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92年01月1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復字〔1992〕1號
施行日期1992年01月13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關于改進通緝辦法的請示》〔京公辦字(1991)560號〕收悉。經(jīng)研究并報喬石同志批準,同意你局關于改進通緝辦法的意見。試行階段可選擇公布社會影響較大的重要案犯,并注意嚴格把關,慎重行事。根據(jù)實際效果和各方面的反映,不斷改進和完善。
1992年1月13日
附件: 北京市公安局關于改進通緝辦法的請示
(京公辦字(1991)560號
市委、公安部:
公安機關使用通緝令查緝在逃的刑事犯罪分子,是貫徹執(zhí)行依法從重從快方針,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重要措施。過去使用這個辦法只是在公安、保衛(wèi)系統(tǒng)內部,囿于局限性,影響了效果。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專門工作與依靠群眾相結合的方針,更加有效地對付犯罪分子,擬對通緝辦法實行如下改進:
一、 有選擇地、適時地在地方報紙、電臺、電視臺公開通緝在逃的刑事犯罪分子,并在適當范圍張貼、散發(fā)通緝令。請報紙、電臺、電視臺給予支持,作為新聞無償報道。
二、 這種公開報道必須注意政策,堅持做到有利無害。政治上敏感,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不公開報道。為此,要具體規(guī)定審批把關制度。
三、 試行一段后,看看效果,聽聽反應,總結經(jīng)驗,研究改進。
妥否,請示。
1991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