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發(fā)文日期1992年06月1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2〕價費字268號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年6月10日以[1992]價費字268號發(fā)布)
根據(jù)國務院《國營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guī)定》,現(xiàn)將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作如下規(guī)定:
一、 勞動合同鑒證費
(一)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jù)有關法律,勞動法規(guī)、勞動政策、對勞動合同進行管理和行政監(jiān)察的措施。勞動合同鑒證由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仲裁機構對各類企業(yè)、事業(yè)、機關、人民團體與職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季節(jié)工、農民輪換工)簽定的勞動合同進行審查、鑒定,并予以證明。
(二)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以下內容:
1.簽定勞動合同雙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招收職工的規(guī)定,特別是簽定勞動合同職工一方是否在十六周歲以上;
2.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可行;
3.簽定勞動合同的雙方是否堅持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
4.簽定勞動合同手續(xù)是否完備、文字表達是否清楚。
(三)勞動合同鑒證收費每份3元;變更合同鑒證收費每份1元;續(xù)訂合同不收費。
(四)勞動合同鑒證費由招工單位和職工各負擔一半;變更合同鑒證費由提出變更合同的一方負擔。收費收入用于勞動合同鑒證方面的證書工本費及檔案管理等。
二、 勞動爭議仲裁費
(一)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依照本辦法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
1.勞動爭議案件每件受理費標準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50元。
2.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取。主要內容包括:鑒定費、勘驗費、旅差費,證人誤工補助等。與直接處理本案無關或超出國家有關規(guī)定標準(如旅差費標準)的開支不得列入處理費向當事人收取。
(二)受理費由申訴方在收到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后五日內預交(職工當事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點第二款規(guī)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預付,預付金額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視案情而定,申訴方應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訴方應在收到申訴副本后,五日內預付(職工當事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點第二款規(guī)定者除外),結案后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按實際開支收取。
(三)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當事人一方敗訴,一方勝訴的,仲裁費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當事人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仲裁費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雙方各自應分擔的數(shù)額。
(四)敗訴方當事人是職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爭議事由的,由仲裁委員會根據(jù)人數(shù)決定他們分別應負擔的仲裁費數(shù)額。職工當事人一方,如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時,可申請減交、緩交或免交,具體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五)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
(六)撤訴案件,仲裁費由申訴人負擔。
(七)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仲裁委員會關于仲裁費的決定提起訴訟;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仲裁費不予退還。
(八)當事人依法申請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和仲裁文書,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九)勞動爭議仲裁費主要用于仲裁活動經費開支的補助,包括:
1.仲裁辦案費(有差旅費、鑒定費、勘驗費、證人誤工補助、誤餐補助以及其他費用等);2.文書表冊印制費;3.專業(yè)設備購置費;4.資料、宣傳教育費等。
三、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勞動合同鑒證費和勞動爭議仲裁費的管理,??顚S?,節(jié)約開支,不準用于勞動部門本身的獎金、福利等開支,要認真執(zhí)行財務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
四、 各地每半年應將勞動合同鑒證費和爭議仲裁費的收支以及預決算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勞動行政部門應報勞動部;勞動部將收支情況匯總后報財政部。
五、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的具體實施辦法。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