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87.06.23
【實施日期】 1987.06.23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
(1987年6月23日)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nèi),行使刑事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