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2012.10.26
【實施日期】 2012.10.26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工作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準2011年12月22日由外交部副部長張志軍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曼谷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