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64年10月0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4年10月0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8月22日〔64〕豫法字第69號請示收悉。關于我院1956年12月1日法研字第12182號批復中所說:“上訴審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經過一定時期后,當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審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把這一起訴的案件作為一個新的案件來處理,……”這個所謂“一定時期”究竟多長時間為宜,根據實踐經驗不好定死。定死了便會束縛手腳,使工作處于被動。因此,這個“一定時期”的長短應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不宜做死的規(guī)定。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