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日期】 1957.04.30
【實施日期】 1957.04.30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來奸淫幼女案件檢查總結
(1957年4月30日)
(一)
略
(二)
兩年多來,各地人民法院基本上執(zhí)行了本院1954年9月對奸淫幼女罪犯的處刑意見。目前這類犯罪雖已減少,但鑒于奸淫幼女是一種嚴重的罪行,對于祖國下一代和國家社會秩序的危害是嚴重的,而且一般都積有民憤,因此,我們認為今后對這種犯罪在國家的刑法未頒布以前,仍應參照本院1954年9月對奸淫幼女罪犯的處刑意見繼續(xù)貫徹依法從嚴懲治的精神。過去幾年來,各地法院一般注意到嚴厲懲治那些淫惡成性,解放后仍奸淫幼女的偽軍、政、警、特和地痞流氓分子,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目前這類人已不斷減少,在奸淫幼女罪犯中大多數(shù)是勞動人民,而某些審判人員對犯有奸淫幼女罪行的勞動人民,也應依法嚴肅處理的精神領會不足,處理得不夠嚴肅。我們認為,今后不管是什么人,凡是犯了奸淫幼女罪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分別其犯罪情節(jié)輕重依法嚴肅處理。同時也要看到,在奸淫幼女案件中,對幼女外陰部接觸或摩擦的占絕大多數(shù),真正奸入的很少,對幼女身心健康和正常發(fā)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是占少數(shù),而在罪犯中又有不少是青、少年。因此,在具體處理這類案件時,必須實事求是地分別對待。目前有些審判人員片面理解從嚴的精神,往往不分情節(jié)輕重一概判處五年以上徒刑,以致有量刑偏重的現(xiàn)象,這也是需要糾正的。
根據(jù)各地法院經驗,本院1954年9月對奸淫幼女罪犯的處刑意見基本上是適用的,但在兩年來的審判實踐中也有了一些新的補充和修正。這些經驗是:
一、凡奸淫幼女具有下列嚴重情節(jié)之一的,都依法予以嚴懲:(1)奸淫幼女造成嚴重后果的(如性器官嚴重損傷、沾染性病、精神失?;蚓癫?、致自殺、致死,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幼女身心健康和正常發(fā)育等情節(jié));(2)奸淫幼女多人、且情節(jié)嚴重的;(3)用強暴、虐待或其它殘酷手段奸淫幼女的。
凡是奸淫幼女不具備以上嚴重情節(jié)的,各地法院審判實踐中一般是依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對利用教養(yǎng)關系奸淫幼女的,或者有奸淫幼女罪前科的,在認定上述犯罪情節(jié)的基礎上,從重處刑。
三、奸淫幼女未遂的,坦白、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刑。
對奸淫幼女的未成年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理,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分;對年幼無知的男童,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對教唆青、少年犯奸淫幼女罪的,則應依法嚴肅處理。
四、對解放前奸淫幼女的犯罪行為,不要追究刑事責任。解放初期奸淫幼女而情節(jié)并不嚴重的,或者被害幼女現(xiàn)已長大,為顧全自己名譽不愿告訴的,一般的也不宜追訴。
我們認為以上處理經驗是可以采用的。
(三)
為了穩(wěn)、準地懲罰奸淫幼女犯罪,重要關鍵在于確定案件性質是否屬于奸淫幼女。從各地人民法院的材料來看,目前在這方面的主要問題是:什么算是幼女?奸淫幼女和猥褻幼女應如何區(qū)別?我們對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區(qū)分是否幼女的標準問題:各地人民法院確定被害人是否屬于幼女,大都是根據(jù)被害人的年齡、發(fā)育狀況、知識程度等方面來衡量的。目前有的法院主張以一定年齡為主要區(qū)分標準,有的主張以是否達性成熟期為主要區(qū)分標準。我們認為,為了下一代的利益著想,原則上把一定年齡以下的幼女當作特殊保護對象,是必要的。根據(jù)京、津兩市法院經驗,在目前醫(yī)療設備條件下,鑒定是否達性成熟期困難很多,鑒定往往不確切,況且這種犯罪多數(shù)是在犯罪后較長時間后才被發(fā)覺的,在這種情況下要確定幼女被奸當時的發(fā)育狀況就更加困難了。京、津兩市法院根據(jù)辦案的體會,認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一般發(fā)育尚不成熟,因此他們在原則上均認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子為幼女。凡奸淫未滿14周歲幼女,不論是采用什么手段,不論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是否抗拒,原則上都以奸淫幼女論罪,在實踐中尚未發(fā)生顯著偏差。同時,京、津兩市法院對個別雖已滿14周歲,但發(fā)育很差、天真無知的,也以幼女看待。至于個別幼女雖未滿14周歲,但身心發(fā)育早熟,確系自愿與人發(fā)生性行為的,法院對被告人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理,如果男方年齡也很輕,雙方確系在戀愛中自愿發(fā)生性行為的,則不追究刑事責任。上述經驗我們認為是適當?shù)?,各地法院可以根?jù)具體情況參酌運用。
應當指出:目前有些審判人員對幼女的范圍理解過寬,主要是把未成年少女也當作幼女看待;對于同少女發(fā)生性行為的,不論情況如何,也按奸淫幼女論罪(例如,對雙方基于相互戀愛或未婚夫婦關系自愿發(fā)生的性行為,按奸淫幼女論罪),以致發(fā)生錯判,這是應當糾正的。至于實踐中受理的一些“誘奸少女”案件,究應如何處理,希望受理這類案件較多的法院注意總結這方面的經驗。
二、關于奸淫幼女與猥褻幼女問題:奸淫幼女犯罪的特點是在外陰部接觸或摩擦的占絕大多數(shù),真正奸入的很少。在某些案件中僅有雙方生殖器的接觸是否成立奸淫幼女罪,或者是否可按猥褻幼女論罪,一些審判人員的意見不一致;少數(shù)被告人也以“沒有奸入的意思”為辯護理由,否認自己成立奸淫幼女罪。
京、津兩市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區(qū)別奸淫幼女與猥褻幼女,是將犯罪者主觀上的犯罪意思和客觀上的犯罪行為結合起來考察的。犯罪者意圖同幼女性交,并且對幼女實施了性交行為,就是已遂的奸淫幼女罪。如果犯罪者意圖用生殖器對幼女的外陰部進行接觸,并且有了實際接觸的,也按已遂的奸淫幼女論罪,但認為比實施了性交行為情節(jié)較輕。至于犯罪者意圖猥褻,而對幼女實施性交行為以外的滿足性欲的行為(如摳、摸、舔幼女陰部,令幼女摸、含、舔自己的生殖器等),則按猥褻幼女論罪。我們認為上述區(qū)別是適當?shù)?,可供論定罪名時參考;但在研究量刑輕重時,必須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和實際危害程度,實事求是地加以解決。對猥褻幼女罪,一般地說不宜比照奸淫幼女罪判刑,但對于施用殘酷手段猥褻幼女的,猥褻幼女造成嚴重后果的或猥褻多人、情節(jié)嚴重的,也必須從嚴處罰。至于對幼女偶有輕薄行為,則不應當作犯罪予以追究。
(四)
奸淫幼女是一種隱蔽的犯罪,搜集和鑒別犯罪證據(jù)又確實存在著不少困難,因此必須嚴肅慎重地對待。各地法院對絕大多數(shù)奸淫幼女案件是判處得正確的,但是有些法院在加強同奸淫幼女犯罪作斗爭的同時,對奸淫幼女案件中可能發(fā)生的錯案缺乏警惕;在審理案件中主觀臆斷,偏聽誤告或誣告,輕信幼女的口供和鑒定意見,不作全面的分析研究,因而發(fā)生一些錯判案件,造成極壞的政治影響。目前還有一些審判人員強調“奸淫幼女案件不容易查證”、“幼女說話沒準”,存在畏難情緒;對某些較復雜的案件,未作深入地、實事求是的調查研究,就借口“證據(jù)不足”、“被告不承認”、“幼女處女膜完整”,而不予受理或草率判決被告無罪,因而放縱了犯罪分子。至于證據(jù)不足就草率判決的案件,在各地檢查中均有所發(fā)現(xiàn),這些案件的被告究屬犯罪與否至今仍難辨明。這些問題如不解決,必然會嚴重削弱對奸淫幼女犯罪的斗爭。為此:
一、今后凡屬奸淫幼女案件,應由人民檢察院起訴;對自訴案件和機關、團體、企業(yè)、學校的控訴案件,應移送人民檢察院進行偵查起訴。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先經過預審庭認真審查證據(jù)是否充足、偵查是否合法,凡在犯罪主要方面缺乏有力證據(jù)或者有違法偵查情況(如逼供、誘供),均應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以求徹底地揭露犯罪或防止無罪人被提交審判。凡較復雜的奸淫幼女案件,應有辯護人參加訴訟,并嚴格遵照國家法律審判案件。
二、在審理奸淫幼女案件時必須嚴肅認真地審查和鑒別證據(jù)。奸淫幼女犯罪一般具有民憤,而某些審判人員也往往感情用事,不冷靜查對證據(jù),偏聽偏信,忽視以至壓制被告人辯護,這是十分有害的。法院對于奸淫幼女案件中的各項證據(jù)(如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和其他證人的證言,鑒定的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物證等)和偵查、起訴材料,應進行認真的查對和全面的分析研究。必須從具體的犯罪時間、地點、手段、情節(jié)等方面進行調查核對,反對草率從事的現(xiàn)象。
對被害幼女的陳述必須慎重地加以分析研究。奸淫幼女案件的特點是證言多數(shù)出自被害幼女的陳述。幼女一般是純潔、天真的,她們的陳述多數(shù)是真實的或接近真實的。但是,由于幼女記憶力弱、易受外界影響以及在是非界限上劃不清楚,不僅陳述不易確切,而且容易在成年人“動員”之下說假話,甚至有個別幼女在誣告者毆打、威脅之下被迫說謊;也有些幼女因為怕羞或怕報復等顧慮,故意隱瞞案件的真實情況。有些審判人員主觀地認為“孩子天真、純潔,不會撒謊”、“被別人奸淫不是啥光榮的事,她不會拿著尿盆往自己頭上蓋”,因而對幼女的陳述深信不疑,以致犯了錯誤。這種教訓必須吸取。根據(jù)各地經驗,在訊問被害幼女時,應當掌握兒童的心理特點,用耐心和藹的態(tài)度和淺顯易懂的道理,鼓勵她們說真話;訊問時應切實查明被奸的時間、地點和具體情節(jié),以便分析認定。
正確及時的醫(yī)學鑒定、特別是具有一定科學水平的有關奸淫犯罪痕跡的全面鑒定,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是,不應盲目輕信處女膜是否破裂的鑒定,也不能以處女膜是否破裂來確定有無奸淫行為。尤其在醫(yī)學水平低、設備差的地區(qū),應當更加注意。由于我國法醫(yī)尚不健全,這種鑒定工作一般是委托醫(yī)院來進行的。而許多醫(yī)院的醫(yī)務人員由于對檢查處女膜等缺少應有的知識,加以多數(shù)鑒定是在案件發(fā)生較長時間后才進行的,因而所作的鑒定不確切甚至有錯誤,特別是容易將處女膜自然切跡判斷為機械性破裂,把幼女的外陰炎和處女膜自然切跡判斷為性交的結果;即使鑒定屬實,一般也難以肯定是否被奸,相反鑒定證明處女膜沒有破裂,也不能說明沒有發(fā)生奸淫行為。因此,法院對于鑒定意見必須慎重地加以鑒別,那種認為“有醫(yī)院鑒定,沒有什么問題了”采取盲目輕信的態(tài)度,是錯誤的。此外,審判人員還應學習一般的法醫(yī)學常識,以利于審判工作的進行。
鑒于錯誤的鑒定妨礙了審判工作的正確進行,而且也往往造成幼女和幼女父母在精神上的嚴重負擔。因此,我們建議中央司法部司法鑒定研究所和各省、市法院法醫(yī)室研究關于奸淫幼女犯罪的法醫(yī)學鑒定經驗(如判斷有無性交行為,判斷強奸的情況及其后果的鑒定經驗),以便今后為審判工作提供更多、更全面、更可靠的鑒定資料。
(五)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