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56.05.08
【實施日期】 1956.05.08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否充當辯護人的決定
(1956年5月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會議討論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否充當辯護人的問題。決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得充當辯護人。但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可以充當辯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