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發(fā)文日期2004年04月2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法秘函〔2004〕97號
施行日期2004年04月28日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guī)解釋
(2004年4月28日 國法秘函[2004]97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請示》(黑政法發(fā)[2004]14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答復如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第六條規(guī)定:“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备鶕鲜鲆?guī)定,在哈爾濱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適用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只要拆遷房屋的單位依法取得了房屋拆遷許可證,就可以成為拆遷人。
附: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關于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請示
(2004年3月17日 黑政法發(fā)[2004]14號)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03年,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決定對哈爾濱市太陽島地區(qū)進行綜合整治改造。為了方便協(xié)調各方面工作,市政府成立了哈爾濱市太陽島地區(qū)綜合整治改造工程指揮部(以下簡稱太陽島指揮部)。2003年2月,哈爾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儲備中心)和太陽島指揮部取得了太陽島地區(qū)部分區(qū)域的《房屋拆遷許可證》。2003年3月,太陽島指揮部制發(fā)了《太陽島綜合整治錦江里石當站地區(qū)居民及個體工商戶拆遷須知》,規(guī)定了拆遷補償?shù)臉藴?。在拆遷被拆遷人王平的房屋過程中,雙方未就拆遷安置補償標準達成協(xié)議,但同意先拆遷后補償。現(xiàn)拆遷已完畢,但王平至今未得到拆遷安置補償,多次與市政府交涉,一直沒有結果。對此,被拆遷人王平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責令市政府作出補償裁決。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我們遇到下列問題:
一、 關于拆遷主體認定的問題。根據《關于成立哈爾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的批復》(哈編字[2001]152號)規(guī)定:“土地儲備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和出讓前期準備工作”,土地儲備中心上述職能是基于市政府的委托產生的行政職能,屬市政府的行為;太陽島指揮部是市政府成立的臨時機構,其拆遷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市政府來承擔。因此,我們認為本案的拆遷人是市政府,不應當是土地儲備中心和太陽島指揮部。
二、 關于適用法律的問題。根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钡囊?guī)定,其調整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而本案拆遷主體是市政府,其行為具有行政行為的性質,拆遷補償爭議屬于行政補償爭議。因此,我們認為處理本案爭議不適用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目前,在沒有相關法律調整政府作為拆遷人的情況下,如何適用法律處理爭議成為本案審查中的難點。
上述問題我們的觀點是否正確以及對爭議如何處理請貴辦給予具體答復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