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88年09月0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88〕111號
施行日期1988年09月0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轉報青島市政府關于再次申請對外開放青島流亭機場的請示的報告》(魯政發(fā)[1988]37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 同意開放青島流亭機場,目前只限使用我國籍飛機飛青島至香港間的包機。青島至日本、新加坡的航線,因不具備條件,暫不開辟。
二、 青島至香港間包機的檢查檢驗任務,由青島邊檢、衛(wèi)檢、海關、動植檢機構承擔;所需檢查檢驗場地、辦公、生活用房以及開辦費用由你省負責解決,所需檢查檢驗儀器設備由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三、 流亭機場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辦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再正式啟用。
國務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