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法研字第17號
公布日期:1958.02.12
施行日期:1958.02.12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汽車司機因過失引起的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法研字第17號 1958年2月12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57]法研字第179號請示收悉。關于汽車司機在執(zhí)行職務時,純因司機本人過失而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我們同意來文所提意見,即原則上由司機本人負責,如本人無力賠償時,由汽車所有人負責賠償。但司機本人仍對汽車所有人負償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