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1993年05月1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高檢發(fā)〔1993〕12號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10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3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向全國發(fā)出了《關于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緊急通知》,受到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農民群眾的熱誠歡迎和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對促進我國農業(yè)和農村經濟持續(xù)發(fā)展,推動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又快又好地再上新臺階,維護社會穩(wěn)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前一段貫徹《緊急通知》中,各地檢察機關工作是積極的,得力的。為了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各級檢察機關要積極發(fā)揮職能作用,運用法律手段,切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為此,重申如下意見:
一、 各級檢察機關要組織干警繼續(xù)學好中辦國辦《緊急通知》精神,充分認識減輕農民負擔問題的極端重要性。檢察機關要把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利益,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大精神,為農村建設和農業(yè)的穩(wěn)定發(fā)展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的實際措施,作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一項重要工作,抓好抓實。
二、 要從檢察機關的各項職能出發(f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切實維護農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認真受理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檢舉、控告、申訴,對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要及時移送有關單位處理,不能推諉、扯皮,因貽誤而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玩忽職守責任。要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不得用專政的辦法處理農村經濟、行政糾紛,不做傷害農民群眾積極性的事。不得把農民拒絕亂攤派當作抗稅和妨礙公務案件處理,對因農民負擔過重而引發(fā)的事件,一定要妥善處理,注意防止矛盾激化、保證社會穩(wěn)定。
三、 對于貪污、挪用農副產品收購資金、農用生產資料資金和提留統(tǒng)籌款及其他款物的案件;硬性亂攤派、亂提留,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案件;濫用、揮霍農用資金,給農業(yè)生產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政治影響的案件;農村基層干部或執(zhí)法人員濫用權力非法拘禁、刑訊逼供農民的案件,要堅決查辦。對生產、銷售假農藥、假化肥、劣質種子、劣質農機具等坑農、害農的犯罪案件,要及時予以懲辦。
四、 各級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絕不允許參與向農民攤派的活動,不允許做任何加重農民負擔的事。到農村查案、取證,食宿一律自理。如有違者,嚴肅查究。
五、 各地在執(zhí)行本通知過程中有什么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高檢院。
以上通知,請報告黨委、政府。
1993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