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56年11月1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6年11月14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為了統(tǒng)一掌握我國公民因私事出國的管理工作,并加強領導,決定由公安部和各地公安部門負責掌管這一工作。外交部和各地外事處(組)應該將原來掌管的我國公民因私事出國的管理工作和有關的護照簽證業(yè)務移交給公安部和各地公安部門?,F在將交接工作中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1. 各地外事處(組)應該向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交代本處(組)管理我國公民因私事出國工作的情況,移交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幫助熟悉業(yè)務。交接工作應該在1956年底以前辦理完畢,1957年1月1日起由各級公安部門正式辦理。交接情況應該報告公安部和外交部備案。
西藏地區(qū)的移交時間、步驟等問題,由西藏自治區(qū)籌備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并將情況報告公安部和外交部備案。
2. 在交接工作期間,為了使我國公民因私事出國的管理工作繼續(xù)順利進行,仍用各地外事處(組)名義繼續(xù)頒發(fā)護照、簽證,直至各地公安部門接管工作后頒發(fā)新的護照簽證時為止。
3.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接管這一工作后,應該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健全機構,加強領導。廣東、福建等省華僑、僑眷和出入國、往來港澳人員較多的縣(市)公安局,應該設組或者股專管我國公民因私事出國和來往港澳的工作;市公安局、專署公安處可以設科或者組;廣州市公安局可以設處;省公安廳可以設科或者處。上述機構所需編制名額先由省公安廳自行調配,如有不足,由省(市)人民委員會負責解決。
其他地區(qū)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公安部門,可根據需要設專職干部或兼職干部掌管這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