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
發(fā)文日期2022年07月0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04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國家藝術基金2021年度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國家藝術基金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是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的參謀、咨詢和評估機構,承擔國家藝術基金重大業(yè)務和事項的指導、咨詢、評估等工作。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由政治合格、德藝雙馨的藝術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等組成。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任職為職務行為。主任委員由理事會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委員人選由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推薦,征求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財政部、中國文學藝術界聯(lián)合會等相關單位意見,管理中心組織審核,報理事會審定。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任期時間與理事會相同,管理中心可根據(jù)實際工作情況提出需要在屆中調整、增補的專家委員會委員名單,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后報理事會審定。專家委員會委員換屆名單由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印發(fā),屆中調整和增補名單由管理中心印發(fā)。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為國家藝術基金發(fā)展規(guī)劃和重要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工作提供咨詢;
(二)為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申報評審、項目實施、結項驗收和成果運用等管理工作提供指導;
(三)為國家藝術基金制定重大制度、作出重大決策、開展重大活動等工作提供評估意見;
(四)指導國家藝術基金專家?guī)旖ㄔO。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可按照專業(yè)分類參加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管理等相關工作。咨詢方式可以是會議討論或書面征求意見、建議。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經(jīng)主任委員提議召開,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需由全體委員共同研究的議題。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委員如不能參加會議,應提前向主任委員請假并經(jīng)主任委員同意。如遇需要研究的議題,經(jīng)主任委員同意,可臨時召開會議,也可采取通過傳閱文件的方式征求委員的意見、建議。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議題由主任委員提出,會議按程序進行,不得臨時動議、增加或減少議題。就研究的議題,委員應充分發(fā)表意見,提出建議,并對提出的意見、建議負責。會議記錄、紀要應真實、客觀、完整地反映委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并長期保存。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為國家藝術基金資助規(guī)劃及資助政策的重大調整提供指導,對藝術基金年度(一般)資助項目和重大項目的專家評審結果提出復核意見。管理中心應將專家委員會委員的復核意見、建議及理由報理事會審定參考。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可根據(jù)工作需要,參加國家藝術基金的其他重大決策和重大活動,并提出指導評估意見。
第十條 管理中心應為專家委員會委員出席相關活動、開展專題調研、參加業(yè)務學習提供支持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認真了解國家藝術基金規(guī)章制度,遵守各項規(guī)定,熟悉工作流程,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參加相關活動,不斷提高履職盡責的能力水平。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遵守國家藝術基金關于回避與保密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在工作中遇有與本人利益相關的事項,應主動提出回避;未經(jīng)批準,不得私自傳播、泄露與專家委員會、管理中心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帶頭遵守廉潔自律的規(guī)定,不得以委員身份謀求工作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在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切實履行職責。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由管理中心負責。
第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嚴格遵守《國家藝術基金專家委員會工作制度》的各項規(guī)定,出現(xiàn)以下情況的,由管理中心視其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經(jīng)理事會審定后執(zhí)行:
(一)違紀違法,有犯罪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二)長期缺席專家委員會會議和管理中心安排的活動;
(三)違反關于回避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在工作中遇有與本人利益相關事項未主動提出回避;
(四)違反關于保密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私自傳播、泄露與工作有關內容;
(五)違反廉潔自律規(guī)定,以專家委員會委員身份謀取工作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于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會議通過,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