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57年08月1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研字第16951號
施行日期1957年08月13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法研字第16951號 1957年8月13日)
湖南省司法廳:
你廳本年五月二十三日(57)司審字第72號關于上訴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或抗訴案件的程序等問題的請示由司法部轉來我院處理。茲分別答復如下:
(一) 關于上訴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或抗訴案件是否必須傳喚當事人及證人等公開審理問題,我院“各級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中已有一般性的說明,即:上訴審人民法院的合議庭在接受上訴或抗訴案件并進行審查后,如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并無錯誤,證據(jù)充分,即可不再傳喚當事人和證人,而逕行根據(jù)全部案卷材料進行評議,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這樣也就不必要再對外公布。如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有疑問,證據(jù)不充分,需要傳喚當事人及必要的證人到法院來開庭審理或實行就地審判時,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外,都應當公開進行,審理程序可以參照審理第一審案件的程序(查閱“總結”第16、17、36、37頁)。這種作法,在刑、民事訴訟法未頒布以前,可繼續(xù)參酌執(zhí)行。至于由誰決定案件應怎樣審理和是否需要傳喚當事人的問題,同意你院所提由合議庭組成人員按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決定的意見。
(二)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