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92年03月2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發(fā)〔1992〕13號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23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 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
國務院:
根據 《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發(fā)〔1990〕38號)中有關對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的精神,我們于1990年12月發(fā)布了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組織試點。目前已有十八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部分國家機關開展了產權登記工作。從試點情況看,開展產權登記,對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推進企業(yè)所有權和經營權適當分離的改革,都起到了積極作用。鑒于以上情況,我們建議,1992年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產權登記工作。
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一、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進行產權登記,是保衛(wèi)國有資產的重要措施,是實施國有資產所有權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依法對全民所有的資產進行登記,是依法確認企業(yè)和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開展產權登記工作,對加強企業(yè)和單位的產權管理,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將起到積極的重要作用。
二、 產權登記的目的。這次產權登記,重點是解決企業(yè)、單位普遍存在的產權歸屬不清、定性不準、帳實不符、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同時,為全國開展清產核資工作進行前期準備。
三、 產權登記的范圍。凡占用國有資產的企業(yè)和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都必須辦理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分為開辦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今后,產權登記將納入經常性的產權管理工作,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yè)、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組織實施。
四、 目前,國有資產局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進行產權登記時,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guī)定執(zhí)行,執(zhí)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國有資產局負責制定具體辦法。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qū)、各部門執(zhí)行。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財 政 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