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2006年05月2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發(fā)〔2006〕19號
施行日期2006年05月25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核定文化部確定的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共計1080處)以及與現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合并的項目(共計106處),現予公布。
我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擁有極為豐富的文化遺產。文物是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chuàng)造力。保護和利用好文物,對于繼承和發(fā)揚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增強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各地區(qū)、各部門要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 《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fā)[2005]42號)的要求,進一步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針對不同文化遺產的特點,采取切實可行的保護方式,科學規(guī)劃,妥善處理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發(fā)展、人民群眾生活條件改善的關系,認真做好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 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