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01年12月2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復字〔2001〕22號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6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遼寧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在被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逃跑而無法告知其復核權的情況下可否沒收保證金問題的請示》(遼公明發(fā)(2001)977號)收悉?,F批復如下:
公安機關沒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保證金,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進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代收《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并告知其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復核期限已過,犯罪嫌疑人沒有提出復核申請的,應當依法沒收其保證金。

