節(jié)
未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xù)
拒報、謊報
罰款(萬元)
0.4
0.5
七、對不按國家規(guī)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兩年內發(fā)生同樣違法行為的次數(shù)
一次
兩次及兩次以上
罰款(萬元)
0.3
0.5
八、對將產生嚴重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防治環(huán)境噪聲污染能力的單位或者經營者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轉移設備超標分貝數(shù)
5
6-9
高于10
罰款(萬元)
0.1
0.3
0.5
九、對單位和經營者使用空調器、冷卻塔、音響等設備產生噪聲污染超過國家規(guī)定噪聲標準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標分貝數(shù)
5以下
6-9
高于10
罰款(萬元)
0.5
1
2
十、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四十九條,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裁量標準。
十一、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處罰。(第五十一條,根據(jù)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標分貝數(shù)
5以下
6-9
高于10
對單位罰款(萬元)
2
3
5
對個體工商戶
罰款(萬元)
1
2
3
十二、對未經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夜間擅自進行建筑施工作業(yè)的,或者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間違反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在禁止施工期間和范圍內進行施工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安徽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裁量標準。
9.《合肥市水環(huán)境保護條例》
一、對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符合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行為實施處罰。(第八條第二款,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以年度應繳納排污費數(shù)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設施正常運轉,積極設法整改
設施不正常運轉
除化工、印染、釀造、電鍍、造紙、制革、蓄電池等重污染行業(yè)以外的其它行業(yè)
2倍
3倍
化工、印染、釀造、電鍍、造紙、制革、蓄電池等重污染行業(yè)
3倍
5倍
二、對私設暗管排放等禁止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實施處罰。(第三十三條,責令排污單位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整治,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裁量依據(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