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9年09月2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發(fā)〔1999〕16號
施行日期1999年09月27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表彰在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yè)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促進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yè),國務院決定:授予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626個集體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稱號,授予吳登云等628名同志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個人"稱號。
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珍惜榮譽,認清使命,謙虛謹慎,戒驕戒躁,爭取更大光榮。全國各族人民要以民族團結進步模范為榜樣,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同心同德,開拓進取,為維護祖國統(tǒng)一,增強民族團結,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與進步,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振興而努力奮斗。
附件: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名單(模范集體626個,模范個人628名)(略)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