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2008年07月1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發(fā)〔2008〕67號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10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國辦發(fā)[2008]6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公務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予印發(f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七月十日
國家公務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址(國發(fā)[2008]12號),設立國家公務員局(副部級),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管理的國家局。
一、 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人事部公務員事務管理的有關職責和政府獎勵具體工作職責。
(二)將公務員培訓的事務性工作和公務員信息統(tǒng)計的具體工作交給事業(yè)單位。
二、 主要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草案,擬訂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
(二)擬訂公務員行為規(guī)范、職業(yè)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jiān)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tǒng)計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guī)劃、計劃和標準,負責組織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五)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草案,審核以國家名義獎勵的人選,指導和協(xié)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國務院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七)承辦國務院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 內設機構
根據(jù)上述職責,國家公務員局設5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綜合司。
組織起草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草案;擬訂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監(jiān)督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tǒng)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堯檔案、政務公開工作。
(二)職位管理司。
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回避、辭職辭退制度。
(三)考試錄用司。
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四)考核獎勵司。
完善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草案;初步審核以國家名義獎勵的人選,指導和協(xié)調政府獎勵工作,初步審核以國務院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
(五)培訓與監(jiān)督司。
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guī)劃和標準;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初步審核報請國務院批準的處分;擬訂公務員行為規(guī)范、職業(yè)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jiān)督。
四、 人員編制
國家公務員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司長職數(shù)15名。
五、 其他事項
(一)國家公務員局職責中涉及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范圍分別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二)國家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后勤、離退休干部、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管理。
(三)所屬事業(yè)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guī)定。
六、 附則
本規(guī)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